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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运会电视传播权及网络转播权的法律分析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590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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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申办2008年奥运会的成功,给北京乃至整个中国都带来了无限商机,有报道称,仅出售电视转播权一项,美国NBC广播公司、日本NHK广播公司、欧洲广播联盟、澳大利亚电视台、新西兰电视台等签订的2008年奥运会的电视转播权合同的标的是15.8亿美元费用,北京奥运会组委会从中可以获得49%的分成。11997~2000年奥林匹克运动各项收入比例表国际奥委会收入来自于出售奥运会的电视转播权、国际奥林匹克TOP营销计划、奥运会组委会在其举办地营销计划、供应商和营销许可证、从投资资金中获得的利息。国际奥委会所实施的长期电视转播权计划和1984年奥运会所独创的TOP商业计划、音乐演奏、文学作品的朗诵,各国着作权法乃至一些知识产权公约,限于表演者对于“既有作品”的表演方受到版权法保护,诸如演员、歌唱家、音乐家、舞蹈家,像我国着作权法还明确了曲艺、杂技艺术作品的表演者。而非对既有作品表演之人,如运动员,则非属着作权法所称之表演者,不在保护之列。8但是,一切都会发生变化,运动员是否是表演者,近期就有过一场争端。作为拥有足球运动最长历史的英格兰超级联赛,不仅足球发展上一直领先于其他各国,在想法上看来也领先一步,2000年度就有英格兰的球星们通过经纪人向欧洲足联法律部门提出,自己在场上的精彩破门应该得到版权,进行电视转播的媒体应该根据播出的次数给球星们分成,对此舆论喧嚣一时,不过被欧洲足联否定了。欧盟法律顾问阿利斯戴尔贝尔称这是“根本行不通的”、“运动员在场上的表现想得到版权是不可能的”、“足球是一项团队运动,不是个人表演,进球也不是一名球员的功劳,有人传球有人吸引对方后卫,他们该得到百分之几呢?与音乐和艺术表演不同,你无法给足球划定明确的界线,下一个该是什么了,守门员为一个伟大的扑救要求版税?整个计划根本就是无法运作的,也没有实际操作的经验。”9阿利斯戴尔贝尔的解释只是从操作细节上分析,通俗易懂,其实从法律角度分析,这就是运动员是不是表演者的问题,回答也很简单,英国、欧盟的版权法都规定,运动员不是表演者,运动员的竞技表演没有表演权。在这方面,各国的版权法和相关知识产权公约的规定一致,可能只有巴西例外,巴西的版权法将体育领域的足球运动、田径运动等等列为邻接权保护的客体,《巴西版权法》第100条规定,运动员的比赛活动,如同表演者的“表演”一样受版权保护,但是主体不是运动员,而是运动员所属的“单位”,即hr。10因为奥运会电视转播权和网络转播权中涉及的运动员不是版权法意义上的表演者,运动员的竞技表演不是版权法意义上的表演权,所以奥运会电视转播权和网络转播权还不能称为是一种知识产权,但需要明确的一点是这里仅仅强调和讨论的是电视转播权和网络转播权中的“权”,并不意味着电视台实施转播后形成的作品不具有知识产权。□注 释1 项阳:《国际奥委会财政体系》,中国宏观经济信息网,2001年07月17日。2李立、陈赢:《转播谈判重大转折 世界杯后央视一定转播甲A》,《北京》2002年4月2日第7版。3张立、石磊等:《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的研究》,http://www.chinasfa.net。4同上。5见宪章第二章The Olympic Movement的第11条 Rights over the Olympic Games,宪章英文文本在国际奥委会的官方网站上可以获得。6见《国际奥委会禁止网站直播奥运比赛》,http://www.cn126.com/info/focus/news/899.htm .7见《国际奥委会认为新媒体尚不能取代传统媒体》,http://www.chinaroad.net/sports/zhxw/2000/12/158.htm。8张懿云、李宪珍:《英国表演人权利保护之介绍——兼谈表演人权利规定》,http://www.apipa-ipr.org.tw。9晚晴:《英超球星异想天开 “精彩入球”要求版权》,http://sports.sina.com.cn 2000年1月19日。10郑成思:《版权法》第57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二版。【关于转载文章及付酬的声明】此篇文章原登载于《电子知识产权》杂志。本网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hr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予以合法转载。本网站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准备了相应的稿酬,但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支付。如您是这篇文章的着作权人或其他权利人,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在确认您的身份后将予以支付。如果您有任何其他意见,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将在进行核实后24小时内采取相关措施。谢谢合作!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电话:65518443邮件:deofar@vip.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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