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伊始,一场沸沸扬扬的中美IT企业的知识产权纠纷就吸引了所有眼光的注意,事件的主角是美国思科系统有限公司和中国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一方是知名的世界500强企业,一方是在世界范围内逐渐崛起的中国高新技术企业,在这场较量中,他们的命运将会如何?为了让读者更深入透彻的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和事态发展,编者在本期“业内评述”栏目组织刊出了三篇相关文章,分别从该案件的事实、案外评论等角度对案件进行了比较全面的探讨。思科愤然起诉华为冷静应对世界最大的网络及电信设备制造商思科系统有限公司在2003年1月24日宣布对中国2002年度电子百强第7位的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Huawei America Inc.和FutureWei Technologies Inc.以下简称“华为”, 就华为侵犯思科知识产权向美国德克萨斯州东区联邦法院提起法律诉讼,指控华为非法抄袭、盗用包括源代码在内的思科IOS软件,抄袭思科拥有知识产权的文件和资料并侵犯思科其它多项专利。思科称此次诉讼旨在寻求法律禁令,以制止华为对其知识产权继续进行侵犯并弥补华为非法侵权行为对思科所造成的损失。而华为公司则称其在研发方面投入了大量资金,一贯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同时也尊重别人的知识产权。思科利用“长臂管辖”大棒研读了思科公司提供的详细诉讼材料,可使具体的情况浮出水面。美国当地时间1月22日下午7点51分,美国德克萨斯州东区联邦法院MARSHALL分院的书记员正式签收了该案的诉讼材料。思科提交到法院的诉讼材料共77页,其中诉状25页,证据52页,包括46页的思科着作权登记证和6页的思科与华为用户手册的比较图。思科公司为什么能把中国的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告上美国的法院呢?因为思科在利用备受争议的“长臂管辖”的大棒。美国法律规定适用“最低限度联系”原则,认为涉外民事案件中只要有任何联系因素与美国有关,就是与美国有最低限度的联系,美国法院就有管辖权。例如,在外国设有子公司的美国公司,如其子公司在国外的行为违反了美国法律规定,即使该行为依行为地国法是有效的话,美国法院也可以对该公司行使管辖权,其理由是该公司的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美国法律,其效果及于美国。思科凭什么将中国华为列为第一被告思科在诉状中称第一被告中国华为向全球销售其网络及通讯产品。中国华为通过第二被告华为、系统性地复制思科受版权法保护的命令行接口(Command Line Interface)、复制思科享有权利的IOS源代码以及系统性地复制思科的用户手册。思科还特别援引了华为副总裁FEIMIN的话作为佐证。思科称FEI MIN 最近曾经承认“世界上所有的顶级设备供应商都是我们学习的榜样”,思科将这种“学习”理解为华为对思科知识产权的复制和侵占。思科全面指控华为国内相当罕见虽然思科的官方新闻稿中指控仅为4项,但思科诉状显示,思科的指控实际多达8大类。其中,专利侵权5项、版权侵权2项、商业秘密侵权1项、普通法侵占1项、违反商标法的虚假陈述1项、不正当竞争1项、违反德州普通法和联邦商标法1项、侵占1项。就的知识范围,思科的指控覆盖了全部的知识产权法类别,这在中国司法史上是相当罕见的。就具体的诉讼请求而言,思科官方仅仅笼统提到要寻求一个初期和长期的法律禁令以阻止华为使用、销售、促销或者分销含有侵犯思科知识产权版本的Quidway路由器和交换机,并要求经济赔偿以弥补思科由于华为盗用其知识产权而蒙受的损失。研究了思科的诉状,发现远不止这些,实际的诉讼请求多达21项。思科冗长的诉讼请求也许可以这样概括:即思科至少要将华为的QUIDWAY路由器彻底赶出美国市场,已经在美国的要“消灭”掉,并要华为赔偿全部直接或间接损失。至于具体索赔数额,开庭的时候再说。这倒涉及一个有趣的话题,因为中国司法实践一般并不允许原告开庭时才确定具体索赔数额。思科的软与硬 本案如何收场思科起诉华为,应该说是来势汹汹,在诉状中的个别措辞更是极端,显示了思科强硬的一面。但在具体诉讼策略上,思科却没有在华为的最大市场中国起诉华为而彻底打倒华为,也暂时没有向美国法院提出具体赔偿数额,这说明思科的策略是具有相当弹性的。思科要“保护自身技术成果并维护股东利益”,但也绝不想得罪中国而失去这个世界上最具活力的电信市场。因为电信业从来都是和政府管制息息相关的。反观华为,一直对诉讼低调应对,显示了务实的特质。对华为来说,保住中国市场无疑是第一位的,而开拓包括美国在内的全球市场也是华为的既定方针。思科的诉讼,华为正在积极应对。2月6日,华为公司已经停止在美国出售半个月前被思科系统指控含有非法盗版软件的某些产品,并且已经将其Quidway路由器从其美国网站上撤除,华为还表示正在回收在美国已售出的此类产品。对于华为的举动,思科表示谨慎的。而在1月29日,信息产业部张琪司长称,诉讼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双方完全可以坐下来好好谈一谈”。种种迹象表明,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特别是政府的强力介入,本案也许会以某种出人意料的方式解决,并达到双赢。无论本案最终结果如何,都昭示着中国企业在WTO时代应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意识,敢于且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扞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哪怕是面对所谓的“国际官司”。□【关于转载文章及付酬的声明】此篇文章原登载于《电子知识产权》杂志。本网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hr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予以合法转载。本网站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准备了相应的稿酬,但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支付。如您是这篇文章的着作权人或其他权利人,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在确认您的身份后将予以支付。如果您有任何其他意见,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将在进行核实后24小时内采取相关措施。谢谢合作!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电话:65518443邮件:deofar@vip.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