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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组织起草的情况介绍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495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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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子商务是一个“机会与风险并存”的市场。互联网在给人们带来便利、快捷、高效的电子商务同时,其全球性、虚拟性和管理的非中心化等特点也带来了各种风险:交易主体身份不确定的风险、信用风险、法律风险、技术风险和安全风险等等。如何降低或规避这些风险,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需要在行业规范、企业自律、管理、立法和执法等各个方面对电子商务中所涉及的关系进行规范。“现阶段电子商务的发展障碍不是技术问题,而主要是法律环境与安全信心的问题。”具体到我国的电子商务法律环境,一方面,在立法上虽有一些成就,但欠缺尚存,在一些重要的电子商务领域,如电子合同、网上支付、交易规范等方面仍很薄弱,直接阻碍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造成这样的局面,原因之一是国内电子商务企业对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参与不够,原因之二是缺乏及时把握和总结电子商务交易规则的机制的因素;而另一方面,由于法律环境不健全、安全保障不到位以及交易行为不规范等原因,使得人们对于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感、信任度较低;交易者、交易服务者及用户的利益难以得到全面有力的保障,因此,侵犯交易方利益、消费者合法权益、知识产权、隐私权等现象时有发生。各方面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不明确,制约了我国电子商务的普及、规范和发展。虽然电子签名法已经颁布并已于2005年4月1日实施,但这部签名法对于交易规则、交易服务者的法律责任等问题并没有作出任何规定,而在电子签名的使用和认可上,也都遵循了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先的原则,对于交易规范和行为统一等方面的指引作用有很大限制。子商务本身形态多样、发展很快,在我国的发展模式也千差万别,对电子商务的立法,尤其是对交易本身的立法,一方面,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如交易的确认、服务的规范、消费者的保护、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责任等;而另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形态各异而无处着手,这种现实的矛盾直接影响了我国电子商务的规范化、法制化和发展。近几年来,世界各国为解决电子商务发展中法律规范、安全、信任等问题而进行的立法中,先于法律形成的行业规范和商业准则对法律制定往往起到非常重要的参考作用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并且一些国家的实践已经证明,这种做法不仅有利于产业发展,企业利益的维护,也有助于政府把握市场的实际需求。这种自下而上的,或由企业规则上升到行业规范再到国家法律的立法模式已得到众多国家的认同。应该说,这种立法模式是与电子商务交易的多样性、广泛性、跨地域性及多变性相适应的。通过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我们认为,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在这方面应该可以做一些事情,如果能发挥电子商务协会在组织企业和承上启下方面的优势,针对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中的一些突出的和已被人们全面认识的问题,把握企业需求,权衡行业利益,将企业惯例做法律上的技术处理,将之推广为行业惯例,时机成熟时再提请有关部门进行立法或制定部门规章,将会有助于推进我国电子商务的规范化、法制化和发展。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为规范电子商务交易、明确交易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建立交易规则、提高电子商务交易的可靠性与信任度,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凭借其组织企业、沟通政府、联络专家的优势,利用行业规范形式灵活的特点,选择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作为规范电子商务交易的突破口,提出了《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的文本和倡议。在对推广行业服务规范的具体领域进行选择时,我们认为应当避开那些尚不成熟或未定型的领域,而选择从那些基本成型的、有代表性并存在解决法律问题的需求的领域入手,发现问题,总结企业经验和惯例,进行技术处理,再推广到行业。基于这样的出发点,我们发现,目前我国以亿贝易趣等为代表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经过几年的发展,已初具规模,服务模式也基本确定,但同时它们也面临着较多的法律问题和法律空白,并且在行业中有一定的代表性。于是我们选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作为推广行业服务规范的突破口,希望能建立起一种成熟的模式,逐步推广到电子商务的其他领域。网络交易平台是指为各类电子商务交易(包括B2B、B2C和C2C交易)提供服务的网站或者网络系统。网络交易平台在电子商务中意义重大,规范、健康、有序和信用良好的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对于素未谋面甚至相隔遥远的交易主体双方或多方之间的交流和合作起着关键作用,是降低风险、促进电子商务顺利进行的不可或缺的因素。网络交易平台主要有两个特点,一是,它在电子商务交易中起到十分关键的承上启下的作用,是联系交易方、消费者、支付方、配送方、电信运营和服务提供方、认证服务提供方的纽带,是交易服务的核心;二是,由于其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其面临的法律问题相当广泛,既包括电子合同、消费者保护、隐私权保护方面的,也有信用管理、hr、违法及不良信息监控领域的。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我国网络交易平台数量急剧增多,一些较为成功和知名的交易平台如亿贝易趣、阿里巴巴、一拍等都建立了自己的交易模式,制定了自己的管理制度,甚至出现几个网络交易平台联合起来制定规范制度的现象。但是总体而言,这些模式或者制度都各自为政,缺乏统一性和协调性。仅依靠交易平台运营商各自的努力,无法规范整个市场行为,需要整个业内内部联合,形成行业规章以规范其行为和市场。由于网络交易平台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交易者众多、涉及范围广、买卖商品繁杂,加之电子商务本身的虚拟性、跨地域和即时性等特性以及我国该领域的法律环境不健全等因素,使得网络交易平台自身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存在着大量风险,如法律风险、信用风险、安全风险等。消除这些风险,确保网络交易平台的健康发展,需要及时立法,需要企业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也需要相应的行业规范和部门规章早日出台。因此,在亿贝易趣公司等相关企业的参与下,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根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国电子商务的实际状况和发展趋势,推出了《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二、规范的主要内容本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相关定义、基本规定、交易标的限制、交易平台的制度建设、营运与管理、信息监管、用户注册、在线交易规则、用户注册和服务协议、交易记录的保存、网络交易辅助服务、消费者保护、隐私权保护、网上广告与垃圾邮件、公平竞争、保护知识产权、处罚等。具体地讲,首先,在缺乏相应法律规制的情况下,本规范规定了网络交易平台应加强自身建设和运营管理方面的内容,从而可以更好的规范服务和市场,减少不必要的纠纷。规范要求网络交易平台尽快建立健全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制度、信息披露与审核制度、交易者身份审核制度、隐私权保护制度、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应急机制、不良信息及垃圾邮件举报处理机制等等,进行有效的信息监管,并与经营主体签订合同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其次,为了保护用户的权益免受格式条款或者网络交易平台滥用其主动权的侵害,对交易规则和用户协议的制定、发布形式、单方修改的条件都作了较为公正公平的规定。第三,鉴于电子证据获取的高难度性和技术性,为了便于日后出现纠纷时,能够获得完整、可查的证据,《规范》规定了网络交易平台对交易记录的保存义务,并为了与我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相一致,将保存的最短期限定为3年。第四,由于电子商务的顺利快速完成还需要一些辅助服务,《规范》界定了网络交易的辅助服务商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之间的关系。第五,关于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问题,国外许多电子商务较为发达的国家都将网络交易平台归入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的范畴,在关于电子商务的立法中清晰地规定了ISP的法律地位:即ISP不对交易本身负责,合同的当事人是交易的双方,一旦发生纠纷,应该直接向交易对方主张权利;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交易也是如此,消费者应当直接向经营者主张权利,网络交易平台在提供这种交易机会中承担的是附随义务,即向交易一方披露另一方,除非ISP另行做出明确的承诺;但是根据国际交易惯例,如果ISP明知其在平台上出售的是假货、劣质产品等违反国家法律的商品,则该网站将承担赔偿责任。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1996年制订的《电子商务示范法》规定了“原创人”和“目标人”1为中间人负责处理数据电文的传输的概念。网络交易平台也属于这样的撝屑淙藬和信息系统,对交易本身不承担责任。而目前我国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地位非常模糊,只在一些地方性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如北京市工商hr局颁布的《电子商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广东省电子交易条例》中做了零散的规定。所以,明确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就是本规范试图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第六,为促进网络交易平台市场的健康、有序、长远地发展,规范还规定了网络交易平台应该注重用户隐私权的保护,不得发送垃圾邮件或者将用户的个人信息泄露给垃圾邮件发送者,并对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创新、公平竞争等内容作了规定。最后,为促进行业自律规范的遵守和执行,规范对电子商务行业协会在行业内的处罚作了较为完整的规定。在提出这些条款的过程中,我们依据的基本原则和思路主要有:第一,以我国电子商务的实际状况为出发点,充分考虑国际惯例和我国电子商务的整体环境,尊重已有的商业惯例,平衡各交易方的利益,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网络隐私权,净化交易环境,维护公平竞争,全面辅助网络交易的安全有序进行;第二,突破一般行业规范内容较为笼统的流弊,在一些具体问题上尝试做出一些具体规定,整体看来有点类似行业规范和法规规章的中间态或混合体,虽然具体规定本身没有法律效力,但这样做主要是为取得业界的反馈,为今后相关法规规章的出台奠定基础,尝试做到行业规范与法规规章的衔接,本身有相当的探索性。第三,本规范的另一个特色就是加入了行业协会作为第三方的角色,试图通过行业协会在其中的组织、协调、督促、披露使得本规范更具可操作性和实际影响力,以行业监督和舆论监督增强行业规范的效力,尽量弥补行业规范在约束力方面的不足。这样的思路体现在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制度的备份、信用服务的交流、公平竞争秩序维护、与着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协调、对违反规范行为的披露等条款中。三、对参与单位的具体要求该行业规范以企业自愿参与为约束前提,一旦接受规范则该企业须在实务中严格遵守该行业规范的相关规定。此外,相关义务还有:第一,尽快建立规范中要求的各项规章制度,必要时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可以提供协助;第二,应将该规范及该企业对该规范的执行情况在其网站主页的显着位置上显示出来,并为用户浏览该行业规范全文和反馈情况提供条件;第三,明确本企业与协会就本规范的长期联系人,每月定期反馈情况,保持与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的联系。四、规范发布过程回顾2003年4月初,第七届中国国际电子商务大会组委会、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www.chinaeclaw.com)、北京德法智诚咨询公司以第七届中国国际电子商务大会中国电子商务政策法律为平台,以第七届中国国际电子商务大会、第六届中国北京国际科博会为强大的对外宣传窗口,开始组织我国电子商务企业推出一系列在我国立法史上第一次完全由企业提出的电子商务立法系列建议提案。2003年6月27日,在法律出版社召开“中国电子商务企业关于电子商务立法的系列建议提案”的第一次座谈会,参加单位有国务院法制办工交司、信息产业部政策法规司、公安部网络安全监察局、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法律出版社、德法智诚公司、电子商务世界、全国律协信息网络委员会等。在本次座谈会后,中国电子商务企业关于电子商务立法的系列建议提案活动正式启动。2003年8月7日,召开中国电子商务企业关于电子商务立法的系列建议提案的新闻发布会,介绍提案活动最新进展,亿贝易趣、信用在线做专题发言,参加本次发布会并进行报导的媒体有:光明日报、科技日报、中国经济、中国经济报道、中国企业报、金融、经济观察报、经济参考报、中国贸易报、中华工商、、信报、hr世界、网络世界、通信世界、电子商务世界等。2003年9月13日,第七届中国电子商务大会中国电子商务政策法律在北京国际会议中心正式召开,隆重发布本次中国电子商务企业关于电子商务立法的系列建议提案的四个文本,即在线交易规则、电子商务信用管理、垃圾邮件管制、短信息服务规范。亿贝易趣、信用在线等提案提出单位在会上做了专题发言。2003年12月10日,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数据中心、易趣网络信息服务公司、电子商务世界杂志社、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北京德法智诚咨询公司等共同主办“在线交易规则立法建议提案座谈会”,进一步推进这一进程。2004年3月,本次立法提案活动的文本经过修改由法学教授石英等30名全国人大代表作为议案和建议提交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引起全社会的关注。2004年7月29日,“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座谈会召开,立法系列建议提案活动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国家工商局市场规范司黎晓宽司长、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与法律部王前虎主任、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刘树安主任、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法规标准处唐建国处长、北京市工商局特殊交易处王靖处长、亿贝易趣、网、一拍网、天威诚信以及搜狐网、TOM、首都信息产业公司、中商网、搜易得网、西陆等公司的代表参加了本次会议。2004年8月1月,根据各方的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规范的草稿。其间,上海理工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等在上海组织了两次专门的研讨活动,亿贝易趣公司、一拍网、权亚律师所、朱瑞阳律师等单位和个人提出了详细的书面意见。2004年12月17日,第三届中国电子商务政策法律hr在华东政法学院隆重举行。本次hr由上海市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上海市人大财经工作委员会、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和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联合主办,由上海信息法律协会协办,华东政法学院电子商务法研究所承办。hr汇集了来自政府、学界和企业界的代表130余名。本次大会是《签名法》颁布后电子商务领域举行的首次全国性盛会,会议以实施签名法,推进电子商务发展为主题,以国家立法、地方立法、行业规范为研讨框架,安排了《签名法》实施专场、地方立法研讨专场、电子合同专场、在线交易和在线企业行业自治规范专场,与会代表结合各自领域中的特点和问题,就签名法实施的具体法律操作、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广泛的交流。2005年4月18日,在第八届中国国际电子商务大会上,由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主持的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的第一个行业规范枣《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在政策法律上正式发布,参与该规范的单位包括亿贝易趣、一拍、卓越、、IGO5、首信、搜易得、云网等企业。五、规范的运行1、规范的执行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及各参与单位具体执行本行业规范,按照规范的要求完善制度并履行相关义务,通过中国电子商务诚信联盟网站和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2005年上半年共接受并处理相关投诉120余件,其中有针对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参加单位的投诉,也有针对其他电子商务企业的投诉。其中涉及网络游戏的投诉案件有63起,网上拍卖2起,B2C电子商务4起,网上支付2起。在占总投诉量61%网络游戏的投诉中,90%投诉是针对有关网络游戏运营商卡机卡号、客户服务态度、游戏外挂、虚拟装备被盗等问题;在占总投诉量14%的针对网上拍卖的投诉中,85%的投诉与商家的实名身份认证是否真实可靠有关,80%的消费者对网上交易主体身份不确定而对交易不放心。在其它的投诉中,42%的投诉反映了网站交易中的安全问题,5%反映了物流配送的专业化和现代化问题,4%的投诉反映了电子支付的证据问题,9%的投诉反映了网络虚拟财产的赔偿问题, 40%的投诉反映了虚拟网站存在的诈骗问题。2、修正及总结监测规范的执行,根据规范执行中的实际情况和问题及时修正本规范。3、推进法律法规的完善,为有关立法部门、管理部门提供参考保持与有关单位的沟通,汇报规范的执行情况,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完善该领域法制环境的建议,推进我国网上交易管理办法的出台,为商务部等有关管理部门提供参考。4、支持立法为正在酝酿中的《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上海市电子商务条例》等地方电子商务立法或信息化立法提供参考和支持。5、比照本规范的模式推进电子商务其他领域的行业规范借鉴本规范的模式,将其推广到电子商务的其他领域,如网上支付、网络游戏等领域,形成我国电子商务领域具有中国特色的、全面系统的行业服务规范。注释:1、联合国国际贸易《电子商务示范法》第二条“一条数据消息的“原创人”,是指这样某个人,该数据消息在发生任何存储之前,出于该人的意志而被发送或生成;但不是指与该数据消息有关的任何中介人。”“一条数据消息的“目标人”,是指这样某个人,该数据消息的原创人出于故意,要该人接收该数据消息;但不是指与该数据消息有关的任何中介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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