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合作条约大会PCT Assembly2002年度会议通过了简化国际专利申请制度的多项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加强国际检索和初步审查制度、引进一种新的确定专利指定国的制度以及削减以电子形式提出国际申请的费用。专利合作条约大会是专利合作条约(the 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简称PCT)的管理机构。PCT自动控制工程(IMPACT,即专利合作条约信息管理工程)和PCT电子申请工程(PCT-SAFE,即电子化安全申请工程)也取得了显着进展。新的PCT信息管理系统有望于2002年底准备好初步设置;电子化安全申请系统的设置计划于2003年上半年开始并于2003年底完全投入使用。这两个项目的设立将有效的降低申请人的申请费用,并为之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现在的PCT体系PCT体系为发明人和产业界获取专利的国际保护提供了一种最便捷的途径。通过提交一项PCT“国际”专利申请,申请人可以同时在许多国家寻求专利保护。PCT体系所提供的统一程序要求、国际检索及初步审查报告和统一国际公告,可使专利申请人和PCT成员国的专利事务局共同受益。PCT的程序主要有两个步骤,即“国际阶段”和“国内阶段”。国际阶段包括提出国际申请、拟订国际检索报告(列出所有与所申请的发明有关的在先技术文件)、国际申请与国际检索报告的公布;如申请人要求,还可以获得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关于所主张的发明是否可专利的初步的、无约束力的意见)。有了国际检索报告和国际初步审查报告,申请人就可以更好地决定是否在各个指定国的专利局将国内阶段的专利申请程序继续下去。如果申请人根据这些报告认为值得在一些国家继续寻求专利保护,他就可以在那些国家进入“国内阶段”,支付该国的国内申请费用、国外专利代理机构的专业费用和翻译费等。加强国际检索和初步审查机制由于PCT对进入国内阶段采用了一个30个月的时间限制,因而许多申请人不再要求进行国际初步审查,如此,许多申请将没有国际初步审查报告而直接进入指定国的国内阶段。而许多指定国的专利局,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中小型专利局,恰恰特别需要看到国际初步审查报告。为了适应这种需求,PCT大会2002年会议上通过了一项强化国际检索和初步审查机制的PCT规则修正案,目的是使PCT国际检索和初步审查程序更加合理。这是使国际和国内程序进一步统一的一个重要步骤。在新机制之下,国际检索机构(International Searching Authority,ISA)将负责拟订关于所申请发明是否新颖、是否具有创造性以及是否有实用性(即国际公认的可获专利的主要标准)的初步的且无约束力的书面意见。指定制度的审查PCT大会还简化了“指定”PCT缔约国的方法。在新的指定制度下,申请人将自动和全面地获得条约下的所有指定权,而不必在提出申请时指明单个缔约国、选择某些种类的保护或说明是否寻求国家或地区保护。这些问题将在“国内阶段”处理。PCT与PLT的统一于2000年缔结的专利法条约(Patent Law Treaty 简称PLT)至今尚未生效,其目标是简化获得与维持专利的程序,并降低专利保护费用以及使程序更便于使用和得到更广泛地应用。为了使PCT的要求与PLT相一致,此次会议修改了关于国际申请的语言和翻译、违反在可申请时限内进入国内阶段的要求后的权利恢复,以及从数字化图书馆获取优先权文件(priority documents)等内容。关于国际申请的语言和翻译以及错过进入国内阶段的时限的这些调整措施将于2003年1月1日生效;关于强化国际检索及初步审查机制、审查指定制度,以及从数字化图书馆获取优先权文件的调整措施则将于2004年1月1日生效。提交电子形式国际申请的费用降低大会决定将提交电子形式国际申请的费用降低200瑞士法郎,以与使用电子化安全申请软件的费用降低保持一致。重新修订的费用标准将于2002年10月17日生效。在这之前的2002年1月已开始执行新的法律体制和技术标准,这使以电子形式提交的国际申请得以进行。从此,任何具有必要技术手段的接受申请的机构都将能够决定接受电子形式的国际申指定加拿大专利局作为国际检索机关和国际初步审查机关PCT大会指定了加拿大专利局作为一个国际检索机关和国际初步审查机关,这使这种机构的数量达到11个。预计,加拿大专利局将于2004年夏季开始发挥其作为国际检索机关和国际初步审查机关的作用。【关于转载文章及付酬的声明】此篇文章原登载于《电子知识产权》杂志。本网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hr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予以合法转载。本网站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准备了相应的稿酬,但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支付。如您是这篇文章的着作权人或其他权利人,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在确认您的身份后将予以支付。如果您有任何其他意见,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将在进行核实后24小时内采取相关措施。谢谢合作!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话:65518443邮件:deofar@vip.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