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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下发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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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1616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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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下发《上海市港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工作程序》的通知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上海市港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工作程序》已经局推进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批准,现予以实施。上海市港口管理局二○○五年八月五日上海市港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工作程序第一条(目的)为贯彻《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职责,规范流程,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工作,特制定本工作程序。第二条(组织机构和办理机构)局推进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指导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室负责受理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工作。局办公室负责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的协调工作。局机关各处室和局属单位按受理时限和要求做好提供信息工作。第三条(受理)受理室负责受理信息公开的申受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受理人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过程进行跟踪督办,并答复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后,受理人首先应判断该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齐备。形式要件不齐备的,应提醒申请人补充相关资料。形式要件齐备的,应当登记,并出具《上海市港口管理局登记回执》。当面申请,当场登记;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电报和传真方式申请的,则以电子邮件、信函和传真等方式出具《上海市港口管理局登记回执》,并请申请人予以确认。第四条(答复)收到申请后,受理人能当场答复的,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答复,并按《规定》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书:㈠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出具《上海市港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㈡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办理获取政府信息手续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应支付的费用,出具《上海市港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㈢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出具《上海市港口管理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㈣不属于本局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联系方式,出具《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㈤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出具《上海市港口管理局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㈥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出具《上海市港口管理局补正申请通知书》。受理人不能当场答复的,制定拟办意见。拟办意见中要给出相应判断,即属于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信息不存在、不属于本局掌握等,报局办公室审核;若不能给出相应判断,亦报局办公室,由其决定如何办理。受理室根据局办公室的决定,于申请登记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并提供相关文书。局机关各处室和局属单位,应该积极配合受理室的工作,一般应在收到拟办意见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格式要求提供信息;不能提供的,要说明理由。第五条(说明理由)对属于免予公开、部分公开或涉及第三方的信息,在答复申请人时,应当说明理由;其中答复不予提供的,还应当说明救济途径。第六条(通知)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受理室应当在申请人办妥缴费等手续后当场提供,申请人当场签收;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出具《上海市港口管理局政府信息提供日期通知书》,并在申请人办妥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按受理职责并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延长10个工作日,并向申请人做好说明工作。通知原则上使用信函的形式发出。申请所指的各类信息可以使用书面、光盘、磁盘、胶片等形式作为载体,相关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在征得申请人同意后,受理室也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通知申请人,但要制作各类书面文书,供存档之用。第七条(特殊情况处理)以下特殊情况,受理人可以做对应处理:㈠申请的现场答复可以指现场出具回执和通知书,也可以指同时出具回执、通知书、告知书及具体申请所指的信息;如果现场可以提供申请人申请所指信息的,应当现场提供。㈡申请人通过电话申请时,告诉申请人现场或到网上填写书面申请表。㈢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申请的,视为不符合当场答复原则,按网上填写申请表处理,收到电子邮件之日为受理之日。㈣申请人通过信函邮寄申请表的,以收信之日为受理之日。㈤对于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免予公开的内容,视作“部分公开”,在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时,向申请人出具《上海市港口管理局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第八条(统计和存档)受理室应做好每项申请及处理的统计台帐,填写有关统计表格,做好每项申请相关文书的材料汇总,并将每项申请受理表、申请所指信息的概要(电子版)立卷归档。第九条(生效、解释和修改)本工作程序经局推进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并负责解释,根据实施情况及时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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