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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息网络传播者权——一种新的邻接权的确立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536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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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中师范大学刘华王海燕一 、引言着作权制度公认并已成熟的设计思路是将与传播者的权利分列保护设立了着作权和邻接权。享有对原始作品的着作权,传播者对在传播中产生的演绎作品享有邻接权,可以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复制与传播。激励创作和传播的着作权制度使和传播者的利益在人类精神文明水准提高的同时得以实现。在着作权制度建立并不断完善的近300年中,人类文明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其中技术的进步所起的作用尤为突出。由于传播技术的日新月异,使信息流通的途径多样化,信息流通量呈指数级增长,这些变化对着作权制度的完善也产生了直接影响。但是,比较和传播者这两类着作权制度的受益主体,技术创新对传播者的影响更为深刻。技术进步对基于创作而产生权利的来说,并不影响着作权法律关系的要素;但每当新技术带来新的传播手段,随着新媒体产业的诞生,新的邻接权主体便应运而生,出版者、广播组织、音像制品制无一不是由新传播技术支撑的邻接权主体。但至此为止,并没有对传统着作权制度的二分框架产生结构上的动摇。然而,互联网的出现,邻接权人作为终极传播组织的独占传播者地位丧失,取而代之的是“万人出版者的时代”1,与此同时,作品也顺应产生了复杂的网状放射传播形态,与传播者、着作权与邻接权的界限在互联网中不再泾渭分明。然而,界限的模糊并不等于权利的消失,理论研究更应廓清法律关系的层次。针对互联网对着作权制度的影响,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作出了迅速回应: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1996年通过了《WIPO版权条约》,因而同样属于应受法律保护的“作品”的范畴。ICP基于这类智力劳动成果理所当然地应享有着作权,并应受到保护与尊重。严格地说,这种权利不是邻接权,而是属于着作权范畴的,在这种情形下ICP具有了着作权人和邻接权人的双重身份。四、信息网络传播者的义务和责任无论是英美还是大陆法系在传统的司法实践中,多主张出版者所负的是严格责任,只要出版社出版了侵权出版物,在任何情况下均可推定其必须负赔偿责任,即出版者不能通过合同推掉自己的法律责任。我国法院也采取了过错推定原则,只要出版社出版了侵权出版物,就可推定其有过错。6可见,对于出版者的侵权责任传统上采取的是严格责任。但是,这种严格责任是不宜生搬硬套于ICP的,要视具体情况而定。ICP一般通过自己的网站或个人主页向用户提供信息,这些信息可以分为实在信息和虚拟信息两大类。由于ICP提供两类信息服务方式不同,所产生的侵权责任也就有所差异。从责任中探讨其义务综上所述,对于ICP的间接侵权责任目前通行的做法是采过错责任原则。而ICP作为邻接权人其义务也就逐渐明晰:1.特别提醒义务。即在批准用户注册BBS、聊天室或个人网站的申请时,应提醒用户遵守法律法规,特别是遵重他人的人身权、着作权等。2.监督义务。ICP对于其传输的信息,在合理的限度内有定期查阅并进行监督的义务在发现或被告知其提供的信息侵犯了他人的着作权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撤下或阻挡材料的入口,从而停止侵权内容的继续传播。3.技术义务。即ICP有义务尽最大可能实施一些行为以阻止侵权的发生或为以后取得侵权的证据提供方便,例如过滤那些显然有侮辱性、攻击性的语言及在向他人提供个人主页空间时记录其真实身份。4.ICP上载他人尚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着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上载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以上情况,着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的除外。5.ICP在着作权人要求其提供侵权人的网络注册资料的情况下,负有提供该注册资料的协助义务,ICP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6.ICP鼓励、引诱或帮助用户实施侵权行为,或在能够阻止但由于ICP自身的过失而未能及时阻止侵权行为继续进行的,应当与侵权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时代信息网络传播者成为传播文化的主要使者。现实中,ICP侵权及被侵权的纠纷正愈演愈烈,是应当在法律上明确其权利义务的时候了。虽然我国修改后的着作权法已涉及到了数字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但对于信息网络传播者的权利却未提及,这不可不谓此次修订的一个缺陷。虽然我们有这方面的司法解释及一些判例,但从法律体系的完善角度考虑,还是应当在邻接权领域为信息网络传播者确立应有地位。□注释:1 (日)中山信弘着张玉瑞译《多媒体与着作权》专利文献出版社 1997 P652 参见张玉瑞,《互联网上知识产权-诉讼与法律》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P123 (法)克洛德科隆贝高凌翰 译《世界各国着作权和邻接权的基本原则》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95. P1234 同上5 (日)中山信弘着 张玉瑞译《多媒体与着作权》专利文献出版社1997P656郑成思中国在线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与限制《着作权》2001.37张玉瑞《互联网上知识产权-诉讼与法律》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P5608应明 全世界第一部网络单行法诞生 《电子知识产权》1998.29朱峰 评《大学生》杂志社诉263首都在线案《着作权》2001.210郭卫华、金朝武等着《网络中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策》 法律出版社 2001P6211参见 http//www.pconline.com.cn/news/00【关于转载文章及付酬的声明】此篇文章原登载于《电子知识产权》杂志。本网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hr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予以合法转载。本网站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准备了相应的稿酬,但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支付。如您是这篇文章的着作权人或其他权利人,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在确认您的身份后将予以支付。如果您有任何其他意见,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将在进行核实后24小时内采取相关措施。谢谢合作!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话:65518443邮件:deofar@vip.sina.com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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