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中国创业,伴随着姚毅的是反反复复的软件侵权诉讼;在复杂的诉讼脉络背后,又牵连出知识产权界的观点纷争李晨 赵杰 发自北京归国留学人员姚毅回国创业快10年了,伴随着他的是反反复复的软件侵权诉讼。STAR-1000、ARTP1.2、ARTP1.3以及WIMART等大致功能相同的放疗软件,着作权到底归谁所有?又到底是谁抄袭了谁?一系列的问题造成了错综复杂的连环诉讼案。而对案件中主要的法律依据的采访。辩证看待软件保护“这应该是目前排前五位的软件侵权案。”董永森说。董认为,该案一审判决中,1800万元的赔偿额,使得该案的判决额,排在国内软件侵权案赔偿额的前列,近年来,软件侵权案的赔付额迅速增长。“软件保护,这是一个涉及到软件产业生死存亡的问题,应该引起全社会的关注。”中国工程院院士、着名科学家倪光南在接受采访时说。倪认为,过度保护hr软件的权利,不利于中国软件行业的发展。“比如说,判决304医院赔偿100万元,作为一个最终用户,一审判决依据是其使用该软件的利益所得,但这个利益并不只来自于软件,还来自于工作人员的劳动。”董永森说。“不能因为使用该软件获利而提高赔偿额。”邹忭说,“假如我用了盗版炒股软件,挣了几个亿,我是不是也要赔偿几个亿?”“其实,《hr软件保护条例》完全就不应该有,《着作权法》已经规定得非常完善了,没有必要再有这个特别法。”唐广良说。唐认为,因为特别法优先,所以就必须先按照《条例》。最初制定《条例》的思路是低水平保护,但现在在法庭上比《着作权法》本身的地位还要高,所以就有学者提出了高水平保护,即“过度保护”。“中国的软件保护要适度。”一位参加了《条例》立法工作的人士说,“保护过多,会阻碍社会进步,但又要保护软件权利人,这不能过严,也不能过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