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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圈定金融监管范围 电子支付临牌照大考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685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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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8月19日大雨滂沱之后的北京已经可以嗅到秋天的气息。在国际企业大厦的某会议室里,一个由十多人参加的会议正热火朝天地进行着。会议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支付清算司组织的,就6月10日颁布的《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进行座谈。一位参会人士告诉“此次座谈会明确了两点:一是包括电子支付平台在内的第三方支付结算属于支付清算组织提供的非银行类金融业务,理应纳入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轨道。二是央行将以牌照的形式提高企业进入这一行业的门槛,对于已经存在的企业,第一批牌照发放后如不能成功持有牌照,就将面临被整合或收购的危险。”至于企业普遍关心的具体监管措施,该人士说:“因涉及利益实体较多,《管理办法》的细则目前还在讨论中。”将电子支付纳入金融监管轨道“此前,因为电子支付平台技术发展太快,不断有新花样出来,制度建设跟不上技术发展,是否从条文上明确将电子支付平台归入第三方清算组织一直有些争议。”一位业内人士坦言。在经过外资、中小企业等多个利益实体的博弈后,此次座谈会终于确定将电子支付纳入金融监管的轨道。抢跑者面临被清理的风险甲在网上向乙购买东西,价格为99元/件,按照正常的消费习惯,甲可能会直接向乙的卡上注入100元而不是99元。这种情况下,第三方支付平台有责任帮甲管理好这1元钱,直到他下次消费为止。事实上,这个平台上不止有甲、乙两个人,类似的事情还会持续不断地发生,积累起来就是一笔可观的“收入”。“但这笔收入不属于第三方的赢利,要想游刃有余地管理这笔基金我们需要政府的支持。”北京中亚四海通信网络有限公司总经理王云告诉。2005年1月8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快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及与电子商务相关的在线交易结算服务。由此,填补这一领域几乎空白的监管体系也被紧急提上了日程。2005年6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支付清算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基础上,发布了《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因为涉及国家金融安全,加之电子商务作为一个产业刚现雏形,《管理办法》对外资进行了限制,其中第十三条规定:境外投资者可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投资者共同投资设立支付清算组织,投资比例不得超过50%。“入门费”高还是低“电子支付平台的牌照主要从注册资本金、缴纳的保证金、企业的风险化解能力等方面来考核。”一位知情者告诉。根据《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设立全国性支付清算组织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设立区域性支付清算组织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设立地方性支付清算组织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对于从事电子支付的中小企业来说,1亿元的注册资本金未免多了点儿。”创融国际资本有限公司李初升认为,“但在座谈会上,也有企业认为注册资本金还不够高,应该到两亿。”参会人士说:“注册资本金过高,企业不堪重负,有违国家发展电子商务的初衷;但如果注册资本金过低,将酿成很大的金融风险。”作为一个行业的准入门槛,牌照的作用是强化监管。“牌照从理论上应该行之有效,但具体效果如何,还要等待央行的具体管理办法出台。”王云说。同支付宝、贝宝等狂热烧钱的企业不同,一些小公司是通过给某些固定的客户做支付。“现在电子商务这个行业的进入门槛并不高,这些公司注册资金最多也不过1000万元左右。”知情者说,“对于央行的《管理办法》,这些公司基本上没有明显的反应,入门费太高了,也就法不责众了。”监管者的“苦衷”业内分析人士认为,对电子支付平台的监管迟迟没有跟进的原因主要是监管者自身:一方面是监管有很大的难度,另一方面是监管者也要综合考虑自身的利益。“无法确定电子支付平台上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金融监管所面临的最大瓶颈。”一位业内资深人士分析到,“网上交易甚至连最基本的工商和税务问题都没有解决,金融监管更是难上加难。另外,银行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也不希望有太严格的监管。”事实上,在央行金融监管缺失的情况下,各大银行出于自身安全的考虑,早已代理了金融监管的职责。以工商银行为例,从事电子支付平台业务的企业要将上个月交易总额的30%滞留在该企业在工行的保证金账户上。如果该企业要停业,工行方面将立刻对外发布公告。“网上银行是未来银行竞争的必然趋势,因此银行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并不想利用严密的监管约束电子商务的发展。因为这样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银行信用卡用户的减少。”该资深人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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