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杨某状告韩某借钱不还,并将自己的手机交给法庭,以手机短信作为韩某借钱的证据。05年6月3日,海淀法院3名法官合议审理了这起《电子签名法》出台后的第一案。2004年1月,杨某结识了女孩韩某。2004年8月27日,韩某发短信给杨某,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卡里。杨某将钱汇给了韩某。之后韩某又以相同方式多次借款。经杨某多次催要,韩某回复短信称:我一定会还,就是需要等一段时间。但直到杨某起诉,韩某仍未还钱。在杨某提起诉讼后,他向法庭提交了存有韩某借钱短信的手机。05年6月13日,杨某的律师在庭上宣读了其中一部分短信:我需要5000、我还需要6000、等项目做了我再还给你等。韩某的代理人在听完短信内容后称短信不能作为证据。而杨某的律师手持《电子签名法》表示,根据这部2005年4月1日出台的法律,手机短信属于法律对数据电文的定义,也符合有形表现所载内容、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认定规则,并要求法庭确认短信证据的效力。该案当庭并未宣判。 (2005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