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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失职,赔偿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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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1日 共有 863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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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年8月,广东游客何先生及朋友二人参加了武汉某国内旅行社组织的“长江三峡四日游”的散客旅游。旅行社报价880元,包括交通、住宿、餐饮、景点第一门票及游览期间景点导游服务等。何先生要求在奉节和宜昌分别入住夔州宾馆和葛洲坝宾馆,并且由武汉组团社委派导游,负责其二人三峡沿线各旅游景点的全程导游服务。旅行社因此加收了住宿费600元和导游费用300元。然而,在旅游过程中,该社导游张小姐态度冷淡,对三峡许多景点不作讲解,也不说明上、下船时间等注意事项。从奉节返程开始,导游就不见踪影,何先生在宜昌下船后,自行乘车回汉。何先生以旅行社委派的导游服务质量低劣,中途抛弃客人为由,向质监所投诉,要求旅行社赔偿其全部旅游费用,维护其合法权益。
    处理结果:
    导游违反旅行社与旅游者的合同约定,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相关损失。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九条:“导游在旅游行程期间,擅自离开旅游团队,造成旅游者无人负责,旅行社应承担旅游者滞留期间所支出的食宿费等直接费用,并赔偿全部旅游费用30%违约金。”质监所裁定,退还投诉人返汉车费每人120元,赔偿违约金每人399元。导游张某,在带团过程中将游客置之不理,缺乏职业道德,严重损害了我省旅游形象,质监所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给予其警告并暂扣导游证三个月的处罚。
    行家点评:
    导游人员的行为代表着旅行社的形象,其职责是履行所属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的旅游合同。所以导游人员有义务,有责任维护旅游者的利益,尽职尽责地为旅游者安排好旅游线路、游览行程,提供高质量的导游服务。导游人员工作过程中因失职、违反行业规定造成旅游者的损害,首先由其聘用单位向旅游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由于导游人员因工作无关的行为造成旅游者的损失,应由导游人员直接对旅游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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