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杨某反映其团八人于99年10月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千岛湖、桐庐三日游。在旅游途中,游客却被告知本次旅游行程是千岛湖、桐庐二日游,客人投诉至上海市旅游质量监督所认为旅行社未按合同提供服务,要求旅行社进行赔偿。
二、处理结果:
质监所在收到投诉后通过调查取证,发现游客手中的合同(旅行社开具的发票)上写明为千岛湖、桐庐二日游。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的规定,我所不支持游客提出的赔偿要求。
我所工作人员在调查取证后发现在游客所提供的合同(旅行社开的发票)上写明为千岛湖、桐庐二日游。显然游客在拿到发票后,没有经过认真审核,没有看清楚发票上所写的合同内容。目前有的游客自我保护意识不浓,在签订旅游合同时,并没有对合同上的内容作详细的了解。造成游客的要求与实际签订的合同有差异。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的规定,只有因旅行社的故意或过失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才应承担赔偿责任。虽然此案已最终解决,但游客在时间及经济上的损失已无法挽回,为此,我所建议游客在签订合同时,要对合同内容作详细的了解,看清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