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愿原则,是指旅行社不得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强迫旅游者和其他企业在非自愿的情况下与其发生旅游法律关系;
3.公平原则,是指在设立权利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等方面应当公正、平等、合情合理,保证公正交易和公平竞争。
4.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旅行社对旅游者和其他企业诚实不欺,恪守诺言,讲究信用。不损害他人利益,并以诚实信用方式履行义务。
5.旅行社在开展业务经营活动中,还应遵守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
(二)旅行社业务经营规则(记住)
行社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严禁超范围经营。
根据《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超范围经营包括:
1、国内旅行社经营国际旅行社业务;
2、国际旅行社未经批准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和边境旅游业务;
3、国家旅游局认定的其他超范围经营活动。
二、旅行社的经营管理
(一)旅行社对人员、出境游、委托代理、业务档案管理
1、旅行社对人聘用人员的管理旅行社与其聘用的经营人员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经营人员未经旅行社同意,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旅行社的商业秘密。
2、旅行社对出境旅游的管理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出境,应当选择有关国家和地区依法设立的、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并与之签订书面协议后,方可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选派合格领队;因境外旅行社违约,使旅游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组织出境的国内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向境外的旅行社追偿。
3、对委托代理业务的管理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招徕或接待旅游者,旅行社与饭店、餐饮、交通、景点等企业以及与境外旅行社发生业务往来应当签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对业务档案的管理旅行社招徕、接待旅游者,应当制作和保存完整的业务档案。其中,出境旅游档案保存期最低为3年,其他旅游档案保存期最低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