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部分 发达国家信托业发展对我国的启示:中观视角
从发达国家的实践可以知道,信托业与经济发展之间存在明显的互动,经济的发展势必带动信托业的发展。信托投资公司应紧紧依托地方经济的发展,充分发挥高效融资平台的服务功能,充分运用合理的配置资源、引导民间资金投向信托工具,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同时带动自身的发展。
由于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国际信托业的上述变化趋势必对国内信托公司造成一定影响,面对国内外金融业的竞争和加入WTO后外国信托公司的竞争,使得信托投资公司也面临巨大的挑战和机遇。由于《信托法》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已经颁布,信托公司可以从事的业务已经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得以确认,在这个空间中,信托投资公司也只有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制定合适的发展战略,找准市场定位,开展独具特色的信托业务,形成自己的市场优势,才能在日益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一、对发展战略的启示
(一)更加注重品牌效应,突出自身比较优势。经过这次清理整顿,我国信托公司大体会形成以下三种类型,一是注册资金数十亿的国家级信托投资公司,如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这些公司会以其几十亿注册资本、几百甚至上千亿资产的雄厚实力为后盾,发展综合业务,形成金融、投资、贸易、服务于一体,功能全面、门类齐全的“综合超市”,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二是注册资金十几至二十几亿的中型信托投资公司,如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市国际集团公司,这些公司将会更加注重自己特色,依靠多年在某个领域建立起的信誉,形成自己的专业特长和比较优势。这类公司会根据自己的特长和优势,为客户提供“量身定做”式的个性化服务。如有的可能会以实业投资为主,投资于关键行业或领域,为客户提供一个稳定的收益来源;有的可能会以证券和实业投资方面的经验,为客户提供资本运营方面的服务。三是注册资金达到或略超过国家要求的小型信托投资公司。我国相当一部分信托投资公司属于这种模式,这些公司由于资本金不大,很难开展实业投资业务,将会以证券投资为主,为客户提供资金信托服务,也可能更多地从事中介、代理和投资银行等业务。
(二)增加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从2000年以来,国内金融机构的跨行业合作方兴未艾,特别是银行与证券、银行与保险的横向合作逐步深入,这是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模式下不同金融机构对国际趋势的应对策略。这种合作将是金融混业的前奏。就信托本身而言,眼下可能首先会形成由银行或证券公司代理部分信托业务的局面,比如代理销售信托受益凭证。因为信托公司要想大规模销售信托品种,尤其是销售个人信托品种,利用银行或证券公司的网点代理销售是最好的,不仅销售范围大、销售成本低,而且体现了信托公司方便客户、服务客户的思想。信托和保险结合的空间也极其广阔,当前保险公司可以研究为信托业务提供收益保险,把信托不能承诺的收益改由保险公司以保险的形式向投资者承诺。这样不仅可以开发新的保险品种,而且能够避开“信托公司不能承诺回报”的约束。
(三)加快融入国际金融市场的步伐。近期表现与外国同行联合,或让他们参股,或成立合资的信托机构,或合作开展信托业务,其立足点以国内市场为主;不久的将来信托投资公司则可能走出国门,开拓国际市畅当年日本与国际金融机构在信托业务方面的合作,不仅促进了日本信托机构的发展,也繁荣了日本的信托市场,促进了全球信托业的发展。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带来的金融业开放,也势必吸引象美林、摩根这样的金融机构经营国内信托市场,从而促进国内信托业和信托机构的繁荣和发展。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利用这一契机,加强与它们的合作,借鉴它们先进的技术和营销理念,逐步融入国际金融市场,促进自身的繁荣和发展
二、对业务发展设想的启示
信托公司应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趋势,根据市场需求来拓展业务。我国高速的经济增长和突出的资金供求矛盾为信托公司提供了无比广阔的市场需求。在把握信托特色,借鉴美、英、日等国的成功经验,在巩固公司原有业务的基础上,信托公司应该大胆开拓创新,不断开发出适合中国国情的信托产品,积极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
(一)认真开展个人金融资产信托。个人金融资产信托在国外是典型的信托业务,但在我国几乎没有开展。事实上,在我国开展个人金融资产信托业务有巨大市场潜力和切实可行性。据统计,我国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已达8万亿元。自1996年以来,我国已连续7次降息,再加上开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使得一年期定期储蓄存款的年回报率只有1.8%,已降至很低。在这种情况下,居民个人肯定迫切想寻找具有更高收益率的理财方式。如果每个居民都为几万元甚至几千元资金去研究如何买投票、债券或其他投资问题,一般难以搞透并导致投资失败不说,而且还耽误了本职工作和休息时间,实在是得不偿失。对此,信托公司应该抓住这一机会,积极向社会宣传和推广投资理财业务,利用自身专家理财的优势,代人理财,一方面可解决自身的资金来源问题,另一方面不仅可使居民获得比自己亲自投资更高的收益,而且能将许多居民从自己不熟悉的投资事务中解脱出来。
(二)发展国有资产信托,支持国企改革。国企改革虽已进行多年,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国有资产产权主体虚置或称缺位的问题一直未得到有效解决,这是我国企业现代制度不到位、运行不规范及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等问题的根源所在。信托作为一种为他人利益管理财产的制度,是一种高度专业化的财产管理制度,非常适合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信托投资公司可根据国有资产的不同特点和需要推出不同的信托品种,如针对国有股权的管理,推出表决权信托;对国有财产管理则采用财产信托和专项资金信托。另外,在国有企业改组、破产清算、收购兼并、债务托管等一系列事项中,信托公司也都大有可为。
(三)大力发展基础设施信托。基础设施是长期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瓶颈,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是促进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我国“十五”期间的一项重要发展战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具有资金需求量大、有政策扶持或优惠、有稳定的收益或今后可能有巨大收益、市场影响大等特点。信托公司应该以高瞻远瞩的战略眼光,通过基础设施信托的方式积极参与基础设施建设,这一方面有利于其市场形象和品牌的树立,另一方面,能获取丰厚的利润回报。
(四)全面开拓投资基金信托业务
投资基金业务是真正的受托理财业务。其特点是:集分散资金为整体;专家理财,共同收益;组合投资,分散风险;投资灵活。近年来,在国民经济迅速发展、经济结构调整加快和金融服务需求多元化的背景下,我国投资基金迅速发展,信托公司应当抓住机遇,积极主动组建或参与组建各种类型的基金管理公司和开展相应业务。
1、全面参与证券投资基金业务,逐步占领本应属于自己的业务领域。
根据刚刚修订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可以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以投资基金的方式介入证券市场运作,可以使信托公司获得一个稳定的投资和收益渠道,这对它们长期稳定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另外,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基金托管完全由银行垄断,但国际上,如美国允许信托公司为基金的托管人,日本及香港用法定形式规定信托公司是法定的基金托管人,因此,随着信托公司资产规模扩大、资产质量的升级以及自身信誉的提高,在政策允许的条件下,信托公司可以借鉴国际经验,参与基金的托管。
2、大力发展产业投资基金业务。产业投资基金的组建和管理,应是信托公司业务创新的一个重要方向。信托投资公司可依托有直接投资经验和有关产业方面专业知识人才的优势,利用自有资本作为主要发起人,联合有关企业实体,按封闭式要求,向社会投资者募集一定规模的基金份额,组建不同投资目的的产业投资基金,分类选择行业好、市场前景好及运作规范的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待被投入企业上市后视条件转让投资股权或通过分红实现稳定收益。
3、组建或发起风险投资基金,充当基金管理人。风险投资是为解决风险较大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创办、扩张中的资金需求,特别是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而进行的股权投资。风险投资基金是产业投资基金的一种特殊形式。信托投资公司可联合开发区内有实力的大型企业、科技型上市公司和部分民营企业,设立风险投资基金并进行管理。该种基金重点投资和扶持高科技企业和项目,最好选择拟A股市场或创业版市场上市的高科技企业,把投入机制和退出机制结合起来运作,既可以增加收益,又可以避免大的风险。
4、积极开展公益信托业务,适宜地推出养老金信托。目前我国有大量公益事业的基金会,如教育基金、扶贫基金、助残基金、劳保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养老基金等,由于利益驱动,大多被各主管部门分割、控制。由于这些部门不是金融机构,缺乏必要的资金运作经验、技术和专业人才,无法实现专业管理和专家理财,加之其行政色彩十分浓厚,不接受严格的金融监管,结果造成这些资金运行效率的低下,有的甚至被挪用、被骗,从而无法实现基金预定的保值增值乃至安全的目标。在国外,专项基金管理大多由信托机构运作,如日本的年金信托和公益信托,在香港,当地政府还通过税收优惠措施,主动将退休基金纳入信托管理。因此,可借鉴国外经验,将公益基金导入信托业管理序列。这样做,一是信托业的专业理财能够保证公益基金的不断升值;二是能够对该基金的用途进行有效监管,保护基金受益人的利益;三是为我国信托业的提供了宝贵的资金来源,成为国家扶持信托业的有效手段。
信托投资公司应该积极准备,开拓有关公益信托的业务品种,凭借自己的理财优势获得公益基金的信赖,并由此树立良好的声誉。目前,应该以推出养老金信托为突破口。这是因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社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的妥善管理和运用对于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和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用信托方式管理运用企业年金,开办养老金信托,可以提高养老金基金的管理运营效率,更好地实现企业年金的作用,因此,养老金信托是经营和管理企业年金的一种理想选择。因此开展养老金信托有广阔的市场需求和良好的前景,它应是信托公司重要的展业方向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