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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讲义》中“政治经济学”里与民主有关部分的精彩评论——兼谈“自由”的问题
作者:李俊慧 申领版权
2015年06月11日 共有 1033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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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赶着《经济学讲义》在新学期开始时出版,因此最后一讲“政治经济学”我没能有太多的时间仔细地写,有很多东西其实还没说透。近两个星期来逐步发布该讲之中与民主有关的部分,引来不少精彩评论,我在这里先通过这个帖子记下来,方便以后有机会再版的话,就能把这些内容补充进去。
静水流深
按照奥尔森的观点,由于存在集体行动问题,因而是少数人容易形成利益集团,从而侵害多数人的利益。
那是另一个问题了。利益集团的出现甚至是导致“少数人(对多数人)的暴政”!
“多数人的暴政”是传统的政治哲学对民主的批判,所以我这里先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清楚背后的逻辑是什么。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还可以进一步引申出利益集团导致的“少数人的暴政”。
洼地
少数人暴政是Lobby!是利益集团与权力者利益交换的代名词。那会管大家死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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ヤ残阳影゛
资源是稀缺的就导致现实政治中大范围的民主投票全票通过几乎不可能存在...不论直接还是间接民主,折衷的办法只有希望参与者都是足够明智的,通过宣讲和市场运作,让信息掌握尽可能多,将自己与别人的利益因素都充分考虑。
不,这是交易费用的问题。民主投票作为一种制度,肯定也有它的交易费用的。正因为市场交易需要协商一致才能达成,交易费用太高,人们才转向民主。可是民主要全票通过的话,也必须是协商一致,市场的交易费用就根本无法降低了。
是的,独裁需要明智的独裁者,民主也需要明智的参与者。独裁只需要独裁者一人明智;民主却是需要很多人都明智
人是自私的,那就不可能去考虑别人的利益。再怎么信息充分,再怎么明智,参与民主的人都不会去考虑他人利益的。市场是通过价格来把各人的利益联系起来,参与市场的人也是自私的,只是利他就能利己,他考虑了个人利益就客观上照顾了别人的利益而已。
幻月
民主需要很多聪明的人
问题是聪明也只是个必要条件,并非充分条件。聪明都不一定有用。
francofang 
独裁者的明智,是充分条件吗?
是充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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蛮赳赳
民主就是个口号,可以喊喊,千万别当真。
一面包一个人吃可以吃饱,两个人吃半饱,三个人吃只能当零食,四个人就根本不用吃了。如果这4个人搞民主投票,结果可以想象。。。这还仅仅是4个人!
人都是自私的,假如4个人分别叫甲乙丙丁,甲乙丙是三兄弟或者都是利益共同体,那么丁在民主制度下能吃到面包吗?这个所谓的民主有意义吗?跟丛林法则有什么区别?大多数人都赞同的意见不见得就是好的!
假设那个面包的所有权是丁的,民主却让丁失去了面包,那民主跟强盗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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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江山
“民主”如果将世上的词汇进行一个“曲解”排名的话,它的排名一定很靠前。
在没跟老师学之前,我曾经感觉,美国制度较其它国家优越的地方,核心是法治,而不是民主,它的民主是在法治的框架下的,但它对外只宣扬民主,让很多国家上当。(当然这是从前比较初步的认识)
但什么叫法治呢?这也是个含糊的概念。古典政治哲学家有所谓“自然法”的概念,认为根据符合自然法的人类法律来治理叫“法治”(Rule of Law),根据不符合自然法的人类法律来治理叫“法制”(Rule by Law)。然而,什么叫“自然法”?这个概念被古典政治哲学家弄得神妙无比,变成了跟上帝差不多一样的概念。但有了经济学的观照,情况就变得明显:保护私有产权的法律就是自然法,侵犯私有产权的法律就不是自然法!因为有了保护私有产权的法律作为游戏规则,价格准则才得以成立,才没有租值消散,才使得人类比其它生物(它们使用的是弱肉强食的大自然法则)有更低的交易费用,更容易地积累起财富,生活得更好。也就是说,价格准则是“人之异于禽兽”的关键!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说,交易是人类特有的行为,人们从来没见过两条狗交换骨头。这话其实已经很接近于将这个关键表述出来了。而保护私有产权的法律治理(法治)为价格准则的成立保驾护航。
其实政治哲学中也有关于公共空间挤压私人空间是以民主侵犯自由的观点。但这些政治哲学家没有经济学的清晰概念与逻辑思路作指导,因此,一来,他们怎么也说不清为什么不能以公共空间挤压私人空间,只是用“自由”这个价值观来作解释。可价值观是见仁见智的,不能真的做解释,只是在宣扬一种喜好。于是为了让“自由”的价值观得以普遍成立(而不仅仅是个人的喜好),必然要推出所谓的“普世价值”。然而,如果真有普世价值可言,又怎么能有真正的自由?自由不就是个人自己作选择吗?有人就是不喜欢自由,喜欢做奴隶,你不允许他选择做奴隶,强迫他选择自由,不就已经侵犯了他的自由了吗?因此,即使把自由分成什么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政治哲学家的这个逻辑矛盾,还是怎么都解决不了。
二来,这些政治哲学家容易把民主的问题都单一归咎到“直接民主”身上。其实问题就在民主本身,与实施的具体方式是直接民主还是间接民主并无关系。间接民主比直接民主更优胜的地方是节省了协商一致的交易费用,但更糟糕的地方是代表性下降。政治哲学家以为直接民主才会导致公共空间挤压私人空间,其实间接民主照样会有这样的后果。那些在议会里投票通过杀人法案或价格管制法案的现象,跟直接民主有啥关系?但难道就不是用公权力入侵了私人空间吗?
就是这样,政治哲学家把民主分为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又仔细地区分民主与自由是不同的,再把自由分成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制造了一大堆术语,都还是绕不开最终还是要归到价值观上去:间接民主比直接民主好,自由比民主更重要更基本,消极自由比积极自由好……于是正如牛顿研究力学研究到最后,要找那个“第一推动力”时最终只能追溯到上帝身上那样,这些政治哲学家的研究都走不出价值观的圈子,怎么都找不到出路。直到进入经济学的领域,尤其是从产权经济学的视角才能找到真正的突破,回归科学的客观分析、可以进行事实验证的本质之上。
控股江山 
吓,老师这讲越来越深了
大学本科时,其实我的兴趣与强项是政治哲学!当时我可是为了去听政治学系的课而逃了自己在经济学那边的专业课呢。
所以政治哲学的东西我很熟悉,想拿这方面的事情来忽悠我是不行的。只是以前没有想到可以运用经济学这强大的分析工具,现在一旦知道并掌握了,政治哲学里那些辩个云山雾海的所谓宏大叙事,现在在我眼中看来,其问题的症结都清晰之极。
莘 
感觉卢俊的社会契约论已经有交易费用的影子了,不知道是谁影响的谁,从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推出自然法和社会契约,不就是说社会这种系统能节省很多交易费用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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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stborelien
法国大革命有三个阶段,
1, 1789-1791 君主专制被推翻,颁布《人权宣言》
2, 1792-1794 建立法兰西共和国,内外战争,和恐怖统治。
3, 1799-1804 拿破仑通过“苦迭打”上台,最后法兰西帝国。
老师谈的可能是大革命的第二阶段恐怖统治时期。大革命太有意思了。一会是“民主”干掉“独裁”,一会是“独裁”干掉“民主”,局限不停发生变化,让人眼花缭乱。

路易十六在法国历史上远远不算是暴君,推翻他、甚至杀了他,本身就已经是一种恐怖活动——因为如果严格按照法律来判刑,他罪不至死。
巴士底狱在大革命中被攻陷后,人们就发现,里面根本没关几个政治犯!革命最初宣扬的道德目标,根本就是个不存在的伪命题!
所以你强行划分什么第一阶段、第二阶段是可笑的。第二阶段是第一阶段的必然发展,只是恐怖所针对的对象从皇室扩展到贵族阶段,再到平民阶层,甚至最后倒戈相向,带血的刺刀插向自诩为革命者的那一群。毫无限制的民主,就像一头饿到极点的猛兽,吞噬完主人之外的其它所有人之后,它转身把主人也吞下肚子去了。
至于第三阶段,就是一种痛定思痛的反弹。所谓当家作主的人民,自己都被自己的当家作主(民主)的可怕吓坏了,于是乖乖地听任独裁取代民主,甚至深心之处是在渴望着独裁者的上台,以换取恐怖与动荡的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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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darea
这里提到了法律与保护私有产权的关系,想起张老的文章《旧市重建与逼迁》。如果任由钉子户和开发商自主谈判,老城区的改建很难进行。然而如果采取暴力拆迁或者交由法院裁决之类的处理方式,最终强迫业主以政府或法院规定的价格转让房产,是否侵犯了钉子户的私有产权?但是这样大大降低了旧城改建的交易费用。如果侵犯产权能大大降低交易费用,弥补产权侵犯带来的租值消散,那么是否值得?是否应该进行呢?我记得张老说过不反对在交易费用很高时实行计划经济,是否说明了,在考虑了交易费用的影响后,彻底保护私有产权的想法不可行,不足以成为制度设计时的圭臬?
这是更进一步了。保护产权是为了可以使用市场,但市场也有交易费用,交易费用太高了就是不划算的。所以保护产权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价值观,只是自私(比较成本与收益,选择最小成本下的最大收益)在特定局限下的选择。
划分公共空间与私人空间的标准,是看交易费用的大小,使用市场的交易费用较低,就应归入私人空间,私人空间之内的事务不能使用民主投票去决定;使用市场的交易费用较高,就要归入公共空间,公共空间之内的事务不使用市场,但也不等于一定要使用民主投票,民主之外还有独裁呢。法院的裁决就是属于独裁的方式。
敏友
所以保护产权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价值观; 划分公共空间与私人空间的标准,是看交易费用的大小...----------妙极!欢喜赞叹。不禁让我想起波普尔对知识增长的看法,知识增长不是积累,而是观念的替代。
这里我想就回复“控股江山”那一段内容再补充一下。(那一段的回复贴出来时也作了些字词句子的修改润色,已经在评论里看过的朋友有必要再重看一遍。)
除了“民主”的概念很含糊不清之外,自由、法治……这一系列政治哲学上的术语也是很含糊不清、近于价值观而无法进行科学验证的。法治的问题前面的回复已经说得比较清楚,传统的政治哲学也有关于以法治国完全有可能出现以恶法侵犯权利的情况的分析。但“自由”是另一个继“民主”之后被推崇成上帝一般神圣不可侵犯的价值观,值得我在这里多花些笔墨。因为现在大陆的思想界中其实明白“民主之害”的知识精英并非绝无仅有,可是从对“民主”的盲目崇拜中摆脱出来的他们,只是将崇拜的对象转向“自由”,总要立起一个神灵来顶礼膜拜的“根性”还是怎么都“根除”不了。
什么是“自由”?最近我正埋头撰写《国际贸易讲义》,里面就会讲到有关的概念。所谓自由,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其实只是权利界定得范围广一些、约束少一些。例如我对苹果有产权,意味着我有自由去处置这个苹果,吃也好,扔也好,适随我便。但我有产权不等于我的自由没有约束,自然科学方面的天然约束就不用说了(例如我不可能在违背物理学定律的情况下让苹果飞上天),人为制定的约束就有法律规章、伦理道德等方面的约束(例如我不能把苹果当武器砸到你头上)。所以,这世上没有绝对的自由,只有约束较大或约束较小的区别。很多政治哲学家将自由与强制视为截然不同的概念对立起来是天真的。因为强制无非是指约束,而在社会的环境下,由于稀缺无处不在,人与人相处就如刺猬抱团,某人的自由约束太小,就有可能会增加了别人的自由约束。像上述的例子,如果我有自由把苹果砸到你头上,你对自己的生命的自由就受到影响。
政治哲学家伯林提出“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的区别,前者指有做某事的自由,后者指免于受外人干涉的自由。他当初提出这个概念,主要是为了反思对自由的追求可能导致暴政,这主要体现在积极自由方面。所以他赞成消极自由,认为消极自由的危险性比较小。然而,从上述经济学的角度,就能明白这种划分是没有意义的。表面看来,我有自由用苹果砸人家的头是积极自由,你有自由免受被别人用苹果砸头是消极自由。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如果不给我这样干,那岂非也是干涉了我使用苹果的自由?更进一步从经济学上的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分离的角度看,工厂生产向外排放出污染物,是它有追求产量的积极自由,还是有免受外人干涉其生产的消极自由?大家可能说,那是因为此人的自由影响了其他人,可是如前所述,在社会的环境里,在稀缺的局限下,有多少行为是不会影响其他人的呢?
我就举一个真实例子来说明,即使是一般人都认为是无害的“言论自由”也可以危害他人而必须受到约束:张五常教授曾在1996年写过一篇《言论自由的世界纪录》(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841af7010007qe.html),说的就是香港某著名报纸故意刊登于某家上市公司不利的假新闻,导致该公司股价暴跌,其幕后人士很可能是事先在价位高时卖空了该公司的股票,再发布这假新闻导致股价下跌后低价买入获利。虽然事后真相大白而登报道歉,可是私下里已经狠赚了一笔。你说,这样的“言论自由”要不要约束?(最近就有美国公司频频爆料说在美国的上市中国公司有问题,被李开复控诉它们的真正用心是要通过打压这些中国公司的股价来从中获利。)如果你认为,真的才能说,假的不准说,那跟所谓的新闻审查又有什么不同了?如果你又认为,没利益关系才能说,有利益关系不能说,那通过诽谤名人而使得自己声名大噪的又算不算有利益关系?跟传媒有事没事大骂国家领导人来赢得可能是愤青的听众的热烈欢迎,又有什么不同了?世事,真的不是那么非黑即白地简单的啊!
再举个真实例子:大萧条时期的罗斯福总统,为了给自己推行本质是以政府干预市场的“新政”寻求合理性,提出了“四大自由”——表达意见的自由,崇拜的自由,不虞匮乏的自由,免除恐惧的自由。前二项是传统的“自由项目”,即言论自由与信仰自由,后二者从表述来看就属于所谓的“消极自由”。然而,就拿第三项自由来说,是很危险的一个提法。稀缺无处不在,怎么才能不让人民有免于担心匮乏的自由呢?经济不景,收入少了,甚至失业了,吃不上饭了,这项自由得不到确保了,政府就有责任要保护这项自由吗?怎么保护?搞最低工资法,不准企业发给工人的收入太低?不准老板炒人?这岂不是干涉了企业自主经营的自由?搞失业救济?搞国有企业把没工作的人都全部雇佣起来让他们绝对不会再有机会失业?这钱从哪来?还不就是从纳税人那里征来的吗?纳税人全都同意做这种养懒人的事吗?这岂非干涉了不同意的纳税人的自由?在罗斯福之前,美国人对政府以公共空间挤压私人空间、以公权力侵犯私权利是格外的小心警惕,可事到如今,美国政府的支出占整个国民经济的比重之大,反映着政府对私人事务干涉之深,放在全世界的范围内来看,都是排得上名次的了。这恰恰是因为罗斯福这“四大自由”之中的第三项自由,表面上看是顶着“消极自由”之名,其实却是夹带着鼓吹政府干预的货色,从此为政府冠冕堂皇地侵犯私有产权大开了方便之门。
有人说:“自由!自由!不自由母宁死!”但也有人说:“自由!自由!有多少罪恶假汝之名而行。”这到底是怎么回事了呢?事情的真相是:如果“自由”的概念是一个价值观,被利用是无可避免的,因为它无法以事实进行验证。但如果它是指权利界定的范围,我们就可以用交易费用的高低来作客观的评价标准。我在《经济学讲义》中关于“规范分析”的部分已经指出,在进行了实证分析之后再进行的规范分析,只要指定了客观的评价标准,就不会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价值判断。经济学的评价标准追溯到最后是成本与收益的对比,这是由人的自私本性来决定的。而且,自私并不是一个价值判断,因为经济学并没有说自私就是好的、或是坏的。虽然自私作为假设本身不能证明、也无需证明,但以它为基础推导出来的理论是可以进行事实验证的。这样,经济学就突破了政治哲学怎么都走不出去的价值观怪圈,真正落脚于科学的客观分析的坚实土地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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