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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能真正致富吗?
作者:段绍译 申领版权
2015年07月22日 共有 708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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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传销”登陆中国10多年来,已给数百万人带来了深重的灾难。当然,按它的“游戏规则”,也确实让极少数的人“发财致富”了。

早在1995年,我的一位高中同学邀请我去参加一个有关传销(现在大部分已经叫做“直销”了)的讲座,当时台上的一位讲师说要告诉大家一个发财致富的绝好机会,他的演说是从一个故事开始的:

从前,在古印度有两个将军带领军队与异邦作战,取得了胜利。国王想赏赐他们,他俩可以自由选择任何一样自己喜欢的东西。于是,第一个说想要300磅黄金,国王一听心里很不高兴,认为这个人太贪心了,竟然一次就要这么多黄金;第二个将军带来了一张围棋盘,他指着棋盘说:我要的东西不多,只要数棋盘上的格子按我要求的方式给我大米就可以了,即第一个格子给我1粒米,第二个格子给我两粒米,第三个格子4粒米,第4个格子8粒米,每数一个格子将米的数量翻一番,依此类推。国王听了很爽快地答应了他的要求。心想,这个将军也太不贪财了,要大米都是按粒数要而不是按吨位要。但很快,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快到中午的时候,仓官来报“大事不好”,棋盘的格子还没数到一半,全国所有粮仓的粮食已经全部属于那个将军的了。由此可见,数字的几何级数的增长是非常可怕的。做“传销”就那么简单,只要你不惜代价发展两个“下线”,你的“下线”再帮你发展两个下线,依次类推,你就能发大财。

下面几点对人的鼓动性更大:

第一,你上班是“挑水”的工作,挑一担只一担,而做“传销”是“挖井”的工作,先辛苦一点,但以后就可以坐享其成,让“下线”帮你发财。

第二,机会难得,做“传销”迟做不如早做,做晚了好机会就属于别人了。

第三,你们在座的有不喜欢“健康”和“美丽”的吗?退一万步说,即使你做“传销”没有发财,你得到的健康和美丽也是很值得的。

第四,“传销”是以减少商品的流通环节来为客户节省成本的一种很经济的营销方式。

……

那个讲师的那些演说,蛊惑了在座的绝大多数人,他们都跃跃欲试,想马上加入“传销”的队伍,生怕失去这个绝好的发财机会。后来我讲了几分钟,结果在座的每一个人都改变了主意——不做“传销”了。

第一,我说他讲的“一个人只要传两个人,两个人再传两个人,两个人再传两个人,这样传下去就可以致富”。虽然说起来好像是有道理的,而实际上因为“传销”不创造新财富,所以“传销”只可以敛财,却不能生财。一部分人赚的钱必定是另外一部分人亏的钱,何况还有这么高的交易成本,比方说店铺和会场租金、每个人因此浪费的劳动时间、到处参观学习的费用等。

第二,中国的人口是有限的,世界上的人口也是有限的,而“传销”又不能传到月亮上去。如果“传销”能传到月亮上去那倒好,反正我们可以让地球上的人全部“发财”,而让月亮上的人全部“倒霉”。

第三,“传销”的“游戏规则”就决定了你们中的任何一个人,只要因“传不下去”而成为传销链条中的倒数第一级、倒数第二级或者是倒数第三级,甚至是倒数第四级,你们都只能亏本而不能发财。只有金字塔顶端的少数几个人真的能通过“敛财”而不是通过“生财”致富。

  第四,他告诉大家说机会难得,今天开始做比明天开始做好,这个月开始做比下个月开始做好,其实也根本不是那么回事。因为你今天开始做,也最有可能成为这个“传销”链条中的倒数第一级、倒数第二级或倒数第三级;你下个月开始做,也同样最有可能成为倒数第一级、倒数第二级或倒数第三级;而绝大多数人都是传不下去的,因为这个传销并不产生新财富。

第五,至于“传销”产品的效果,它的作用都是看不见也摸不着的,它仅仅是个“道具”而已。按“传销”的“游戏规则”,绝大多数买了传销产品的人,就一定是会员,凡是会员就一定买了这些产品。所以,这些人一方面受利益的诱惑想发财;另一方面,他们为了引诱其他人加入而转嫁自己的亏损,所以只说这个产品的好,绝不说这个产品的坏。为什么所有的传销产品绝大部分的使用效果都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呢?为什么不能用大米来作“传销”的道具呢?因为如果用大米来做“传销”的话,他说你买的大米要吃2000粒才可以饱,而他那种大米吃2粒就可以饱,但如果你吃2粒没有饱,这个谎言就立即被戳穿了。所以,用什么产品来做“传销”并不重要,它只不过是一个“道具”而已,一个最根本的特色就是它的效果最好是看不见也摸不着的。

第六,至于传销的中间环节就更不用说了。传销表面上是“从工厂到消费者手上”的直销,而实际上却是世界上周转环节最多的销售方式之一。因为每一级“传销员”就相当于一个周转环节,而且每一个环节的费用都很高。传销产品的总销售费用一般高达终端价格的40%以上。

第七、“传销”不符合社会分工原则。因为每个人的能力和优势是有差异的,所以不同的人适合做不同的事。而在“传销”的世界里,他们认为每个人都是可以做“传销”的,不管你愿意而是不愿意,总是不厌其烦地劝说你成为他们中的一员,因为他们的主要目的就是拉人头。

第八、如果把所有做“传销”的人看做一个整体,这个群体是每年会变得越来越贫穷的,因为他们没有去创造其他任何的新财富,他们的产品都是自己消费掉了。就拿国内某传销公司来说,他们宣称去年的销售额达到了3000多亿元人民币,其实就意味着这个群体去年他们手头的货币资产至少减少了2000多亿元。多么可怕啊!

经过我这么一说,在座的那些人都不参加“传销”了。但还是有一些人问我:为什么做其他生意赚钱你不反对,而做“传销”你坚决反对呢?这不也是做生意吗?

我回答:因为在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中,主要会产生以下6种结果:

 1.利人利己;2.损人利己;3.损人不利己;4.损己利人;5.损己不利人;6.损人损己。在这6种关系中,不含欺诈性的自由贸易属于最典型的利人利己行为,所以自由贸易最容易产生新财富。比方说,你花100元钱到超市选购一件商品,这件商品在你心目中的价值肯定是超过100元的。如果你认为等于或少于100元的话,那你为什么要跑那么远去买它呢?

另外,这件商品对于卖者来说,它的价值肯定是少于100元的。否则,他为什么要按100元的价格卖给你呢?超市的场地费谁付?员工的工资何来?交换的意义就在于能产生新的财富,也只有能产生新财富的交换才是有价值的交换。另外,你去超市购买商品,只有你自由选择的才是物有所值的,而其他任何你没选中的商品,对于你来说都是不值那么多钱的。比方说“都得利超市”今天把所有的商品打8折卖给你(前提是只准你自己消费不准你就地销售),你是绝对不会要的,因为那些商品对于你来说根本就不值那么多钱,只有你真的选中了的商品对于你来说才是值那么多钱以上的。


物质财富和物资是有区别的,同样的物资在不同的时间和地点代表的财富是不一样的。自由贸易一定会产生新财富还可以用以下的例子来证明。

比方说湖南盛产橘子,而河北盛产苹果。我现在有1000个橘子,你有1000个苹果,我因为吃厌了橘子现在想吃苹果,而你正好吃厌了苹果想吃橘子,所以我用1个橘子和你交换1个苹果。

大家可能认为这种交换是不产生新财富的,按“等价交换”理论也不产生新财富,因为交换之后橘子和苹果的总数还是各1000个。

而实际上,这种“自由交换”却产生了新财富。因为通过交换后,虽然我的1000个橘子变成了999个橘子和1个苹果,而你的1000个苹果变成了999个苹果和一个橘子。但这时,我手中的那个苹果的价值是大于一个橘子的,也就是说,如果另一个人想用1个橘子来交换我那个苹果我是坚决不同意的。因为我好不容易才把1个吃厌了的橘子换回来1个我喜欢吃的苹果,你现在又用1个橘子来把我的苹果换回去,我怎么会同意呢?除非你用2个或更多的橘子来换我这个苹果。也就是说,通过“自由交换”,我的那个苹果的价值对于我来说已经等于或大于2个橘子的价值了。用同样的道理也可以证明:你手中那个橘子的价值也是大于2个苹果的。也就是说,我俩的1000个橘子和1000个苹果通过自由交换后,已经变成等于或大于1001个橘子和1001个苹果的总价值了。

但如果不是自由交换而是有人强迫我们,就完全有可能浪费财富。因为我虽然不喜欢吃橘子了,但我还勉强可以吃,我这个人天生就是不吃苹果的。如果这样,强迫交换的结果就可想而知。

“损人利己”和“损人不利己”的行为不但不产生新财富,而且还会减少社会的财富。比方说“打”、“砸”、“抢”、“偷”、“骗”、“赌博”和“城管队员驱赶小商小贩”等都是不产生新财富的。就拿赌博来说,我赢了你1000元钱,虽然整个的钱没有减少,但我们赌博的过程浪费了时间,而且总会有一些消耗。另外,政府禁止私家车带客就是典型的“损人不利己”的行为,所以这个规定也必然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损失。

损己利人的行为如果是被强迫的,肯定也不产生新财富,但如果是自愿的就可能产生新财富。比方说,我看到一个很可怜的乞丐,我给他10元钱,这10元钱对于我来说只相当于减少1元钱的感觉,而这个乞丐得到这10元钱比我得到100元钱还要有用得多。所以我的“损己利人”相当于增加了90元的社会财富。并且我在自愿的“损己利人”过程中还得到了助人的快乐,因此而增加了社会的精神财富!

损人损己显然是不会增加社会财富的,就像恐怖分子绑个炸弹把人家炸死的同时也把自己炸死,这是绝对不增加社会财富的。

而购买“传销”产品基本上都不属于“自由贸易”,要么是因为被反复的“说教”才买的,要么是“为了通过购买传销产品而成为会员以便发财致富”才买的,绝大多数人购买“传销产品”的主要目的并不是为了消费。所以,做“传销”只会消耗社会资源而并不产生新财富。

也许有人会说,“某些传销产品质量还是不错的,只是价格实在是太贵了。”而我认为,任何好东西只要是价格太贵了就可能成为不好的东西。比方说:香蕉5元钱/公斤的时候是好东西,50元钱/公斤的时候你还认为是好东西吗?大米4元钱/公斤的时候是好东西,40元钱/公斤的时候你还那么喜欢吃吗?

正因为以上理由,所以做“传销”主要会产生三种结果:1.如果做“传销”的人赚了钱,是因为“损了人利了己”;2.如果没赚钱,是因为“损人不利己”;3.如果亏了钱,是因为“损了人又损了己”。并且因为“传销”不属于“自由贸易”,就像“赌博”一样,虽然有人因此发财但一定不产生新财富,所以做“传销”对社会是有百害而无一益的。

在传销行业有一个被称为“哈佛之光”的奖金分配方案,比方说:张三只在一个城市发展了一个李四为“下线”然后就什么也不做了,而完全由李四把那个城市培育成“传销产品”的成熟市场。这样,张三什么都不干也可以每月拿到丰厚的“奖金”——而这个“奖金”里包含着多少环节的来源呢?

真正的“直销”一般只包含“直销者”和“消费者”两个单一身份的人,而在“传销”(直销)的人群中,大多数人都具备“直销者”和“消费者”的双重身份。

“传销“的产品尽管形形色色,但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价格贵得惊人。如此昂贵的产品,本来应该是面向高档消费者的。但奇怪的是,购买“传销”产品的大多数人一般是想“发财”的工薪阶层,甚至是下岗工人。那么,这些普通市民,倾其所有购买昂贵的“传销”产品,图的是什么呢?

从某传销公司所发的“营销人员制度修订本”中得出:营业代表每销售一件产品可获该产品定价的20%作为“顾客服务报酬”。另外,从扣除20%后的净营业额中,营业代表还可以得到3%—21%不等的佣金。根据其在该手册中自己举的例子,如果营业代表廖先生每月营业额为50,000元的话,其收入将达11,500元,占营业额的23%。如果该营业代表的营业额达到100,000元,那么他的总收入可以达到36,800元(20%的毛利收入20000元 21%的佣金16800元)。在这种情况下,营业代表的收入高达其营业额的36.8%。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营销人员的收入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而是来自于购买者所支付的超高价格!

某些传销公司为了获得政府的批准和蒙蔽大众的视线,号称自己是“以店铺销售配合营销代表直销”的方式经营。但店铺只不过是传销(直销)公司身上的一块遮羞布而已。因为去任何一家传销店铺的人,绝大部分都是传销公司自己的工作人员和营销代表,店铺不过是一个储存发货的据点而已,真正的销售是通过“人传人”而实现的。

营销人员的收入主要来自于其自身的消费和下线的购买,其利润主要来源于传销(直销)产品的高价格。传销产品的佣金如此之高(可达销售额的40%以上),正证明了其产品的暴利。

买传销产品的人主要是为了获得“会员资格”,而不是真正为了消费。买传销产品是希望自己能在以后找到“下线”,从而获取高额利润。这就像买股票一样,如果你所买入的股票能在以后以更高的价格卖出,那么现在的买价是否高于股票的合理价值也就无所谓了。

尽管少数人也许真的可能成为幸运者,但他们的成功是建立在千千万万个上当受骗者的基础之上的。况且,大多数人的劳动和亏损只是养活了“金字塔”顶端的一小撮人,并没有给广大消费者带来益处。传销(直销)过程不产生任何新的财富,反而使很多人陷入了无限贪求金钱的牢笼之中,无法自拔。真可谓“一将功成万骨枯”。

传销公司向政府交纳的税收和极少数销售人员的高额收入,统统都是来自于广大老百姓的血汗钱。传销对于中国经济无疑是一颗“毒瘤”,没有任何的正面作用,只不过是“劳民伤财”,最大的作用是助长了一部分人的贪婪欲望。

尽管有人运气很好,并敢于拉自己的亲人朋友“下水”,有一天他们因此而实现了自己的“财富梦想”,但他们的致富是建立在更多人蒙受损失和痛苦的基础之上的。很多人因做传销而一事无成甚至妻离子散。只要“传销”不绝,中国这样的悲剧就会一天天持续上演!

最近几年,在北海、南宁,长沙、合肥、西安等地,一种没有产品的所谓“资本运作”正在蔓延,号称只要你一次性投入69800元,你就可以在2-3年之内赚回1040万元,请大家擦亮自己的眼睛,千万不要上当受骗。

总之,所有的交易中只有不损害他人利益的自由贸易才创造新财富,只要不是自由贸易就会减少财富;不管什么东西只要价格不合理就不是好东西;传销赚的钱越多就是害的人越多。愿所有正在做传销和准备做传销(直销)的人清醒,苦海无边,回头是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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