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签订的三方协议服务期未满就跳槽,是否需支付违约金?
原告纺织公司向法院起诉称,2005年6月13日,原告的母公司与被告刘某及某职业技术学院签订了一份三方协议书,约定由原告为刘某提供在该职业技术学院的学费,每年为4100元,两年共8200元。同时约定,刘某毕业之日起,为纺织公司服务四年,如因各种原因擅自离校或离公司,刘某必须交纳违约金,违约金为学费、交通费及实习补贴总和的两倍。
刘某毕业后,于2007年7月1日到纺织公司上班,并于10月12日与纺织公司签订了为期四年的劳动合同。2008年4月27日,刘某以回家另找工作为由向纺织公司出具一份辞职报告后即离开了工作岗位,纺织公司要求刘某按协议支付违约金164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纺织公司的母公司与被告刘某签订的教育培训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协议履行义务。被告在原告公司仅工作十个月即辞职,显然违反了双方的合同约定,按照合同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培训合同所约定的违约金不能超过其提供的培训费用,且违约时劳动者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应分摊的费用,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数额中超过法定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刘某向公司支付6491.67元违约金。
一般来说,为了使劳动者为公司创造更多的利益,不少公司都会为劳动者提供培训、学习的机会,同时与劳动者约定相应的服务期限。如果劳动者在服务期未满的情况主动辞职,则应当赔偿公司为其支付的培训等相关费用。本案中,刘某提前解约造成了纺织公司的损失,因此应依法进行赔偿。但是法律是公平的,也绝不允许用人单位漫天要价。因此,刘某无需支付超过法定部分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