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设立时业务范围的规定
证券公司业务范围:
(1)证券经纪;
(2)证券投资咨询;
(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财务顾问业务是指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咨询、建议、策划业务;
(4)证券承销与保荐;
(5)证券自营;
(6)证券资产管理;
(7)其他证券业务,包括融资融券业务、证券公司中间介绍(IB)业务等。
证券公司经营上述第(1)项至第(3)项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 000万元;经营第(4)项至第(7)项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经营第(4)项至第(7)项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其注册资金必须是实缴资金。
案例:
2009年中期,李老汉有意入市,于是前往某证券公司营业部咨询开户事宜。该营业部柜台工作人员张某接待了李老汉。李老汉对股市了解不深,错误的认为投资股市一定可以赚钱。张某为抓住客户,没有对李老汉进行投资者教育,纠正李老汉的错误观点,并且代表李老汉填写了《风险揭示书》和《投资者风险承受情况表》,帮李老汉办理了开户手续。
李老汉反映自己对股票操作不是很了解,张某又将营业部经纪人王某介绍给李老汉,让王某代理李老汉从事投资操作。李老汉出于对证券公司的信任相信了王某,全权委托王某进行证券操作,结果损失惨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