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金融公司从事转融通业务的管理
(一)证券金融公司
1.公司设立。证券金融公司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国务院的决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60亿元。
2.职责。证券金融公司不以营利为目的。
3.开展业务的资金和证券来源。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可以使用自由资金和证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业务平台融入的资金和证券,通过证券金融公司的业务平台融入的资金或者依法筹集的其他资金和证券。
(二)业务规则
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转融通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保证金规定。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向证券公司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确定并公布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种类和折算率。保证金可以证券充抵,但货币资金占应收取保证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5%。
(三)权益处理
(1)担保证券的记录以及发行人权利的行使
(2)投资收益的处分
(3)
(四)监督管理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建立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机制,保障公司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妥善保存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所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2.风险控制指标。证券金融公司应当遵守以下风险控制指标规定:(1)净资产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100%;(2)对单一证券公司转通融的余额,不得超过证券金融公司净资本的50%;(3)融出的每种证券余额不得超过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10%;(4)充抵保证金的每种证券余额不得超过该证券总市值的15%。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每年按照税后利润的10%提取风险准备金。证监会可以根据防范证券金融公司风险的需要调整提取比例。
3.证券金融公司的资金用途。除用于履行法定职责和维持公司正常运转外,证券金融公司的资金,只能用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经证监会认可的高流动性金融产品,购置自用不动产以及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