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题下一题
跳转到
 
 
  世界如此多姿,发展如此迅速,窥一斑未必还能知全豹。但正如万花筒一样,每一个管窥都色彩斑斓。  
 
 
  知识通道 | 学习首页 | 教师首页 | PK首页 | 知识创造首页 | 企业首页 | 登录
 
本文对应知识领域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司法认定中的证据和法律问题——李旭利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作者:未知 申领版权
2015年11月12日 共有 957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受欢迎度: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司法认定中的证据和法律问题

                                            ——李旭利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案情】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旭利,原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银施罗德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投资总监兼该公司蓝筹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蓝筹基金)经理。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一审审理后认定:

20058月至20095月,被告人李旭利担任交银施罗德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投资总监,20078月开始兼任该公司蓝筹基金经理。在此期间,李旭利参与交银施罗德公司所有基金的投资决策,并对蓝筹基金进行股票投资拥有决定权。

200947日,在交银施罗德公司旗下蓝筹基金、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成长基金)进行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股票买卖的信息尚未披露前,李旭利指令五矿证券深圳华富路证券营业部(现为五矿证券深圳金田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五矿金田营业部)总经理李智君,在名为“岳彭建”、“童国强”实为李旭利等控制的证券账户内,先于或同期于交银施罗德公司买入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股票,累计成交额人民币52,263,797.34元(以下币种未经注明均为人民币),并于同年6月将上述股票全部卖出,股票交易累计获利8,992,399.86元,同时分得股票红利1,723,342.50元。

【审判】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旭利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据此,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被告人李旭利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八百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零七十一万五千七百四十二元三角六分予以追缴。



 

相关新闻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的认定

您可能对这些感兴趣  

年40%回报?300多万血本无归!
北京检方去年受理非法集资类犯罪涉案金额81亿元
王付荣挪用资金、集资诈骗案
吕文明等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账户体系和合同的基本内容
绿大地中介收最高罚单、责任人终身禁入证券市场
证券自营那点事
安信证券投资顾问小故事
常见的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
案例:荒唐的发行,投资者拒绝买入

题目筛选器
日期:
类型:
状态:
得分: <=
分类:
作者:
职业:
关键字:
搜索

 
 
 
  焦点事件
 
  知识体系
 
  职业列表
 
 
  最热文章
 
 
  最多引用文章
 
 
  最新文章
 
 
 
 
网站介绍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保护隐私权 | 免责条款 | 法律顾问 | 意见反馈
版权所有 不得转载
沪ICP备 10203777 号 联系电话:021-54428255
  帮助提示    
《我的太学》是一种全新的应用,您在操作中遇到疑问或者问题,请拨打电话13564659895,15921448526。
《我的太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