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妇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泰、港、澳旅游,在出境前说明会上,导游向游客讲:在境外我们须向当地导游付小费,每位团员15元人民币/天,小费交我统一保管并支付;回国后再给大家一个小费如何使用的交代。说完,手持一信封向众团友收小费,该夫妇本想不给,但见别人都交了,自己不给,怕面子过不去就违心给了,回国后又觉得吃亏,导游也未讲小费如何使用,咨询投诉热线:旅行社是否应退回小费。
在这起投诉案件中游客已向旅行社交全额团款,作为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时,报价应考虑到境外旅游目的地的国情,不应向游客另收小费。该导游讲小费由他统一保管、统一支付,回国后给大家如何支付的交代,而回国后该导游并没有给大家讲在境外小费是如何支付的情况,这就不能不引起全体团员的怀疑。《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游客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游客索要小费。”这对夫妇当时只不过感到不好意思、没有面子或怕导游刁难才违心把小费交给导游,给不给小费这对夫妇完全有自主权。
处理结果:
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以及《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八条第六款的规定处理如下:
一、该旅行社赔偿游客被索要小费的2倍。
二、对索要小费的导游处以1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三、对旅行社给予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