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999-3-35)甲企业将其房屋一幢转让与乙企业,由此发生的土地使用权转移,应通过何种方式实现?
A.当事人之间进行土地使用证交付。
B.当事人之间进行土地使用证交付,并经公证机关公证
C.到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并在土地使用证上作变更记载
D.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并更换土地使用证
【答案】D
【考点】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
【详解】《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注意,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删去了原第6条“并更换土地使用证”的规定。因此,D项也不能说完全正确。
7.(1999-3-36)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自然资源所有权哪一个是专属于国家的权利?
A.林地所有权 B.草原所有权
C.矿产资源所有权 D.水资源所有权
【答案】C
【考点】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归属
【详解】根据《森林法》第3条的规定:“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因此林地并非由国家专有,还可以由集体所有。A项不正确。
根据《草原法》第9条的规定,草原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因此,B项不正确。
根据《矿产资源法》第3条的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
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因此C项正确。
根据《水法》第3条的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因此D项不正确。
注意,本题与2000年试卷三第68题基本相同。
8.(1999-3-37)某工厂向附近一小河排放工业污水,已取得排污许可证,并向环保行政部门交纳排污费。某日,厂技术人员赵某错误操作,致使一次排出污水中的有害化学物质含量超标。以下是对随后发生的各种事件的责任判断,哪个是正确的?
A.附近某村民甲因自己看管不严,其养的牛越过围栏至河边饮此水而亡,该厂不承担赔偿责任
B.数日后,该河段水质渐趋恢复正常,附近某村民乙的一条牛因饮此河水后患病,致丧失耕作能力,该厂须承担赔偿责任
C.该厂超标污染的河水流入村民某丙承包的农田,造成秧苗损失2000元,丙欲起诉,应将该厂与赵某列为共同被告
D.该厂超标排污致附近丁村农作物大面积死亡及牲禽大量伤亡,由此只发生民事赔偿责任而不发生刑事责任
【答案】B
【考点】环境污染的法律责任
【详解】根据《民法通则》第124条的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环境污染属于特殊侵权行为,在构成要件上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环境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环境保护法》第4l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因此,即使附近某村民甲因自己看管不严,其养的牛越过围栏至河边饮此水而亡,该厂也应该向甲承担赔偿责任。同理,该厂应该向乙承担赔偿责任。由此,A项错误,B项正确。C项中,赵某属于该厂技术员,其操作失误给丙造成的损失,属于职务侵权行为,应由该厂承担责任。因此,丙应以该厂为被告起诉。至于该厂赔偿后追究赵某的责任,那是该厂的内部事务。因此,C项错误。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43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厂超标排污致附近丁村农作物大面积死亡及牲禽大量伤亡,对直接责任人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因此,D项错误。
9、(2000-3-30)下列处置集体土地的行为中,哪一项无须经过人民政府审批?
A、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B、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C、国家建设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
D、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设立乡(镇)村企业
【答案】A
【考点】集体土地的处置权利
【详解】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4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须经过人民政府审批。故A项应选。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5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此可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须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故B项不符合题意。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5条的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1)基本农田;(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3)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J4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故D项不符合题意。注意,2004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将此法条中的“征用”改为“征收”。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0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二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故D项不符合题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