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解除合同,就要支付违约金?
某丙是计算机软件开发人员,02年9月经招聘到C公司担任计算机工程师,签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为防止某丙跳槽,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如果某丙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向C公司支付违约金2万元。04年春节,某丙因年终奖分配问题与C公司发生意见分歧,并于春节过后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认为他还在合同期内,离职应当向公司支付违约金,某丙拒约支付,认为C公司工资分配不公平。于是C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某丙支付违金。
仲裁裁决:违约金条款无效,某丙离职无需支付违约金。
对于劳动合同中违约金的规定,全国各地的规定不太一致。根据上海市现行的规定《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来看,一般情况下员工在合同期内离职,只要根据规定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即可,用人单位即使与员工签订了违约金条款,该条款也因为不符合法定的前提条件而无效,员工离职无需支付违约金。只有在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才有权与员工约定违约金。哪些特殊情况呢?设立违约金的只限于违反服务期约定和违反保守义务的约定两种情况。而且违约金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来确定,不可畸高。用人单位只有对由其出资招用、出资培训、提供特殊福利待遇的员工才能约定服务期。对于需要承担保密义务的员工,可以约定脱密期或竞业限制。如果员工违约在服务期或脱密期内离职,才有可能导致因违约解除合同或协议而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比如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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