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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托业可以借鉴日本经验
作者:白山昭彦 申领版权
2011年09月21日 共有 1472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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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中国信托业协会主办的“2010年中国信托业峰会”于2010年12月2日-3日在上海举行。此次峰会的主题定为:回顾·展望·务实·创新。新浪财经图文直播本次活动。图为日本信托协会业务委员长白山昭彦。
    白山昭彦:今天我非常高兴能有此机会向中国信托业各位同仁介绍日本信托的情况,同时也借此机会对中国信托业协会的盛情邀请表示衷心的感谢。
    我是来自日本住友信托银行的白山昭彦,同时担任日本信托协会业务委员长。今天我准备以日本信托发展史为题,通过回顾日本信托史,简要介绍日本信托产品的发展、衰落,以及变迁,可以为各位信托同仁提供一点借鉴。
    首先请各位看第三页,这一页主要介绍的是日本信托的基本结构。日本的信托是指通过签定合同或者是立遗嘱的方式,委托人基于一定的信托目的将财产转让给受托人,受托人按照这一信托目的对财产进行必要的管理和处分。我本人对中国的信托还不是非常了解,但是我觉得中国的信托基本结构和日本应该是极为相似的,在这里面我只想强调,中国跟日本信托是不是在第三页下面的这个图表两点里面有一些差异。
    首先日本的信托是委托人将财产转让给受托人,即财产权转移为前提,而中国是不一样的,财产权不一定发生转移。其次是关于委托人的地位问题,在日本一旦设立了信托以后,原则上在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委托人的地位没有受托人和受益人重要,而在中国委托人的地位比较重要,权限也比较大。和中国相比,日本的信托看上去独立性更强,更加关注受益人的权益。当然在日本的信托中也有很多自益信托产品,关于这一点日中两国没有太大的区别,接下来请大家看第四页。在第四页和第五页将介绍日本信托业的发展史。
    1906年日本成立了第一家信托公司,此后日本全国各地兴起了创办信托公司的热潮,当时对信托公司没有明确的限制,信托业务有贷款、房地产,范围非常广泛,甚至有一些信托公司打着信托的幌子进行欺诈。
    面对这种现实情况,为了明确信托概念,推动健康发展信托,日本在1922年出台了信托法,以及信托业法,一般称之为信托两法。信托业法规定信托业实施审批制,政府在颁发牌照的时候也遵循着从严筛选的原则,最后小的信托公司被迫暂停或者说停业。可以说日本信托业的发展史和中国信托业的发展有极其相似的地方。
    当时信托公司的业务主要是面向高端客户的金钱信托,占了八成左右,这主要是因为当时的资产是以现金、货币的形式体现的,其他的形式很少。二战以后由于战争造成的灾难,以及通货膨胀的影响,资产大量流失,信托公司经营也曾一度陷入了难以为继的困境,日本通过让信托公司经营银行业务,成功地打破这了一僵局。
    接下来请看第五页,为了重建战后混乱的金融制度,1954年日本政府提出了所谓的信托专营方针,从经营信托业务的银行中把信托部门剥离出来,归到了信托银行旗下,最后经营信托业务的银行就变成了7家信托银行,加上大和银行,一共有8家。随后的20世纪六七十年代,日本经济高速发展时期,信托银行以贷款业务为核心,从中产阶层募集长期资金,同时向基础产业提供长期信贷资金,作为这样一种金融机构确立了其持续发展的模式。20世纪80年代由于信托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外资银行以及国内的其他金融机构,也希望能够参与信托业务,日本信托业也加快了这样的改革开放的步伐,1986年允许外资银行以成立现地法人的形式,成立信托业务。1993年允许银行和证券公司通过设立子公司,或者是信托合同代理店来参与信托业务,2002年又允许金融机构总公司亲自来从事业务,2004年修订信托业法以后,允许通过新设信托公司或者说新设代理店的形式来从事信托业务。
    虽然信托业从业机构的准入限制有所放缓,但是除了一些存续至今的信托银行以外,新加入的信托公司的业务并不是很好。这个原因主要有两点,其一是信托业务专业性比较强,要集聚相应的专家,构筑相应的专业体系,基本上就是一个比较复杂的工程。第二相对于信托业务的专业性和操作难度来说,其收益相对较低。可以说信托作为社会基础建设的一部分,应持续稳定高效地发挥其职能,大量的机构频繁参与的情况,可能不太适合这个行业。
    接下来请大家看第六页在这里让我们共同回顾日本各主要信托产品的发展历程。第六页的这张表简要概括了信托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是基于何种目的登上历史舞台的。由于时间的关系,在这里面就不具体地来谈了,总的来说基于各个时代所产生的社会需求,新兴信托产品不断地得以发展、开发和拓展,当它们不再符合时代需求的时候,又会走向衰落。
    接下来请大家再看一下第七页这一页主要展示了主要的信托产品的余额和数量,从这个坐标上可以看出每个产品的发展轨迹,接下来我想简要地介绍一下各主要信托产品的兴衰史。
    接下来请大家看第八页。贷款信托作为主流的信托产品之一,其兴衰最能体现其所处的时代背景以及社会需要。二战以后日本政府认识到了为了发展产业,长期稳定地资金供给是必不可少的,于是从普通国民那里吸收长期资金,为产业发展提供长期融资服务,具体措施之一就是由信托公司提供贷款信托这样一种服务。
    贷款信托通过发行5年的长期运作产品来募集资金,以设备投资为核心提供长期的投资,另外 银行通过提供2年以下的存款服务,主要提供短期流动资金贷款,这就是所谓的长短 分离政策。由于贷款信托发售时为等额金额的信托产品,每信托产品一万日元起,并且附有保本协议,同存款相比受益较高,作为一种储蓄手段受到了中产阶层的好评。当 时日本处于高速经济发展的时期,各种贷款需求旺盛,贷款作为一种提供长期稳定 的资金手段,发挥了非常重要的历史作用。但是,贷款信托的余额在1992年、1993 年达到峰值以后开始大幅下滑,现在所有的信托银行都不再发行这种产品了。
    原因主要有两个,一个是日本经济已经步入了稳定的发展期,企业社会投资需 求减少,所以提供长期资金的也逐渐减少,新兴信贷资金也逐渐地减少,另外一个日本放开了存款利率和期限的限制,具体来说像大客户或者是一些特殊的情况,存款利率是可以自由上浮的,而与此相比, 贷款信托要求平等地对待所有受益人,这个利率没有自由浮动的空间。
    接下来请大家看第九页在这里面主要是介绍一下企业年金信托。
    日本政府面对全体公民实施了公共年金制度,同时以上市企业为中心,充分发 展了企业年金制度。目前日本企业工作的工薪阶层有50%加入了企业年金,这作为政 府推行福利政策的一部分,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信托银行在企业年金制度中担任重 要的角色,从年金制度的设计、计算缴费,向监管机构提交资料、运用管理等等方 面,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而且在各个环节信托银行都发挥着极其强的专业性。企 业年金制度刚开始推行的时候只有信托银行和寿险公司能够担任受托人,随着规模 的不断急剧膨胀,1990年有投资顾问公司进行银行的资产管理,即运营和管理分离 的模式获得推行。由于投资顾问公司能够提供多样化的投资运用对象和运用方法,年金特定性信托余额逐年增加。
    另一方面由于信托银行不仅能够进行个别资产的运用,还能就如何分配年金资产,以及如何甄选信托公司等整体投资组合进行咨询,因此在年金运用上仍然占据了主导地位,但是其年金余额还是趋于平稳的增长。日本的老龄化越来越严重,年金制度的改革对于日本政府来说已成为重中之重,几年之后中国也将步入高度老龄化时代,我想日本的经验可以成为有力的借鉴。
    接下来请看第十页,介绍的是证券投资信托和证券信托。证券投资信托就是中国的基金产品,为了节省时间就不在这里念定义了,作为普通投资者的投资运用产品在日本被广泛地发展起来。证券信托是指为运用有价证券而设计的,为单独进行设计的信托产品,通常情况下是接受机构投资者委托,对其整体交付的资金进行运作。20世纪80年代以后,由于日本股票市场持续上扬,这两种产品的余额都快速地增长,90年代以后,日本股市进入低迷的状态,两者余额也开始大幅下挫。
    翻回第七页,在这个图表上面,1998年取消了银行柜台买卖基金产品的限制以后,再加上存款利率走低导致投资者投资有价证券的热情高涨,进入21世纪以后,证券投资信托的余额又开始大幅的回升,在图表里是紫色的线。这两种产品,信托公司负责管理有价证券,有其自身的优势,大量的投资顾问公司运作其基金,所持有的有价证券在几家有限的银行进行管理,通过系统化操作来实现较低成本、稳定资产的目的。
    请大家看一下第十一页,在这里面介绍一下土地信托。土地信托是指为了有效地利用土地,土地所有人将土地信托给银行,信托银行作为受托人开发土地建设房屋,并筹措开发资金,管理租户,获得的收益作为信托收益支付给受益人的方式。第一单土地信托产品是在1984年成立,当时的背景是第二次石油危机之后,国内经济处于持续低迷的状态,国内政府提出了刺激内需,吸引民间力量的方针,地价开始持续的上扬,土地所有人有效地利用土地的愿望更加强调,信托银行抓住了这一商机,开发了这一信托产品。
    信托银行一直都在从事不动产的中介业务,但是没有土地开发等方面的经验,为了推行这项业务,信托银行通过采取配备一级建筑师等等的方式来完善此业务体系。1986年国有土地和公有土地的信托成为可能,能够有效地满足土地所有人的有效利用土地的一个愿望,因此受到好评,1993年其规模已经超过了2000件。但是近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后期,土地价格以及租金下跌,土地项目收益远远低于当时的计划,因此土地信托的价格大大下降。
    接下来请翻到第十二页在这里面讲介绍债券、不动产等资产进行流动化处理的信托。
    由于1988年引进资本充足率监管的国际标准(巴塞尔协议),日本的大型金融机构为改善资本充足率,开始尝试将贷款等金钱债权信托后出售给投资者,从而压缩资产规模,揭开了日本流动化信托发展的序幕。
    之后,普通企业为了改善财务指标状况,也要求对资产负债表进行瘦身处理,并且开始寻求除了银行借款以外的多样化融资渠道;另外,机构投资者也希望能进一步扩大投资范围,再加上出台和修订了资产流动化相关法律法规,在上诉诸多因素的综合作用下,贷款、应收帐款等债权流动化信托取得长足发展。
    2008年雷曼危机爆发后,日本流动化信托的投资者数量下降,金钱债权信托余额也有所减少。但是我个人认为,一旦宏观环境有所转好,流动化信托余额仍然会继续扩大。
    由于自2001年兴起的不动产投资信托(REIT)和不动产私募基金也采用了信托方式,不动产信托余额逐年递增。
    在REIT和私募基金中,投资顾问公司通过SPC即特殊目的公司进行投资,SPC自身没有雇佣员工,无法管理实实在在的不动产。于是,在实际操作中,通常将不动产加以信托,SPC持有信托受益权,由信托受托人负责管理不动产。
    信托银行在开展不动产信托业务的时候,移植了上述土地信托的经营管理体制。也就是说土地信托积累下来的经验和制度在不动产信托这一创新业务中再次得以传承和升华。
    中国正处于探索流动化信托的试点阶段,今后随着企业日益追求多样化的融资方式,投资者也希望进一步扩大投资对象的选择范围,流动化信托作为一种将两者需求有机结合起来的模式,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那时信托受托人的意义主要体现在核实信托财产是否如信托合同所示来源合法、交易公平。信托受托人如何保证信托财产确如合同所示、得到了切实保障,是吸引投资者的重要前提之一。
    第十三页上列举的业务虽然不属于“信托”业务,却是信托银行按照《兼营法》规定从事的“兼营业务”中的几项代表性业务。
    接下来,我向各位介绍一下第十四页上的2004年信托业法修订和第十五页上的2006年信托法修订的情况。这是自信托法和信托业法施行以来,时隔80多年对两法进行地大规模的、彻底的修订。修订的内容极为繁多,今天由于时间有限,我只简要介绍一下主要的修订要点。
    首先看一下2004年信托业修订的情况。
    第一,旧版信托业法中限定了信托银行可受托财产的种类,修订后的新版信托业法规定只要是财产权都可以受托,之后所谓的知识产权信托等也得以开展起来。
    第二,信托业从业机构范围从以往的信托银行扩展到信托公司等,此外还完善了信托合同代理店制度。
    信托公司分为运用型和管理型两类,由于运用型信托公司所承担的责任较重,所以对其准入实行审批制,对其最低资本金的要求也比较高。
    如资料所示,现在有14家信托公司。信托公司的参与程度远没有想象得那么活跃,至于原因我在前面也提到过。
    信托合同代理店受信托公司委托、从事代理店业务,并在委托人信托公司的审查和监督下开展业务。
    信托合同代理店给顾客造成损失的时候,由委托人信托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信托合同代理店处于委托人信托公司的监督之下,所以只要在监管当局那里备案就可以营业了。多数的代理店是以地区银行为中心的金融机构,在日本即使是大些的信托银行业只有几十家经办的店铺,信托合同建立以后,信托银行以代理店的形式作为自身业务不断扩大了范围。
    接下来请大家看第十五页,主要介绍了2006年修改的信托法的情况,在这里面有三个要点。由于时间的原因在这里不再展开,简单来说,受托人义务合理化、完善受益人行使权力的规定主要是针对那些在旧版信托法中所没有涉及到的情况。
    关于在最下面的框里所提到的受益证券发行信托,限定责任信托等等,新的这些信托产品,目前还没有具体的产品,没有成型,但是日本的信托业协会已经召集了相关的专家和学者开始了研发工作。
    关于资料的介绍,就到此结束了,最后我想通过回顾日本信托发展史,总结几点经验,与中国的信托业各位同仁共享。
    第一点是确保专业性。信托是一个具有很高灵活性的结构,由于这种高度的灵活性,在日本也有人把信托当成无所不能的万能工具。但是从事信托业务要求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如果只有信托的空壳,没有专业内容的话,实际上信托什么也做不了。因此我认为信托公司应首先明确自己应该追求哪个领域、哪个环节上的专业性,然后通过聘请或者邀请该领域的专家,来提高公司整体专业运营能力。日本信托发展史是实际上就是信托银行针对贷款年金、有价证券等等各种各样的信托财产,根据从运用到管理的各种各样的信托目的,面向社会各阶层,不断积累专业经验,逐步发展业务的历史。
    第二点,信托事务系统的高效性。这一点在前面提到过,就是信托业相对于其他的行业来说,专业性很高,但是其收益也相对较低,特别在信托资产管理这一领域。但是信托作为客观第三方,发挥着确保承诺得以履行这样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同时兼具着高效、稳定发挥这种作用的职责。为了将信托业务标准化、流程化,通过以降低的成本来实现其服务,从而实现效益是非常重要的,总而言之,能够占据一定的市场份额,相当于拥有有效的防御竞争对手进入市场的核心竞争力,以及稳定的竞争力。
    第三点,建立连接财产供需双方的渠道。信托起到的是一种金融中介的职能,从财产运用需求的一方接受委托,又将受托财产应用于财产使用需求的一方,为了更好地发挥这个职能,除了具备专业的经验以外,还要把握双方的专业需求和动向。在日本信托银行通过经营银行业务,有效地保证了信托业务的客户资源。
    虽然中国是分业经营,但是信托公司可以像日本设立信托合同代理店那样,充分地利用集团内外的渠道资源,从而直接聆听顾客的声音,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在和客户的接触过程之中,能够发现信托产品的业务因素。
    最后我想再谈一点对信托来说何谓重中之重,那就是言有信,践于行。住友信托在1925年成立时发表的宗旨,明确地提出委托人授予受托人绝对信任,受托人恪守最高信誉、诚实、践行,信托才能成立,信托的根本是信任和诚信,信托是信用制度的最高表现形式。也就是说信托应该成为世界上最被信任的行业。今后伴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深化发展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金融产品,为了促进市场的健康运行,建立起对市场的信赖,是必不可少的。信任和诚信为根本的信托作为一种确保践行承诺的基础制度,在市场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现在中国的信托资产总额已经接近于3万亿人民币,而日本的信托财产目前的数据是56万亿人民币,这表明中国的信托业还有巨大的发展空间。最后衷心祝愿通过在座的各位信托业同仁的不懈努力,中国信托业能够更加繁荣昌盛,我的讲演到此结束,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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