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公司是否续签?
两次续签劳动合同,第三次用人单位是否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张先生于2009年1月初进入本市一家企业工作,企业与其签订了1年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双方又续签了1年期限的劳动合同。 2011年1月劳动合同到期,张先生认为其与企业已经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提出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没有同意,张先生提出劳动仲裁,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没有与其续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是否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根据上海目前的裁审口径,对于第三次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需要存在双方合意,只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第三次都同意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必须与其订立。这就意味着,若公司不同意续签第三次劳动合同,张先生向企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可以不与其订立。在此提醒劳动者,已经签订两次劳动合同,第三次签订合同的主动权在于企业。一旦企业提出续签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应该抓住机会,主动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维护自己应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