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要求是否合理?
张先生1998年2月进入上海某公司工作,担任市场部经理一职,先后和公司订立了两次三年期限劳动合同、两次两年期限劳动合同,直至2008年3月底。
2008年初,张先生的好友———在某外资公司任人事经理的王先生告知他,一年后公司将有空缺职位可供张先生接任。2008年3月底,张先生的劳动合同到期前,公司提出与张先生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张先生因想跳槽至好友所在的外资公司,故不答应与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照张先生的意思,最终公司与他续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09年3月,因金融危机影响,其好友所在的外资公司不再招聘新员工,张先生所在公司也决定在张先生的劳动合同到期后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张先生找到公司领导,表示自己在公司工作已超过10年,公司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认为,张先生在2008年3月续签劳动合同时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是其选择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在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有权利终止。张先生不服,诉至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请问:张先生的请求应该得到支持吗?
第一,本案例有以下两个事实:(1)张先生自1 998年2月进入该公司至2008年3月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其在公司已连续工作满十年。在续订劳动合同时,公司提出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张先生本人只同意与公司续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2)在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张先生与公司只签订了一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其不符合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第二,因为张先生在该公司已连续工作满10年,所以只要张先生向公司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就必须与其签订。但是本案例中张先生主动向公司提出签订一年期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签订的这份一年期合同是有效的,当此合同到期后,是可以终止的。
这是根据上海目前的裁审口径得出的结论。如果劳动者在2008年以后与用人单位已经连续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第三次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不同意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是在第四次续订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种情形下,劳动者的请求得不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