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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向社会公众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活动的有关规定
作者:未知 申领版权
2015年11月06日 共有 1111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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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向社会公众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活动的有关规定

合规管理

1.隔离墙制度与跨越隔离墙管理。隔离墙是证券公司以信息隔离为核心的内部控制机制,实现存在利益冲突的部门和业务的相互隔离,防止保密信息或非公开信息在相关部门问的有害传递,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

  在隔离墙制度中,券商的员工根据是否接触敏感信息,分别处于隔离墙的公开侧或者保密侧。

  券商应当制定跨墙审批程序、管理流程和控制机制,由合规管理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对跨墙活动进行监控。

  证券分析师为公司证券承销保荐、财务顾问项目提供行业研究、撰写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等研究支持,从而接触该项目的非公开信息的,应当从公开侧跨墙进入保密侧。当相关信息已公开或者项目已完成时,证券分析师应当跨回公开侧。

  证券分析师在跨墙期间不得依据投资银行项目的非公开信息,对外发布相关上市公司的研究报告。

  2.静默期制度。静默期一般指证券机构担任证券公开发行活动的承销商或财务顾问,在本机构承销或管理的证券发行活动之前和之后的一段时期内,其研究人员不得对外发布关于该发行人的研究报告。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借鉴国际惯例,确立了静默期制度要求。第16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同时从事证券承销与保荐、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按照独立、客观、公平的原则,建立健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静默期制度和实施机制,并通过公司网站等途径向客户披露静默期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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