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事务用家具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务用家具指事务用的桌椅、书架书柜等,其配发和管理,由总务科负责。
第三条 事务用家具管理过程的各环节,如购买、配置、分发领用、修缮与保管等等,总务科须用台账形式记录下来。
第四条 台账按部科分别设置,分别记录各部科领用、借用和使用事务用家具的情况,定期向各部科长通报。通报以台账的复印件形式进行。
第五条 供应或配置的事务用家具,一律在醒目处帖上金属牌,打上部科名称、家具编号、以及购置日期等等。
第六条 各部主管对各部科所配置的事务用家具,负有使用和保管的责任,防止事务用家具被盗、被挪用以及污染与破损。
第七条 使用责任者调离时,人事科必须尽早与行政部联系,由行政部作出具体安排;任何人不得擅自调配或使用该事务用家具。
第八条 事务用家具采取“谁使用、谁保管”的原则,使用者具不可推卸的保全与维护责任;使用者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保管事务用家具。
第九条 未经使用责任者同意,任何人都不得动用已经投入使用的事务用家具。
第十条 行政部必须按部科长的指示,至少一年两次,对库存事务用家具进行盘点,并把账物是否一致的情况,制成清查明细表,上报部科长。
第十一条 事务用家具破损或污染需要进行修理与清洗,各部科必须与总务科生产第一线,由部负责办理各项修理与清洗事宜;使用责任者及各部科,不得随意处置。
第十二条 行政部经检查确认破损家具已经没有修理必要时,同主管领导请示,予以报废处理。
第十三条 如属个人原因,造成事务用家具破损、丢失,视其情节轻重,处以相应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