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公安局对一起共同抢劫案件立案侦查,以公安局长韩麟为首组成侦破小组,查获犯罪嫌疑人赵某、钱某、孙某涉嫌结伙拦路抢劫。在侦查过程中,孙某聘请的律师李某未与孙某商量,独立提出本案的侦查员张权与被害人是同住一个小区的邻居,关系密切,申请其回避。侦查科的科长立即停止了张权的侦查工作,张权为了避免别人的闲话也立即退出了侦查活动,侦查科长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法定回避的理由,驳回了回避申请。接着钱某提出申请公安局长回避,理由是公安局长与犯罪嫌疑人的父亲是老战友,关系密切。经上级公安机关作出了回避决定。本案经县检察院起诉至县法院,在审理期间,赵某提出书记员李丽原是本案侦查人员,后工作调动至法院,不应担任本案书记员;钱某提出出庭支持公诉的书记员陈明在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曾经和被害人一起吃饭,应当回避;孙某提出陪审员王丹相貌凶恶,语气严厉,不应参与案件的审判。审判长武韬当庭决定准许陈明回避,驳回赵某、孙某的回避申请。
问:本案回避程序有何违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解题思路]
本案例主要考查回避问题。涉及申请回避的主体、回避决定作出前的处理、回避的法定理由、回避决定主体等知识点。
[参考答案]
1、李某无权独立提出回避申请。只有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独立提出回避申请。
2、对侦查员张权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不应停止张权的侦查工作,张权也不应立即退出侦查活动。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3、对侦查员张权的回避决定,不应由侦查科科长决定。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4、不应以对侦查员张权的回避申请不符合法定理由为由,驳回回避申请。对侦查员张权的回避申请符合法定理由,应当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5、对公安局长的回避决定,不应由上级公安机关作出。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6、对书记员李丽的回避决定,不应由审判长作出。对法庭审判的书记员的回避问题,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7、对出庭支持公诉的书记员陈明的回避决定,不应由审判长作出。对出庭支持公诉的书记员的回避,由指派其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8、审判长不应驳回赵某对书记员李丽的回避申请。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人员,如果调至法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
[分析及依据]
1、《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因此,其他人都无此权利,本案中的王某作为孙某委托的律师也无此权利。
2、《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3、《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因此,对侦查员张权的回避决定,应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4、《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侦查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当回避。本案中侦查员张权与被害人是关系不错的邻居,这种邻居关系即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述情形,因此对侦查员张权应当作出是否回避决定。
5、《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因此不应由上级公安机关决定。
6、六机关《规定》第8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根据这一规定,上述人员的回避决定不能由审判长决定。最高法《解释》第32条也规定,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问题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7、最高法《解释》第30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出庭的检察人员、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指派该检察人员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8、最高法《解释》第31条规定,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的侦查、检察人员,如果调至人民法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第32条又规定,上述有关回避的规定,适用于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因此,书记员李丽符合法定的回避理由。 (根据最高法《解释》第29条规定,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其中刑事诉讼法第28、29条规定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有: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由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本案属于法定回避情形。
[特别提示]
1、只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独立提出回避申请;
2、对侦查人员回避决定作出前不应停止侦查,而对其他人员回避决定作出前,应退出诉讼;
3、对不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