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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基础知识——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作者:郑文 申领版权
2015年03月06日 共有 1085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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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有三个:(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
    2.(告知)也称披露或陈述是指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间,要求当事人按照法律实事求是、尽自己所知、毫无保留地向对方所作的口头或书面陈述。
    3.保险人应告知的内容主要是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尤其是(免责条款)。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应主动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尤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免责条款)的含义和具体规定。
    4.投保人的告知形式有(无限告知)和(询问回答)告知两种。
    5.在我国,保险立法要求投保人采取(询问回答)的形式履行其告知义务。
    6.(保证)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担保对某种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担保其真实性。
    7.(确认保证)事项涉及(过去与现在),它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
    8.(承诺保证)是指投保人对将来某一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其保证事项涉及(现在与将来),但不包括过去。
    9.默示保证与明示保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默示保证主要在海上保险中应用。
    10.(禁止反言)是指保险合同一方既然已放弃他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
    11.弃权与禁止反言主要用于(约束保险人)。
    12.表现形式:误告(告知不实)、漏报(不予告知)、隐瞒(有意不报)、欺诈(虚假告知)。
    13.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14.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15.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没有影响或者有影响但(不是严重影响),保险人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应承担保险责任)。
    16.被保险人(未将)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危险增加的情况及时通知保险人),对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17.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如果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18.(违反了保证),后果是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费)。
    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1.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2.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是(投保人)。
    3.保险利益必须是(已经确定或者可以确定)的利益,包括(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
    4.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可以用货币衡量。
    5.在某些情况下,(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也可以直接用货币来计算,如(债权人对债务人生命)的保险利益。
    6.(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到损失发生时的全过程中存在)。但是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只需在(损失发生时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即可。
    7.(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并不重要)。
    8. 产品的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对因其制造、销售、修理的产品有缺陷,而使用户或消费者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具有保险利益,可以(投保产品责任保险)。
    9.(信用保险)的保险标的是各种(信用行为)。
    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
    1.(损失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
    (以下2~6逐条举例讲解)
    2.以实际损失为限,例如:企业投保财产综合险,确定某类固定资产保险金额30万元,一起重大火灾事故发生使其全部毁损,损失时该类固定资产的市价为25万元,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赔偿被保险人25万元。
    3.以保险金额为限。例如:一栋新房屋刚投保不久便被全部焚毁,其保险金额为50万元,而房屋遭毁时的市价60万元。虽然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60万元,但因保单上的保险金额为50万元,所以被保险人只能得到50万元的赔偿。
    4.以保险利益为限,例如:某银行开展住房抵押贷款,向某贷款人贷出款额30万元;同时,将抵押的房屋投保了30万元的1年期房屋火险。按照约定,贷款人半年后偿还了一半贷款。不久,该保险房屋发生重大火灾事故,贷款人也无力偿还剩余款额,这时由于银行在该房屋上的保险利益只有15万元,尽管房屋的实际损失及保险金额均为30万元,银行也只能得到15万元的赔偿。
    5.绝对免赔额(率)是指保险人规定一个免赔额或免赔率,当保险财产受损程度超过免赔限度时,保险人扣除免赔额(率)后,只对超过部分负赔偿责任。例如(1)免赔额100元,实际损失40元,则赔0元也就是不赔。例如(2)免赔额100元,实际损失200元,则赔100元。
    6.相对免赔额(率)是指保险人规定一个免赔额或免赔率,当保险财产受损程度超过免赔额(率)时,保险人按全部损失赔偿,不作任何扣除。例如(1)免赔额100元,实际损失40元,则赔0元也就是不赔。例如(2)免赔额100元,实际损失200元,则赔200元。
    7.根据代位原则,第三者对被保险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属于(民事责任)。
    8.保险代位原则包括(代位求偿权)和(物上代位权)。
    9.{代位求偿权(又称代位追偿权”)}是指当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造成损失,依法应当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向对此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10.保险人只有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向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之后,才(依法取得)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11.如果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到的款额大于赔付给被保险人的款额),其超过部分应(归还给被保险人)所有。
    12.如果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人(赔偿之前)(放弃)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那么,就意味着他(放弃了向保险人索赔的权利)。
    13.如果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人(赔偿之后)未经保险人同意而(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该行为无效)。
    14.(被保险人)由于(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15.代位求偿原则的行使(对象为第三者)。
    16.(代位求偿权)一般(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因为其价值难以估量。
    17.《保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例如:某人购买了10万元的终身保险。在保险期间内,不幸在一次交通事故中身亡。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肇事司机应该赔偿其家属5万元。事后该被保险人的丈夫持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对该案件的正确处理方式是赔偿10万元。
    18.(物上代位权)的取得一般是通过(委付)实现的。通过委付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给保险人,并请求保险人全部赔偿。委付是一种经常用于海上保险的赔偿制度。当保险人(接受委付)的情况下,不仅(得到保险标的物上的权利),而且包括(标的物项下所应承担的义务)。物上代位是一种(所有权)的代位,处理受损标的(所得的一切收益),(归保险人)所有。
    19.(比例责任制)又称保险金额比例分摊制,该分摊方法是将各保险人所承保的保险金额进行加总,得出各保险人应分摊的比例,然后按比例分摊损失金额。
    例如:甲乙保险人承保同一财产,甲保单保额为40000元,乙保单保额为60000元,损失额为50000元。则甲保险人应赔付额为:(40000/40000 60000)*50000=20000元。则乙保险人应赔付额为:(60000/40000 60000)*50000=30000元。
    20.(限额责任制)又称赔款比例责任制,即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保险人分摊赔款不以保额为基础,而是按照在无他保的情况下各自单独应负的责任限额进行比例分摊赔款。
    例如:甲乙保险人承保同一财产,甲保单保额为40000元,乙保单保额为60000元,损失额为50000元。则甲保险人应赔付额为:(40000/40000 50000)*50000=22222元。则乙保险人应赔付额为:(50000/40000 50000)*50000=27778元。
    21.(顺序责任制)又称主要保险制,该方法中各保险人所负责任依签订保单顺序而定,由其中先订立保单的保险人首先负责赔偿,当赔偿不足时再由其他保单依次承担不足的部分。
    例如:甲公司承保10万元,乙公司承保12万元,损失16万元,则甲公司赔10万元,乙公司赔6万元。
    22.在重复保险分摊原则中,(经常采用)的方法是:(比例责任制)和(限额责任制)两种方法。
    23.根据法律规定(我国一般采用比例责任制)的分摊方法。
    24.(定值保险)、(重置成本保险)和(人寿保险)属于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情况)。
    第四节  近因原则
    1.(近因)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性)作用的原因。
    2. 从最初事件出发,按逻辑推理,判断下一个事件可能是什么;再从可能发生的第二个事件,按照逻辑推理判断最终事件即损失是什么。如果推理判断与实际发生的事实相符,那么,(最初的事件就是损失的近因)。
    3. 多种原因连续发生造成标的损失,如果这些原因中既有保险风险,也有除外风险,则要看损失的前因是保险风险还是除外风险。如果(前因是保险风险),(后因是除外风险),且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则保险人(应承但赔付责任)。
    4. 风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由于(另外独立的新原因介入而中断),则(该新原因即为损失的近因)。该新原因(属于被保风险),则保险人应(承担赔付责任);相反,如果该新原因(属于除外风险),则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
    5. 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因严重的脑震荡而诱发颠狂与抑郁交替症。在冶疗过程中,医生叮嘱其在服用药物巴斯德林时切忌进食干酪。但是,被保险人却未遵医嘱,服该药时又进食了干酪,终因中风而亡,据查中风确系巴斯德林与干酪所致。在此案中,食用相忌的食品与药物所引发的中风死亡,已打断了车祸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食用干酪为中风的近因),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中风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
    6.某人投保人人身意外伤害险,在回家路上被汽车撞伤送往医院,在住院期间,因心肌梗塞而死亡,那么该被保险人死亡的(近因是心肌梗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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