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人身保险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1.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2.当以人的生命作为保险标的时,它以生存和死亡两种状态存在。
3.当以人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时,它以人的健康、生理机能、劳动能力即人赖以谋生的手段等状态存在。
4.就保险事故发生的概率的高低而言,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有标准体和非标准体之区分。
5.标准体也称“健体”是指死亡危险程度属于正常范围的被保险人群体的总称,其实际死亡率与预定死亡率大致相符。
6.次标准体也称“次健体”或“弱体”是指死亡危险程度较高,即死亡率高于标准死亡率的被保险人的总称。
7.对于标准体,保险人按照标准保险费率承保。
8.对于非标准体,保险人不能按照标准保险费率承保,但可以使用特别附加条件承保,如增收特别保费、降低保险金额、限制保险金给付等。
9.人身保险在投保时只考虑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有无保险利益即可。例如:甲、乙两人为夫妻,甲为乙投保一份死亡保险,乙为被保险人,甲为受益人。过一年后,甲、乙两人离婚。后来乙因车祸而死亡。那么保险公司仍应将保险金给付给甲。
10.由于人的生命是无价的,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后确定。一般从两个方面来考虑:被保险人对人身不保险的需要程度;投保人交纳保费的能力。
11.人身保险合同是定额给付性合同。在人身保险或人寿保险中一般也没有重复投保、超额投保和不足额投保问题。
12.《保险法》第68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13.人身保险采用的是均衡保费的形式。终身死亡保险和两全保险具有较强的储蓄性。
14.人身保险保险期限的特殊性来看,人身保险的经营极易收到外界因素,如利率、通货膨胀及保险公司对未来因素的偏差等因素的影响。
15.人寿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保险事故即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一种人身保险。
16.健康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医疗费用或收入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人身保险。
第二节 人寿保险
1.按照保险责任,普通型人寿保险分为死亡保险、生存保险和两全保险。
2.死亡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
3.在定期寿险合同中规定一定时期为保险有效期,若被保险人在约定期限内死亡,保险人即给付受益人约定的保
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届满时仍然生存,保险合同即行终止。
4.终身寿险最大的优点是被保险人可以得到永久的保障。如果投保人中途退保,可以得到一定数量的现金,即退保金。
5.终身寿险按照交费方式可分为普通终身寿险、限期交费终身寿险和趸交终身寿险。
6.限期交费终身寿险的交纳期限可以是一定期限或某特定年龄。
7.趸交终身寿险是指在投保时一次全部交清保险费的终身寿险。
8.两全保险也称生死合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或保险期满时生存,保险均给付保险金的人寿保险。
9.两全保险的实质是将定期死亡保险和生存保险两种保险形式结合起来的一种保险。
10.两全保险的储蓄性极强,其纯保费由危险保费和储蓄保费组成。危险保费用于保险期限内死亡给付;储蓄保费则逐年积累形成责任准备金,它既可用于中途退保时支付退保金,也可用于生存给付。
11.年金保险是指以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按约定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间隔不超过一年含1年的人寿保险。
12.趸交年金是指一次交清保费的年金保险,即年金保险费由投保人一次全部交清后,于约定时间开始,按期由年金受领人领取年金。
13.联合及生存者年金是指以两个或两个以上被保险人中至少尚有一个人生存作为年金给付条件,但给付金额随着被保险人人数的减少而进行调整的年金保险。
14.按照给付额是否变动分类,可分为定额年金和变额年金。
15.按照给付开始日期分类,可分为即期年金和延期年金。
16.按照给付方式或给付期间分类,可分为终身年金、最低保证年金和定期生存年金。
17.终身年金是指年金受领人在一生中可以一直领取约定的年金,直到死亡为止的年金保险。
18.简易人寿保险是指用简易的方法所经营的人寿保险。简易人寿保险的特征是低保额、免体检。交费期较短,通常为月、半月、周。
19.为了防止逆选择,简易人寿保险大多采用等待期或削减给付制度,即被保险人加入保险后必须经过一定时期,保险单才能生效;若被保险人在此期间死亡,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或减少给付金额。
20.简易人寿保险的保险费率略高于普通人寿保险的保险费率,主要原因为失效率较高,使保险成本提高。
21.团体人寿保险是用一张总的保险单对一个团体的成员及其生活依赖者提供人寿保险保障的保险。投保人是团体组织;被保险人是团体中的在职人员。
22.“在职人员”是指在投保单位领取工资的正常工作人员,已退休、退职的人员不应参加团体保险,目的是消除逆选择因素的影响。临时工、合同工虽然不是投保单位的正式职工,若单位要求投保,保险人也可以接受。
23.团体人寿保险风险选择的对象是团体本身。
24.团体人寿保险一般不需体检或提供其他可保证明。
25.投保团体必须是合格的团体,有其特定的业务活动,独立核算。
26.团体人寿保险对团体投保人数的规定有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绝对数,二是参保比例。
27.若保费是双方承担的,则全部合格职工中要有不低于75%的人参加。若保费全部由雇主负担,则全部职工100%都必须参加保险。
28.团体人寿保险依据统一的标准制定每个人的保险金额,做法有两种:同一确定法和分类确定法。雇主或雇员均无权自己增减保险金额,其目的主要在于消除逆选择的行为。
29.投保团体是保单的持有人,而每个被保险人则仅持有一张保险证。团体保险单详细规定了保险条款的全部内容,保险证只包括了保险条款的部分内容。但是二者法律效力相等。
30.团体人寿保险由于采取集体投保的方式,具有规模经营效益的特点。
31.团体可以以较低的保费获得较高的保险保障。团体保险费率低的原因主要有减少了代理人的佣金支出,节约了保险公司的业务管理费用。
32.与普通个人保险相比,团体人寿保险单并非必须是事先印好且一字不可更改的。较大规模的团体投保团体人寿保险,投保单位可以就保单条款的设计和保险条款内容与保险公司进行协商。这个特性反映了团体人寿保险的保险计划的灵活性。
33.团体人寿保险计划作为整个雇员福利项目的一部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保险合同充分体现投保团体的要求。
34.团体人寿保险也应按团体风险程度的不同,分别制定费率。
35.团体保险费率的制定,主要考虑投保团体的性质、职业特点、以往的理赔记录等。
36.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
37.分红保险的保单持有人是指按照合同约定,享有保险合同利益及红利请求权的人。
38.分红保险、非分红保险以及分红保险产品与其附加的非分红保险产品必须分设账户、独立核算。
39.分红保险使保险公司和客户在一定程度上共同承担了投资风险。
40.分红保险在定价时对精算假设估计较为保守,即保单价格较高。
41.分红保险的被保险人身故后受益人可以获得保险金和未领取的累积红利和利息。在满期给付时,被保险人可以获得保险金额和未领取的累积红利和利息。
42.保险公司的精算等相关部门每年都要计算盈余中可作为经利分配的数额,并由公司基于商业判断予以决定分配的数,此决定分配的数额称为可分配盈余。
43.盈余或红利的产生是由很多因素决定的,但最为主要的因素是利差益损、死差益损、费差益损。当公司的实际营业费用大于预计营业费用时所产生的损失称为费差损。
44.红利的分配应当满足公平性原则和可持续性原则。
45.保险公司提供多种红利领取方式,比如现金、抵交保费、累积生息以及购买交清保额等的红利分配方式称为现金红利分配方式。
46.投资连接保险是一种寿险与投资相结合的新型寿险产品。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账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人身保险产品。
47.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账户必须是资产单独管理的资金账户。
48.保险公司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账户与其管理的其他资产或其他投资账户之间不得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也不承担连带责任。
49.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保单现金价值一般没有最低保证,其数额多少是与单独投资账户资产相匹配。
50.大体而言,投资账户的资产免受保险公司其余负债的影响,资本利得或损失一旦发生,无论其是否实现,都会直接反映到保单的现金价值上。
51.不同的投资账户,可以投资在不同的投资工具上,除了各种专类基金供投保人选择外,由寿险公司确立原则,组合投资的平衡式或管理式基金也非常流行。保单持有人可以在不同的基金间自由转换,而无需支付额外的费用。
52.投资单位是为了方便计算投资账户的价值而设计的计量单位。
53.保险公司根据保单项下的投资单位数和相应的投资单位价格计算其账户价值。
54.投资连接保险的基本保险责任包括死亡、残疾给付、生存保险领取等。
55.投资连结保险的死亡保险金额是按照保险金额和投资账户之和设计的方法B,其死亡保险金额随投资账户价值波动而不断变化,但净风险保额死亡保险金额与投资账户价值之差保持不变。
56.中国保监会《个人投资连接保险精算规定》中规定:投资连接保险产品“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风险保额应大于零”。
57.投资连结保险的交费机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交费机制有两种,一种方式是在固定交费的基础上增加保险费假期。另一种方式是允许投保人除交纳约定的保险费外,可以随时再支付额外的保险费。
58.与传统非分红保险及分红保险相比,投资连结保险在费用收取上相当透明。
59.风险保险费即保险风险保额的保障成本。
60.投资连接保险产品特点之一是包含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
61.万能保险是一种交费灵活、保额可调整、非约束性的寿险。
62.在万能保险中,只要保单的现金价值足以支付保单的相关费用,有时甚至可以不再交费。
63.万能保险保单持有人可以在具备可保性的前提下,提高保额,也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降低保额。
64.万能保险保单经营的透明度并不意味着保单持有人能对保单价值做出精确估计,只是可以了解保单基金的支配情况。
65.万能保险中死亡给付分摊是不确定的,而且常常是低于保单预计的最高水平。
66.许多万能保险收取较高的首年退保费用以避免保单过早终止。
67.如果首期保费足以支付第二个周期的费用及死亡给付分摊额,在第二周期内保单持有人就可以不用交纳保费。
68.本期的死亡给付分摊及费用分摊也要从上期期末现金价值余额及本期保费中扣除,余额就是第二期期初的现金价值余额。这部分余额按照新投资利率累积至期末,成为第二周期的期末现金价值余额。
69.万能保险的投保人可以用灵活的方法来交纳保费。保险公司一般会对每次交费的最高和最低限额做出规定。
70.大多数保险公司仅规定第一次保费必须足以涵盖第一个月的费用和死亡成本。
71.万能保险灵活的交费方式也带来了万能保险容易失效的缺点。
72.万能保险的保单可以提供一个最低保证利率。
73.万能保险保单可以收取的费用包括初始费用、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手续费和退保费用。
74.不可争条款是指自人寿保险合同订立时起,超过法定时限通常规定为2年后,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投保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如误告、漏告、隐瞒某些事实为理由,而主张保险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
75.在人寿保险中,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的因素有被保险人的年龄、健康状况、职业等。
76.如果在投保时,投保人故意隐匿或因为过失遗漏而作不实申报,足以影响保险人对于风险的评估,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由于人寿保险合同为长期合同,如果不加以限制,保险人有可能滥用这一权利,因此,法律规定一个期间,要求保险人在此期间有权解除合同的好处是减少或避免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纠纷。
77.不可争条款在中国仅适用于年龄误告的情况。
78.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给投保人交纳续期保险费规定一定的宽限期60天。在宽限期内,合同仍然有效。宽限期适用于续期保费。
79.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80.由于失去某些合同要求的必要条件,致使合同失去效力,称为合同中止;一旦在法定或约定的时间内所需条件得到满足,合同就恢复原来的效力,称为合同复效。
81.一旦投保人重新补交合同效力停止期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保险合同效力将恢复。
82.投保人提出复效时,必须履行的程序包括:提出复效申请;提供可保证明,例如体验报告、健康证明;付清欠交保费及利息;付清保单借款。
83.规定保险合同生效一定期限后通常是二年发生被保险人的自杀行为,保险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根据心理学的调查,一个人在一两年以前即开始自杀计划,这一自杀意图能够持续二年期限并最终实施的可能性很小。
84.《保险法》规定交费期满二年的人身险合同即产生现金价值。但也有一个条款是例外的,即自杀条款。该条款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85.《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交费满两年的人身保险合同即产生现金价值。但自杀条款例外。
86.保险人一般将现金价值列在保险单上,当投保人不愿意继续交纳保费时,投保人有权解除合同并领取现金价值。
87.把原保险单改为交清保险单,即原保险单的保险责任、保险期限均不变,只是依据现金价值的数额,相应降低保险金额,此后投保人不必再交纳保险费。保险期限自停交保险费起至原保单满期时止,保险金额则由趸交保险费的数额而定。
88.将原保险单改为展期保险单,即将原保险单改为与原保险单保险金额相同的死亡保险,保险期限相应缩短,此后投保人不必再交纳保费。保险期限由趸缴保险费的数额而定。两全保险改为展期保险单以后,保险期限不能超过原保险单的保险期限。
89.长期性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单在质押申请贷款时实际的质押物为保单现金价值。
90.在进行质押贷款时,投保人应将保险单移交给债仅人占有。
91.保单贷款通常是投保人以保险单作质押向保险人贷款,贷款数额按有关法律或合同约定,一般不超过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
92.因贷款会影响保险人的资金运用,有可能使保险人减少资金收益,因此投保人需承担合同约定的贷款利息。
93.合同约定的贷款期届满时,投保人应返还所借款项本息;逾期不能归还借款,投保人可申请延期;但贷款本息累计已达到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时,投保人又未按期归还借款,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合同效力。
94.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95.自动垫交保险费条款是指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期限之后,如果投保人不按期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则自动以保单项下积存的现金价值垫缴保险费。对于此项垫缴保险费,投保人要偿还并支付利息。
96.在垫交保险费期间,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要从应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已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当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达到退保金的数额时,保险合同即行终止。
97.自动垫交保险费条款适用于分期交费的寿险合同。该条款的目的在于维持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保险费垫交期间保险合同仍然有效。
98.人寿保险定价即人寿保险的保险费厘定。
99.定价过程中假设因素的确定既困难又有一定的风险。由于对未来不能准确预测,因而各种假设因素具有一定的概率特征。
100.寿险公司的特点如利润目标对公司的重要性将会极大地影响人寿保险定价假设的选择。
101.如果公司的死亡数据、退保数据及费用数据较少或不能及时得到,就只能参考能收集到的其他行业数据。
102.影响定价假设市场特点的因素包括销售机构、销售队伍和销售方法等。
103.参与分红的险种就应采取较保守的定价假设。
104. 保费递减的定期保险的退保率要低于均衡保费的定期保险的退保率,而保费递增的险种的退保率往往很高。
105.若某险种初期现金价值较高,就会导致较高的退保率。
106.在实践中,死亡率通过生命表的方式列出。生命表是寿险精算的科学基础,它是寿险费率和责任准备金计算的依据,也是寿险成本核算的依据。
107.生命表中最重要的项目就是每个年龄的死亡率。影响死亡率的因素很多,主要有年龄、性别、职业、习性、以往病史、种族等。一般情况下,在设计生命表时,至少要考虑年龄和性别;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还可以考虑是否吸烟、保额大小等因素
108.生命表可以分为国民生命表和经验生命表。国名生命表没有经过保险公司的风险选择。
109.寿险公司进行利率假设时都是十分谨慎的,常常采用较为保守的态度,但过于保守的态度必然会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或丧失市场竞争能力。
110.寿险公司对所推销保单失效率高的代理人的处理办法如终止其代理行为也可对未来保单失效率产生影响。
111.对某些新险种,失效率假设就只能基于精算人员的判断估计。
112.费用率一般因公司的不同而各异,费用可以有不同分类,退保费用、无现金价值失效费用、死亡给付费用、到期费用等属于保单终止费用。
113.在人寿保险经营中,计算保单费用、每张保单开支、单位保费费用、每次保单终止费用等的依据是平均保额。
114.实务中一般每段的保额上限是下限的2~2.5倍,这样,这一段的平均保额可能用保额下限的1.5~1.75倍作为平均保额。
115.营业保费由纯保险费和附加保费构成,它是保险经营过程中实际收取的保险费。
116.营业保费等价公式法是随着寿险业务的发展,特别是新产品不断涌现以及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趋势下出现的一种改进方法。这一方法的基本公式是营业保费的精算现值等于未来保险给付、费用和利润的精算现值。
117.保险公司在未来保险给付项目中只考虑死亡率因素,即精算数学中的单重模型。既考虑死亡率因素,又考虑失效因素,即精算数学中的双重模型。
118.我国保险监管机构目前要求的定价方法就是营业保费等价公式法。对于简单的寿险产品,这种方法是极其有效的和可行的。
119.保险人在计算保险费时还应考虑利率因素的原因是人寿保险是长期性合同,保险人收取保费在先而给付保险金在后。
120.人寿保险费是依据预定死亡率、预定利息率和预定费用率来计算的,此三项称为计算人寿保险费的三要素。
121.营业保费等价公式法最主要的优点是只进行有限的计算。最大的缺点是公式没有表明每个保单年度利润的变化。
122.积累公式法是将保费与保险给付和费用的差额用利率积累到未来的某点。任何保险年度末,单位保额有效保单的这个积累值叫做资产份额,因此这种方法也称为资产份额定价法。
123.积累公式法可通过反复试验来实现。首先选择一个试验保费进行计算,观察其结果。如果其结果与公司的利润指标相差很远,则更换新的保费重新进行计算,使得新的保费假设能够更接近公司的利润目标。在很多情况下,可以就保费变化对利润产生的影响进行计算,从而在对一个试验保费进行计算后可以直接解出能够达到期望利润指标的最终保费。
124.人的死亡率在幼年随着年龄的增长而降低。
125.死亡率是逐年变化的,且变化幅度在不同的年龄段不同,特别是到了老年以后,死亡率的上升幅度更大。
126.按照费率计算的一般原理,人寿保险的保险费应逐年递增。这种按照各年龄死亡率计算而得的逐年更新的保费称为自然保费。自然保费刚好用于当年的死亡给付,没有积累。
127.如果按照自然保费收取保险费的话,老年时的保险费是年轻时的数倍,也就是说老年时的保险费高于年轻时的保险费。这样就削弱了人寿保险的社会效益。
128.人寿保险大多采用均衡保费。
129.理论责任准备金来源于历年收入纯保费的积累值与历年死亡给付的积累值的差额,即多交部分的保险费,以复利生息,其终值称为责任准备金。
130.终值是指现在一定量现金在未来某一时点上的价值。现值是未来某一时点上的一定量现金在一定利率下折合到现在的价值。
131.在采用均衡保费的前提下,各年交纳的保费是相等的,其中包含的纯保费部分和附加保费部分也是相等的。
132.实际责任准备金是在修正纯保费的基础上计算而得的。修正纯保费的目的是使第一年的纯保费小于均衡纯保费,以便有足够的费用满足第一年的业务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