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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重点法条解读 第122至126条
作者:(未知) 申领版权
2015年08月04日 共有 1654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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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点法条 第一百二十二条 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本法所称证券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法规定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详解】
    1、上述法条是关于设立证券公司的批准、组织形式和证券公司的名称的有 关规定。同证券交易所一样,《证券法》关于证券公司的规定应了解一些基本常识。在历年的考试中有时也出现一道有关证券公司的考题,对此应引起注意。
    2、在 我国设立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实行审批制,即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3、证券 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的证券公司,其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责任;股份有限的证券公司,其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4、特别要注意 的是,新修正的证券法未规定国家对证券公司实行分类管理,这是新证券法的变化。
    5、证券公司的名称一般由三个部分组成:一是证券公司的设立地名称,如北 京、上海等;二是证券公司的公司形式,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三是体现证券公司自身特 点的文字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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