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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重点法条解读 第147、148条
作者:(未知) 申领版权
2015年08月04日 共有 1301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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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点法条 第一百四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与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上述资料的保存期限 不得少于二十年。
    第一百四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业务、财务等经营管理和资料。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指定的期 限内提供有关、资料。 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或者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详解】
    1、上述条文是对证券公司负有依法保存和报送、提供有关资料的义务的规定。
    2 、开户资料是指投资者是否在证券公司开户以及开户时所提供的各种,如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证明的号码、法人合法证件的有关情况等。委托记录是指客户委托证 券公司买卖证券时所填写的证券买卖委托书,以及以电话委托、电脑委托时保存的录音、电子数据等。交易记录是指记载客户所进行的证券交易活动的资料,如交易 的时间、买卖证券的种类、交易的数额等。
    3、 对第147条规定的内容重要从三个方面掌握:
    第一,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资料;
    第二,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有关资料;
    第三,有关资料的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4、在理解第148条时应当注意的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的人,不仅是证券公司,而且包括其股东和实 际控制人,即持有证券公司的股权或者股份的人,以及虽然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例题】下列关于 证券公司的资料管理的表述正确的有:
    A  应客户的要求,证券公司应当销毁其委托记录
    B  客户甲于2003年4月在某证券公司开户,2005年6月要求注销 其户头,则证券公司应当销毁其开户资料
    C  理机构只能 要求证券公司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资料,无权要求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资料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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