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法条 第一百七十三条 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 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 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详解】
1、本条是对证券服务机构的义务和责任的规定。这一条在本法修改时变化比较大,应引起重视。
2、证券服务机构应履行的义务:勤勉义务、核查和验证 义务。
3、证券服务机构制作和出具的证券服务性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应当与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如果证券服务机构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不与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对提供的证券服务承担连带责任时,受害 人可以向证券服务机构提出请求赔偿损失的要求,也可以直接向发行人、上市公司提出赔偿的请求,也可以同时向二者提出赔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