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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重点法条解读 第143至145条
作者:(未知) 申领版权
2015年08月04日 共有 1664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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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点法条 第一百四十三条 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第一百四十四条 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第一百四十五条 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详解】
    1、上述条文是对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规定。
    2、全权委 托,又称授权委托,是指客户出于投资获利的愿望,在委托证券公司代其买卖证券时,对证券的买进或者卖出,或者买卖证券的种类、数量、价格不加任何限制,完 全由证券公司代为决定。全权委托的基础是客户对证券公司的充分信任。禁止全权委托买卖证券,即证券公司在代理客户买卖证券时,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自 行决定是否买卖证券、买卖何种证券、买卖多少数量的证券或者以何种价格买卖证券。
    3、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作出承诺,是指向客户保证其进行证券买卖将会获 得一定数额的收入。对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是指向客户保证其进行证券买卖,在受到损失时将会由证券公司赔偿其一定数额的损失或者全部的损失。
    4、 证券公司的营业场所,是指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直接受理客户证券买卖委托、经办委托事项的证券公司的营业柜台,包括记录、存储、传输客户证券买卖委托指令的 电脑系统。私下接受客户的委托,是指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直接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
    
    【例题】甲欲委托某证券公司办 理经纪业务,则:
    A 证券公司可以接受甲的全权委托,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B 为了留住客户,证券公司可以对客户证券买 卖的收益作出承诺
    C 证券公司可以在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外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D 证券公司不得承诺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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