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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法考试《法理学》法的效力重点讲解
作者:未知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09日 共有 1158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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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理学在近几年在司法考试中越来越重要,所以考生们在法理学部分需要多下些功夫,法的效力作为司法考试的重要考点,考生们需要重点把握。
    通过看历年司法考试试题,法理学所占的分值可见一斑,因此如何有效地复习之相当重要,根据历年司法考试试题将法理学重要考点法的效力从法的效力的含义、根据等方面进行讲解。
    一、法的效力的含义
    法的效力也称法律的适用范围,是指法律对哪些人,在什么空间、时间范围内有效。一般认为,法律效力包括对人的效力、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三个方面。法的效力可以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二、法的效力的根据
    (一)法的效力来源于法律
    (二)法的效力来源于道德
    (三)法的效力来源于社会
    三、法对人的效力
    (一)属人主义
    (二)属地主义
    (三)保护主义
    (四)折衷主义
    四、法的空间效力
    法律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律在哪些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的问题。一般说来,在一个主权国家,法律适用于主权管辖范围内的全部领域。
      五、法的时间效力
    (一)法律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及法律对其颁布实施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二)法律的溯及力
    又称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不具有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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