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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渎职罪
作者:未知 申领版权
2010年10月22日 共有 2812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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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渎职罪
    刑法意义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
    1、刑法意义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各级立法、行政、司法、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也包括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的公职人员。
    “国家机关”包括:政府、人大、司法、军事、政协、党委,外延大于宪法意义上的“国际机构”。
    2、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企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虽尚未列入公安机关的建制,其工作人员行使职责时实施渎职行为的,可以构成渎职侵权犯罪的主体;
    4、未被公安机关正式录用的人员、狱医以及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在受委托履行监管职责时,可以成立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滥用职权”是指非法行使本人职权范围内的权力,或超越本人职权范围实施权力;
    “玩忽职守”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务,如擅离职守、马马虎虎、搪塞敷衍等;
    “徇私舞弊”中“徇私”主要表现为贪图钱财、贪图女色、袒护亲友、照顾关系、打击报复或为徇其他私情、私利;“舞弊”是指为徇私情、私利而弄虚作假。
    (1)【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前者为故意;后者为过失;
    若行为人因徇私舞弊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作为两罪的情节加重犯处理。
    只有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不构成其他具体的渎职犯罪时,才作为这两罪论处。
    (2)【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泄露国家秘密行为,故意、过失都构成犯罪;主体原则上是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构成;
    本罪与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的区别:本罪限于境内;只针对国家秘密,不包括情报。
    本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侵犯商业秘密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本罪必须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且必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本罪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的区别:后者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非法批准征用、占有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区别:本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对象为国有土地使用权,不以牟利为目的;后罪对土地性质、主体无特别要求,但以牟利为目的。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学生”为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招收的学生。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流失罪】:
    (4)【徇私枉法罪】:
    一主体:司法工作人员;
    两因:徇私、徇情;
    三行为:使无罪者受追诉;对有罪者进行包庇,使其免受追诉;在刑事审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1、本罪与【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区别:本罪主体是公、检、法机关中具体负责办理刑事案件的人员及主管人员,发生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刑事诉讼活动中;后者主体是法院中具体从事民事、行政审判的工作人员和主管人员,只发生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
    2、本罪与【诬告陷害罪】的区别:前者客观方面是利用自己的职权直接使无罪者受追诉,且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后者客观方面是捏造犯罪事实向有关机关告发,借助司法机关使无罪者受追诉,主体无特别要求。
    3、本罪与【伪证罪】的区别:前者客观方面为利用职权使无罪者受追诉,有罪者免受追诉或在刑事审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后者客观方面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
    前者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后者为记录人、鉴定人、证人、翻译人;
    若刑事案件的记录人或具有司法工作人员身份的鉴定人仅仅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证明,并没有利用职权出入人罪,则构成伪证罪;若他们既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证明,又利用职权出入人罪,构成犯罪的,以重罪(徇私枉法罪)论处。
    4、本罪与【包庇罪】的区别:本罪客观方面为利用自己的职权直接包庇有罪者不受追究,后者为通过司法机关作假证明包庇有罪者;后者在时空范围、主体等方面无限制。
    5、【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6、399条第4款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构成【受贿罪】的,依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枉法的,构成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又构成受贿罪的,依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数罪并罚。
    但是构成本节这四个罪名之外的其他罪名,应与受贿罪,数罪并罚。
    7、【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5)【枉法仲裁罪】:“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包括独立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的仲裁委员会中对民商事争议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也包括依《劳动法》《公务员法》《体育法》《反兴奋剂条例》等规定,在有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参加组成的仲裁机构中对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特殊争议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
    (6)【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本罪对象是特定的在押人员即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
    本罪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未被公安机关正式录用的人员、狱医以及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在受委托履行监管职责时,也是本罪主体。可见是否是本罪主体,关键看是否具有监管职责。
    (7)其他特定部门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特定部门工作人员”为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税务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环境保护监督人员【环境监管失职罪】、卫生行政部门人员【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海关工作人员【放纵走私罪】、商检人员【商检徇私舞弊罪、商检失职罪】、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违法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工作人员【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1、【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本罪与【放纵走私罪】的区别:本罪主体为行政执法人员,后者仅为海关工作人员;前者必须是“刑事案件“,采取的“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后者放纵的是走私犯罪,也可是一般走私违法行为。
    2、【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本罪与【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区别:主体范围(虽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后者不一定具有查禁职责)、客观行为方式、帮助对象不同。两者存在竞合,特殊条款(后罪)优先。
    本罪与【窝藏、包庇罪】的区别:前者主体是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后者为一般主体。两者存在竞合,特殊条款(本罪)优先。
    3、【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本罪与【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区别:后者主体为一般主体,且只处罚首要分子。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军人”的范围:现役军人,即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正在服役的军官、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战时自伤罪】:军人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投降罪】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军人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不作为军人犯罪,作为普通犯罪,定【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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