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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作者:未知 申领版权
2010年10月22日 共有 3171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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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放火罪  失火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险犯
    本罪处罚时注意刑法56条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1)放火罪:
    A、危险犯既遂标准:对象物独立燃烧。自焚行为或者放火烧毁自己财物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也成立放火罪。
    B、火灾:在时间上或者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火。
    C、与爆炸罪、决水罪想像竞合的处理:就看危害结果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如一行为同时构成放火和爆炸,那就看人是被烧死的还是被炸死的。
    (2)爆炸罪、决水罪的既遂:产生爆炸、决水的危险
    (3)投放危险物质罪:投放危险物质的表现形式是作为,消极不作为不构成本罪。投放主要方式是:将危险物质投放于供不特定或多数人饮食的食品或饮料中;将危险物质投放于供人、畜等使用的河流、池塘、水井中;释放危险物质。
    A、危险物质的种类:毒害性、放射性、传染性
    B、投放行为:明知自己得了非典,故意传播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与他们危险性相当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A、对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四种行为的“兜底”条款
    B、与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相区别。
    C、例:偷路上的井盖、开汽车冲撞人群;
    注意:
    1、以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手段杀人的,若同时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的想像竞合犯,择一重罪处段;
    2、行为人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后为了销毁罪证而放火,或为了骗取保险金而放火烧毁投保财物的,数罪并罚;
    3、失火罪中引起火灾的行为一般发生在日常生活当中,如抽烟、点火不慎引起火灾;在生产中违章作业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而引起火灾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
    4、行为人过失引起火灾,但是在其明知不灭火可能造成更大范围的火灾时仍不灭火,反而在主观上有利用既存的火力的意思而离开现场,听任火灾的发生,其主观罪过已经由过失转化为间接故意。
    
    二、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注意:此类罪与侵犯财产的犯罪想象竞合,从一重处理。
    (1)破坏交通工具罪:——危险犯
    注意:1、这里的交通工具指,在公共交通运输领域行使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对其中的“汽车”作扩大解释,即包括大型拖拉机
    2、一般来说,交通工具处于下列状态时,便成为本罪对象:
    第一,正在行驶(飞行)中;
    第二,处于已交付随时使用的状态;
    第三,不需再检修便使用的状态,
    3、破坏尚未投入使用、正在修理或封存不用的,不定本罪,定故意毁坏财物罪;
    4、行为人盗窃交通工具零部件应区别对待:不可能导致交通工具有颠覆、毁坏危险的窃取行为,只能定盗窃罪;否则定本罪。
    5、本罪并非着手实施就构成既遂,着手实施到具体危险还有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里,可以成立中止或未遂。
    (2)破坏电力设备罪
    认定本罪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A、尚未安装完毕的农用低压照明电线路,不属于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即使行为人盗走其中架设好的部分电线,也不致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其行为应以盗窃定性。
    B、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而暂停供电的线路,仍应认为是正在使用的线路。行为人偷割这类线路中的电线,如果构成犯罪,应按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C、对偷割已经安装完毕,但还未供电的电力线路的行为,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如果偷割的是未正式交付电力部门使用的线路,应按盗窃案件处理。如果行为人明知线路已交付电力部门使用而偷割电线的,应认定为破坏电力设备罪。
    D、对拆盗某些排灌站、加工厂等生产单位正在使用中的电机设备等,没有危及社会公共安全,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按盗窃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或者故意毁坏财物罪处理。
    3、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
    A、数罪并罚;犯本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
    B、区分恐怖组织:恐怖组织反法律更反政府,而黑社会组织只反法律不反政府
    (2)劫持航空器罪:
    A、正在使用中的概念:当地面人员或机组为某一特定飞行而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的准备时起,直到降落后24小时为止,该航空器被认为是正在使用中;在任何情况下,使用的期间包括航空器在飞行中的整个时间。
    正在飞行当中的概念: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时止。航空器被迫降落时,在主观当局接管该航空器及机上热暖与财产的责任以前,视为仍在飞行中。
    B、航空器包括国家航空器(用于军事、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民用航空器。
    C、行为人控制了航空器或控制了航空器的航向,成立本罪既遂。
    D、劫持:通过暴力控制航空器,并且利用交通工具高速运转的性能。
    E、劫持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F、劫持航空器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区别:前者不以破坏航空器为目的,而是强行控制航空器的航向;后者以破坏交通工具为目的。将爆炸物带进航空器内,但不具有劫持航空器的目的,不定本罪。
    (3)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飞行中的概念: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时止,属于正在飞行中;航空器被迫降落时,在主管当局接管该航空器及机上人员与财产的责任以前,视为仍在飞行中。
    (4)劫持船只、汽车罪
    刑法没有将劫持火车、电车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犯罪,从实质上看,劫持火车、电车的行为也足以使火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故应将劫持火车、电车的行为视为本罪的破坏行为。
    
    4、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1)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注意:1、他人占有枪支弹药是否合法,不影响本罪成立;
    2、骗取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不构成本罪;
    3、行为人为窃取一般财物而实际窃取了枪支弹药,由于并若不明知是枪支弹药,不定本罪,定盗窃罪;若盗窃后非法持有,则另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2)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注意:1、“持有”和“私藏”的区别:没有持枪资格持枪的为非法持有;原来有持枪资格的,但丧失资格又拒不交出的为私藏
    2、为了出卖购买或者运输邮寄大规模枪支的,是储存枪支罪
    3、明知他人犯罪所得的枪支弹药而非法持有私藏的,构成本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断;
    (3)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因主体不同、构成犯罪的要求不同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只要出租出借就构罪,是行为犯;依法配备用枪的(非公务用枪)要造成严重后果,是结果犯。
    
    5、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
    重大飞行事故罪(飞行员)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铁路职工),为交通肇事罪的子罪名
    (1)交通肇事罪 过失犯罪之王(133条):
    A、本罪存在的时空范围;公路、水路;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 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可以承载公共安全,可以通过汽车等大型运输工具,且非私人场所)
    B、事故责任认定(体现为违规程度)与严重后果的相互关系对本罪构成的影响;必须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C、本罪主体:一般为司机;乘客、行人影响司机开车的;单位领导、车辆所有者强令司机违章的;其他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人;
    D、交通肇事后的逃逸问题;逃逸致死可以构成共犯
    E、关于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的特殊规定问题。
    注意:1、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定罪,并于先前的交通肇事罪并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为了隐匿罪迹,将被害人沉入河流中,事实上被害人溺死于河流中的,应将后行为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前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则应实行数罪并罚。)
    2、肇事后逃逸致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只定交通肇事罪一罪,但法定刑很高,最高为15年。但有足够证据证明即使立即实施救助也无法挽回被害人的生命的,不适用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注意:这里不包括逃逸过程中又撞死他人的情况,也不包括由于逃逸过程中把被害人挂在车上被拖拽而死)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3、交通肇事罪与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主观上是过失,且造成严重后果,定交通肇事罪;
    主观上是故意,且行为对象是特定人,定故意杀人罪;
    主观上是故意,且行为对象是不特定人,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交通肇事行为构成犯罪的客观条件(违章与后果的关系):

    
责任体系(违章及程度)
    
构成犯罪的后果条件
    
特殊情形下构成犯罪的条件
    
完全责任与主要责任
    
死亡一人以上或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30万以上并无力赔偿的
    
重伤一人以上并有以下情形的之一的:①酒后、吸毒后驾车;②无驾驶资格;③明知车况不良;④明知无牌证、报废车辆;⑤严重超载;⑥逃逸的
    
同等责任
    
死亡三人以上
    
 
    
次要责任或者无责任
    
不存在交通肇事罪问题,但在可能存在民事责任
    
 
    

(2)重大责任事故罪
    ①本罪与失火罪、过失爆炸罪等具有相似之处,其主要区别是:前者是生产、作业活动中违反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此罪侵犯的客体是生产领域的公共安全),后者是在日常生活中违反生活规则造成严重后果;前者是特殊主体,后者是一般主体;前者是业务过失(这里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后果而言的,行为人对违反规章制度可能是明知的),后者是普通过失。
    ②本罪与交通肇事罪一般容易区别,但对厂(矿)区内机动车作业期间发生的伤亡事故案件有时难以认定。对此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的,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因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发生重大事故的,应认定重大责任事故罪。
    ③本罪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区别:本罪为作为犯(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后者为不作为犯(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
    ④国家的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生产作业组织指挥工作,违反规章制度,强令他人违章操作,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其它严重后果,不定本罪,定玩忽职守罪。
    了解其他几个相关罪名: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
    (例:以盐酸通马桶的下水道,结果产生有毒气体导致他人死亡的,定危险物品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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