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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作者:未知 申领版权
2010年10月22日 共有 4028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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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一)扰乱公共秩序罪
    (1)妨碍公务罪:
    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若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本罪)
    1、行为对象:不包括妨碍军人执行职务——妨害军人执行职务罪
    2、行为内容:阻碍合法的执行职务行为;
    3、主观方面:明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而故意阻碍。
    4、数罪并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走私罪;
    5、按一罪从重: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6、妨害公务过程中暴力致人重伤或死亡,触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从一重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处罚;若造成轻伤后果,只以本罪定罪处罚。
    (2)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法律”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本罪属于举动犯,一实施煽动行为即构成既遂。
    (3)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为方式:非冒充是、下冒充上、此冒充彼;
    1、冒充军警人员进行犯罪活动的处理:
    如果是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属于第 263 条规定有抢劫罪的加重情形;
    如果是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定招摇撞骗罪并依第 279 条第 2 款从重处罚;
    如果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定第372条的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如果是冒充武警招摇撞骗的,则根据第 450 条规定,仍应定第372条的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2、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3、本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本罪骗取的可以是物质性利益(不以数额较大为必要),也可以是非物质性利益;当骗取的是物质利益时,两者构成要件可能发生重合,优先考虑重罪;即物质利益的数额特别巨大时直接定诈骗罪。
    (4)【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1、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的对象仅限于印章,“公司、企业”则不仅限于国有性质的单位;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论处;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该罪共同犯罪论处。
    2、实施上述行为是为了进一步实施其他犯罪,因具有牵连关系,属于牵连犯,以重罪定罪处罚。
    3、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对象仅限于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也包括非真实、并不存在的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但是不包括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若对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进行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抢夺,以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定罪处罚。
    4、刑法没有处罚购买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提供照片、预付定金只是购买非法身份证不可或缺的行为,也不宜作为犯罪处罚。
    (5)【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1、行为人非法生产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后又使用的,只成立非法生产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2、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窃取他人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从一重罪处罚。
    (6)【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本罪与为境外组织、机构人员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情报罪的关系
    (7)【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1、《刑修七》规定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对象不再仅限于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和尖端科技领域,也包括其他计算机信息系统;客观方面也有所扩充,表现为非法侵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或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客观方面强调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等破坏行为,并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2、故意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遭受损失,以及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或通信服务,造成计算机网络或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3、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非法发送给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定【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8)【聚众打砸抢】【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聚众斗殴罪】:
    1、【聚众打砸抢】如果致人伤残、死亡的(也包括过失),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如果是抢走或者毁坏公私财物的,除责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2、【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处罚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仅处罚首要分子;
    3、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 必须双方都是多人,其中一方至少3人以上;
    “斗殴”: 不能有重伤以上程度。此罪侵犯的是社会管理秩序,所以不要求有伤害结果。
    法律拟制: 只要致人重伤、死亡的,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定故意杀人、故意伤害
    (9)【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1、“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可见,“保护伞” 并非必要特征。
    2、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又利用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其他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3、【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其他罪的区别:主体不同:本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方式包括通风报信隐匿毁灭证据(包庇罪)、阻止他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妨害作证罪),提供财物帮助逃匿(窝藏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阻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妨害公务罪)
    (10)【寻衅滋事罪】【聚众淫乱罪】【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盗窃、侮辱尸体罪】
    1、【寻衅滋事罪】中“强拿硬要”与抢劫罪的区别:
    前者主观上还具有逞强好胜和通过强拿硬要来填补其精神空虚等目的,后者只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前者行为客观上不以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方法强拿硬要,后者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劫取财物;
    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使用威胁或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的行为,一般不宜定抢劫罪;若符合寻衅滋事罪构成的,可以定寻衅滋事罪。
    上述标准也适用于本罪区别故意伤害罪、侮辱罪、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
    2、【聚众淫乱罪】参加者为3人或3人以上(男女不限);自愿而非强迫,否则构成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仅处罚首要分子或多次参加者;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非本罪从重情节而是单独定【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3、【盗窃、侮辱尸体罪】“尸体”:可以是尸体全部、整体、也可以是部分、尸骨、残骸;
    本罪罪数问题:盗窃尸体又加以侮辱的,或为了侮辱尸体而实施盗窃,均定盗窃、侮辱尸体罪;杀人后为毁灭罪证而毁灭抛弃尸体的,直接以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杀人后为损害死者尊严或其近亲属的尊严而故意侮辱尸体的,应数罪并罚;在盗窃现代人的墓葬时,既盗窃了尸体又盗窃了陪葬品,数额较大的,应以盗窃罪和盗窃尸体罪并罚。
    (11)【赌博罪】【开设赌场罪】
    1、赌博罪特征: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为赌博行为提供赌场、赌具、组织、招引他人参加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以赌博为业(即赌棍)
    2、开设赌场罪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赌博罪中的聚众赌博行为可能也表现为提供赌场、赌具等方式,但一般为临时性的,若发展成为具有一定的组织性、固定性、规模性的提供赌博行为,则定开设赌场罪;
    3、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为赌博网站做代理,接受投注的,也构成开设赌场罪;
    4、通过赌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赌博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按贿赂犯罪定罪处罚。
    (12)【传授犯罪方法罪】
    注意:1、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犯罪的区别:
    A、客观行为不同:前者将具体实施犯罪的方法传授给他人,是否有教唆实施犯罪的目的在所不问;后者促使产生犯罪意图;
    B、对象要求不同:前者要求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后者有要求;
    C、是否成立共犯不同:前者不成立,后者成立;
    D、是否是独立罪名:前者是;后者不是。
    2、在教唆犯罪与传授犯罪方法相结合或相竞合的情况,即对同一犯罪内容同时实施教唆行为与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或者用传授犯罪方法的手段使他人产生犯罪决意。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从一重罪论处。但是,如果行为人分别对不同的对象实施教唆行为与传授犯罪方法,或者向同一对象教唆此罪而传授彼罪的犯罪方法,则应按所教唆的罪与传授犯罪方法罪实行数罪并罚。
    (13)妨害司法犯罪中容易混淆的罪名:

    
罪名
    
时空条件
    
主体
    
行为方式
    
伪证罪
    
刑事诉讼
    
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刑事诉讼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不限于律师)
    
(1)直接毁灭、伪造证据
    (2)帮助毁灭、伪造证据
    (3)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作伪证的
    
★妨害作证罪
    
各类诉讼
    
一般主体
    
(1)阻止证人作证
    (2)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各类诉讼
    
一般主体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被帮助者自己不构成犯罪,只是案外第三人构成)
    

1、伪证罪与诬告陷害罪的区别:前者四个特殊主体,只在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个别情节上提供伪证,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后者一般主体,捏造整个犯罪事实,在立案侦查之前实施并且是引起立案侦查的原因。
    数人合谋进行诬陷,一人诬告,其他人以证人身份作伪证,“证人”构成诬告陷害罪的共犯,因为数人只是分工不同且诬告陷害罪为重罪。
    2、  打击报复证人罪与妨害作证罪的区别:
    前者发生在证人提供证言之后;后者发生在证人出庭作证之前及诉讼活动过程中;
    前者行为不仅针对证人本人,也包括其亲友、毁坏其财产名誉等;后者行为针对证人本人。
    3、  窝藏、包庇罪:
    A、明知是犯罪的人而故意窝藏包庇;对象仅限于“犯罪的人”(只要作为犯罪嫌疑人被立案侦查即可视为);但有例外: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可构成包庇罪。因卖淫、嫖娼活动不一定是犯罪,仅属于一般违法活动,行为人帮助包庇的对象不一定是犯罪分子,但仍可构成包庇罪。
    本罪必须是在犯罪分子犯罪之后实施;若事前通谋,构成共犯。
    B、“窝藏”是指提供隐藏场所、财物,帮助逃匿,针对的是人;“包庇”是指为犯罪分子作假证明、帮助逃避法律责任,针对的是证据。
    C、包庇对象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不定本罪,定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不定本罪,定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A、“明知”理解为“知道或应当知道(实际是一种推测,如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又无合理、合法证明的)”;本罪为选择性罪名;“收购”可以买赃自用,也可为给他人使用而买赃;事前有通谋,构成共犯;本罪对象不包括行为人本人或其参与共犯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属于事后不可罚。
    B、《刑修七》规定:单位也可构成本罪;实行双罚制。
    C、行为人将替本犯窝藏的赃物据为己有的,仅构成窝藏赃物罪,不另定侵占罪;诈骗他人的犯罪所得的赃物,构成诈骗罪。
    5、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A、对象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支付令、调解书、仲裁书本身不属于本罪的对象,但法院为执行这些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而依法作出的裁定书属于本罪对象。
    B、主体是对法院裁判负有履行义务的人(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单位不属于,但单位的主管人与或其他直接负责人为单位利益而拒不执行裁判的,构成本罪。
    C、本罪客观方面常常为不作为,但也有积极作为的,如暴力抗拒执行,致人轻伤,仍定本罪;如致人重伤、死亡的,定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D、行为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的,致使裁判无法履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本罪共犯;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滥用职权实施上述行为,同时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依重罪定罪处罚。
    6、脱逃罪的主体包含被依法关押已决犯和未决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构成本罪;
    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主体只包含依法关押已决犯;
    注意:两者都不包含劳动教养,行政拘留,民事拘留的人员
    7、【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318 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321 条)
    注意:A、“组织”与“运送” 的区别:
    “组织”: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 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的。组织行为具有“复合性”,包含“运送”的环节, 若被组织者与被运送者如具同一性,只定组织一罪;否则,数罪并罚。
    “运送”的对象仅为具有偷越国(边)境意愿的人;“组织”的对象包括决意、未决意、被诱骗、胁迫偷越国(边)境的人
    B、包容犯:前者包容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务罪,作为本罪情节加重犯处理;后者包容妨害公务罪,作为加重犯处理。
    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作为本罪结果加重犯处理,不另定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也不并罚。
    C、数罪并罚:两者都可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数罪并罚;
    8、【 骗取出境证件罪】:主体是单位或个人
    A、本罪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区别:行为人实施 骗取出境证件的行为,只要是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无论是自己还是供他人使用,若尚未着手实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直接定本罪,不作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预备犯处理。
    B、本罪与【偷越国(边)境罪】的区别:本罪必须具有为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目的;若是自己使用,以【偷越国(边)境罪】预备犯处理
    9、妨害文物管理罪
    文物:“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
    (1)【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毁坏名胜古迹罪】【过失毁坏文物罪】:“文物”是指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
    (2)【倒卖文物罪】:以牟利为目的;单位或个人;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包括珍贵文物、其他禁止的一般文物)
    A、本罪与【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的区别:
    前者对象是国家禁止的一切文物;后者对象仅是单位或个人合法收藏的文物,且为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
    前者主观上要求以牟利为目的;后者无此要求。
    B、本罪与【非法出售、私藏文物藏品罪】的区别:
    后者对象仅是国有文物藏品;主体仅是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具有市场文物合法资格的国有单位,且出售的对象仅限于非国有单位或个人;主观上也不以牟利为目的。
    (3)【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A、“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范围是清代和清代以前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以及辛亥革命以后与著名历史事件有关的名人墓葬、遗址和纪念地。
    盗掘近现代墓葬,应定盗窃罪
    B、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行为过程中并从中盗取了珍贵文物或者严重破坏珍贵文物的构成应当作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加重构成处理(第328条);不定盗窃罪、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毁坏名胜古迹罪。
    (4)【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实施本罪,同时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刺探国家秘密、情报罪,想像竞合,从一重罪论处。
    10、危害公共安全罪
    (1)【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逃避动植物检疫罪】
    A、四罪均为过失犯罪;但违反有关公共安全管理法规制度本身是故意的。
    B、【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主体为单位或个人;属于危险犯;“传染病”为甲类传染病,如鼠疫、霍乱等。
    本罪与【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的区别:后者主体仅为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必须造成严重后果;不限于甲类传染病的菌种、毒种;前者还具有妨害公务的性质。
    (2)【非法组织卖血罪和强迫卖血罪】【、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采集、供应血液或血液制品事故罪】
    非法组织卖血罪和强迫卖血罪的区别:前者是自愿,后者非自愿;行为人在非法组织卖血和强迫卖血过程中,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应定故意伤害罪。
    本罪与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罪的区别:前者是行为犯;后者是危险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即构成既遂。
    (3)【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医疗事故罪】
    A、【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主体均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行医”,医疗行为,必须由医生从事的业务行为,否则便会有危险;这里的“行医”是一种反复多次、继续从事的事务,若不具有医生资格的人,偶然为他人医疗,不构成本罪,即使造成严重后果,应定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而非本罪。
    被害人的承诺并不影响本罪成立。
    B、【医疗事故罪】:主体是医护人员,包括国家、集体医疗单位的医生、护士、药剂人员以及经主管部门批准的个体行医人员。
    本罪与【非法行医罪】的区别:主体不同;在集体性医疗单位从事医疗活动但不具有独立的执业资格的,若从事个体行医,构成非法行医罪;具备此种资格而不具备他种资格,从事他种医疗活动的,不构成非法行医罪,造成严重事故的,定医疗事故罪。
    前者要求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死亡或严重影响身体健康;后者只要求情节严重,造成死亡或严重影响身体健康,构成本罪结果加重犯。
    
    11、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单位均可构成本节罪名
    (1)【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走私废物罪】
    A、【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过失犯;
    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前者违背国家有关环保规定;后者违反厂矿、企业安全操作规程,在生产作业中发生。
    本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区别:后者发生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前者无此限制;前者是危险废物,后者是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2)【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狩猎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注意:1、前两者对犯罪时间地点和方法都有明确要求,即在禁渔区(禁猎区)、禁渔期(禁猎期)、使用禁止的工具和方法,违反其中之一即构成犯罪。
    2、使用爆炸、投毒、私自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非法捕捞、狩猎杀害上述动物,同时构成114~115条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按想像竞合犯处理。
    (3)【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农业用地”包括耕地、林地等农用地;
    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处罚。
    (4)【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滥伐林木罪】【盗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1、盗伐林木罪与滥伐林木罪:——都侵犯林木资源,两者区别是,看是否侵犯所有权
    盗伐林木罪――无证(无权)砍伐林木、侵犯所有权;滥伐林木罪――持证但违规砍伐、侵犯林业管理制度;
    A、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
    B、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己有,或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C、对于伪造、变造、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许可证的,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论;对于买卖进出口证明书等经营许可证的,同时触犯非法经营罪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的,以重罪处罚。
    D、擅自砍伐本单位或本人经营管理的森林或林木的,定盗伐林木罪;
    E、未经批准,任意采伐本单位或本人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的,定滥伐林木罪。——侵犯了国家林业管理制度和环境资源。
    2、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注意:此罪不再要求是“以牟利为目的”、也不再要求“在林区”。
    
    12、毒品犯罪——注意:特别再犯问题;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347条):
    1、选择性罪名,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等行为的,只定一罪;
    主观上为“明知”;无论数量多少,都应追究刑事责任, 予以刑事处罚;
    “运输”可由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具有责任能力的人构成;其他罪行只能由已满16周岁、具有责任能力的人构成;
    贩卖毒品罪不要求以营利为目的,也不要求牟利为要件,只要是有偿转让即构成本罪。
    为自己吸食毒品而购买,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若数量较大,可能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2、再犯问题: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的毒品犯罪(后罪不仅限于该5种罪),应从重处罚。
    3、行为人故意制造假毒品出售,或明知是假毒品而冒出毒品贩卖获利,数额较大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若行为人误将假毒品当作真毒品贩卖,属于事实上的认识错误,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行为人明知在毒品中掺杂非毒品以贩卖获利的,仍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毒品不作纯度折算,但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加重处罚,因为是包容犯关系;利用、教唆未成 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2)【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犯罪对象仅限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底犯罪分子或其犯罪所用的毒品或其犯罪所得财物;不包括本节其他毒品犯罪、其他刑事犯罪。
    (3)【非法持有毒品罪】(348条):典型的数额犯,必须数量较大,标准是“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冰毒)10克以上或其他毒品数额量较大”。
    只有搞不清楚持有毒品的来源或为了自己吸食而拥有时,才单独定本罪;若持有毒品是为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或直接来源于制造、帮他人窝藏转移毒品等情形的,应直接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或窝藏、转移毒品罪,不定本罪,更不数罪并罚。
    (4)【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本罪必须情节严重:种植数量较大(罂粟500株以上);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抗拒铲除的,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的行为是为制造毒品,既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又加工提炼鸦片等毒品出售,属于吸收犯,以制造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不定本罪,更不数罪并罚。
    (5)【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
    1、行为人自己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但拥有数量较大,可能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引诱、教唆、欺骗、强迫的对象是未成年人,从重处罚;
    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主体是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或单位;客观方面是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管制的能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主观上必须不以牟利为目的;若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应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13、卖淫犯罪问题
    (1)组织卖淫罪(358条):
    1、对象:“他(她)人”,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
    2、包容犯现象:强奸后迫使卖淫的,加重犯,不并罚;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从重处罚
    3、与【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关系:如果对象同一的,被【组织卖淫罪】吸收;如果不同一的,需并罚。
    4、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单独定【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
    5、引诱不满14周岁的幼女,定引诱幼女卖淫罪;留容、介绍卖淫罪无此限制。
    (2)【传播性病罪】与【嫖宿幼女罪】(360条)
    1、传播性病罪主体是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包括卖淫者、嫖娼者;
    主观上必须是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并不要求具有传播性病的目的;即使明知自己患有性病,为防止传播采取了防护措施,也构成本罪;但是若出于伤害的目的将性病传染给他人,造成伤害的,构成故意伤害罪。
    客观上本罪时空条件是在卖淫嫖娼过程中,即以获取钱财为目的或以给付财物为代价的交易活动中;若在与他人通奸、其他淫乱活动或强奸过程中传播了性病,不构成本罪;
    本罪是行为犯,不要求已经将性病传染给他人或具有引起传染性病的具体危险。
    2、嫖宿幼女罪主观上必须知道或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
    若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又嫖娼且对象为不满14周岁的幼女,同时构成传播性病罪和嫖宿幼女罪,应想像竞合,从一重罪处罚,定嫖宿幼女罪从重处罚。
    3、包庇罪的扩大化问题:第362条,如前所述,依310条规定,包庇罪的对象必须是犯罪分子,而卖淫嫖娼的行为一般地说仅仅是一般的违法行为而非犯罪行为,但如果旅馆业、饮食服务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行为,依法也以包庇罪论处。
    
    14、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1)【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主观上必须以牟利为目的;客观方面也包括利用网联网、移动通信终端或聊天室、论坛等高科技技术手段实施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行为。
    【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不论是否出于牟利目的,均构成犯罪,但罪名不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2)【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主观上是过失;若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构成【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书号”扩大解释包括“刊号、版号”
    (3)【组织淫秽表演罪】不限于他人之间,包括人与动物、动物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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