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注意:此类罪,必须危害中国的国家安全(领土、主权等)
1、间谍罪:
①、参加间谍组织;
②、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
③、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不要求明知敌人是间谍组织,只要明知对象是敌人)
注意:行为人既参加间谍组织,又为境外刺探国家秘密的,只定间谍罪。
犯本罪,又犯实施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等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数罪并罚。
若行为人为实施间谍性质的犯罪,但明知他人有间谍性质的犯罪行为,而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案情却拒绝提供的,构成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2、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①本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区别:境外与境内(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
②本罪与间谍罪的区别:是否明知对方为间谍性质的组织。也就是说想构成此罪,则必须行为人明知不是为间谍组织刺探国家秘密,否则构成间谍罪。
③如果故意将国家秘密泄露给境内人员,则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④法条竞合:如果是军事秘密的,则构成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5通过将国家秘密互联网予以发布,情节严重,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或情报非法发送给境外的特定机构组织个人的,定本罪。
3、另外注意几点:
①资敌罪:要求是“战时”; ―――资敌行为虽为一种帮助行为, 但单独定罪。
②武装叛乱、暴乱罪:叛乱具有叛变或投奔境外的性质,而暴乱则完全是在境内实施的烧杀抢夺等破坏行为。
③叛逃罪:
(1)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没有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一般公民,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2)必须在履行公务期间
(3)必须有叛逃行为:在境内履行公务期间叛逃至境外、在境外履行公务期间叛逃。
(4)叛逃行为必须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故单纯逃往境外或不回到境内等并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成立本罪。至于叛逃行为是否危害国家安全,则应通过考察行为人投奔境外的组织、机构的性质、叛逃的目的与动机、叛逃的方式与手段等进行判断。
(5) 叛逃必须是擅离岗位叛逃,没有离开自己工作岗位的,不可能成为叛逃行为。
(6)本罪主观上只能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叛逃行为会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7)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本罪,从重处罚。适用刑罚时注意刑法56条规定的“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