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法与社会相互关系的下列哪一表述不成立?(2006-1-4)[1]
A.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法的性质与功能决定于社会,法与社会互相依赖、互为前提和基础
B.为了实现法对社会的有效调整,必须使法律与其他的资源分配系统进行配合
C.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强调理性、正义和法律统治三者间的有机联系
D.建设节约型社会,需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科技和hr等多种手段
2.(2008-1-92)[2]某国跨国甲公司发现中国乙公司申请注册的域名侵犯了甲公司的商标权,遂起诉要求乙公司撤销该域名注册。乙公司称,商标和域名是两个领域的完全不同的概念,网络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均不属中国《商标法》的调整范围。法院认为,两国均为《巴黎公约》成员国,应当根据中国法律和该公约处理注册纠纷。法院同时认为,对驰名商标的权利保障应当扩展到网络空间,故乙公司的行为侵犯了甲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据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
B.科技的发展影响法律的调整范围,而法律可以保障科技的发展
C.国际条约可以作为我国法的渊源
D.乙公司的辩称和法院的判断表明: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与可接受性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紧张关系
[1]【答案】A。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法的性质与功能决定于社会,社会是法的前提和基础,这个关系不能反过来。
[2] A.B.C.D.根据材料,选项全部正确。乙公司的辩称和法院的判断表明: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与可接受性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紧张关系。严格按照法律条文进行推理维护了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而根据公平准则进行创造性处理则维护了法律决定的可接受性,在本案中这两个方面出现了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