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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总结:法律责任
作者:未知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09日 共有 1033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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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陆某在一百货商场购买“幸福”牌电饭煲一台,遗忘在商场门口,被王某拾得。王某拿至家中使用时,因电饭煲漏电发生爆炸,致其面部灼伤。王某向商场索赔,商场以王某不当得利为由不予赔偿。对此事件,下列哪一项表述能够成立?(05-1-4)[1]
    A.王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应以与致损事件相关的法律规定为根据
    B.不法取得他人之物者应承担该物所致的损害
    C.由王某对自己无合法根据占有物品的行为承担损害后果,符合公平原则
    D.按照风险责任原则,陆某作为缺陷商品的购买者应为王某的损害承担责任
    2.某医院确诊张某为癌症晚期,建议采取放射治疗,张某同意。医院在放射治疗过程中致张某伤残。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张某的伤残确系医院的医疗行为所致。但法官在归责时发现,该案既可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过错原则,也可适用《民法通则》第123条的无过错原则。这是一种法律责任竞合现象。对此,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2006-1-5)[2]
    A.该法律责任竞合实质上是指两个不同的法律规范可以同时适用于同一案件
    B.法律责任竞合往往是在法律事实的认定过程中发现的
    C.法律责任竞合是法律实践中的一种客观存在,因而各国在立法层面对其作出了相同的规定
    D.法律解释是解决法律责任竞合的一种途径或方法
    3.下列有关法律后果、法律责任、法律制裁和法律条文等问题的表述,哪些可以成立?(2005-1-52)[3]
    A.任何法律责任的设定都必定是正义的实现
    B.法律后果不一定是法律制裁
    C.承担法律责任即意味着接受法律制裁
    D.不是每个法律条文都有法律责任的规定
    4.(2008-1-5)[4]张某过马路闯红灯,司机李某开车躲闪不及将张某撞伤,法院查明李某没有违章,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判李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道路交通安全法》属于正式的法的渊源
    B.违法行为并非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唯一根源
    C.如果李某自愿支付超过10%的赔偿金,法院以民事调解书加以确认,则李某不能反悔
    D.李某所承担的是一种竞合的责任
    [1] 【答案】A。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因此王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应以与致损事件相关的法律规定为根据。hr选项结合民法原理部成立。
    [2] 【答案】C。法律责任竞合是法律实践中的一种客观存在,但各国对该问题的规定却是存在差异的。法律的适用及法律责任的归结离不开法律解释,因此可以说法律解释是解决法律责任竞合的一种途径或方法。
    [3]【答案】BD。法律责任的设定只是国家对相关问题的态度,并非意味着都能落实,都能实现正义;法律责任不等于法律制裁,有法律责任不等于就一定有法律制裁,因此,承担法律责任并不意味着就接受法律制裁。
    [4] D.《道路交通安全法》属于正式的法的渊源,违法行为并非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唯一根源,还包括违约和法律直接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如果李某自愿支付超过10%的赔偿金,法院以民事调解书加以确认,则李某不能反悔,因为法院调解具有约束力,本案中李某承担的是单一责任,不存在责任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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