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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总结:法的作用
作者:未知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09日 共有 783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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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点1:法的作用
    1.20世纪90年代初,传销活动在中国大陆流行时,法律法规对此没有任何具体规定。当时,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对这类案件的处理往往依据《民法通则》第7条。该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这说明法律原则具有哪些作用?(2006-1-52)[1]
    A.法律原则具有评价作用
    B.法律原则具有裁判作用
    C.法律原则具有预测作用
    D.法律原则具有强制作用
    考点2: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1.下列有关法律作用、法律观念等问题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2005-1-53)[2]
    A.“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这说明法律是自由的保障。
    B.“恶法亦法”观点强调法律的权威来自于法律自身,与法律之外的因素无关。
    C.“徒法不足以自行”,因此法律不是万能的。
    D.“有治人,无治法”,反映了中国古代“以法治国”的法治观。
    2.(2008-1-1)[3]西方法律格言说:"法律不强人所难"。关于这句格言涵义的阐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凡是人能够做到的,都是法律所要求的
    B.对人所不知晓的事项,法律不得规定为义务
    C.根据法律规定,人对不能预见的事项,不承担过错责任
    D.天灾是人所不能控制的,也不是法律加以调整的事项
    3.(四川2008-1-51)[4]关于法的作用,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法是由人创制的,人们在立法时受社会条件的制约
    B.法律人在处理法律问题时没有自己的价值立场
    C.法具有概括性,能够涵盖社会生活的所有方面
    D.法律不能要求人们去从事难以做到的事情
    [1] 【答案】A B C D。
    [2] 【答案】ABC。
    [3] C.“法律不强人所难”,即一般人做不到的事,不应规定为法律义务,不应设定法律责任。因此最接近的选项是:人对不能预见的事项,不承担过错责任。
    [4] 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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