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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论述题重点解析4
作者:未知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09日 共有 438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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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因为违反了法定义务,契约义务或由于法律的规定,而由行为人所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的原因分为三类:第一,是因为违法;第二,是由于违约;第三,既没违法又没违约,但由于法律的规定而引起的。
    注意法律规则的构成:假定、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假定是指这个法律规则在什么情况下对谁有效。一旦假定发生,行为人有这几个模式:可以,不得,必须,应当。“可以”是授权性的模式。“不得”,“必须”,“应当”是义务性的模式。
    授权性规则又是和法的哪个规定作用相联系。因为授权性规定你可以这么做,意味着这种指引是有选择的指引。因此,授权性规则是和有选择的指引相一致的。而“不得”,“必须”,“应当”这些指引,是义务,是不能选择的。因此,义务规则是和确定的指引相联系的。
    法律后果有两种,一是肯定的后果,二是否定的后果。如果按照了指引去做就是肯定的后果。如果违反了指引去做就是否定的后果。
    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违宪责任。违宪责任是指违反了宪法的规定,导致的责任是违宪责任。违宪责任是和宪法效力的最高性相联系的。宪法效力最高性有两个含义:第一,宪法是法律法规制定的依据,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和宪法相违背。与其相违背的,无效。第二,宪法也是一切人行为的最高准则。因此,是国家机关领导人或人大代表违宪,将被罢免。
    法律责任的规则原则:(1)责任法定原则(2)公正原则(3)效益原则(4)合理性原则。
    免责:(1)时效免责,即法律责任经过了一定的期限后而免除。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2)不诉及协议免责。是指如果受害人或有关当事人不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就实际上被免除,或者受害人与加害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同意的免责。例如医生锯掉腿部长有肿瘤的一位患者的大腿。这是医疗合同协议免责。
    (3)自首、立功免责。
    (4)因履行不能而免责。
    法律责任、法律后果、法律制裁和法律条文的综合讲解:
    例如,2005年的一道考题:
    A.任何法律的设定都必定是正义的实现。这是错误的。因为如果这个法是恶法,则法律责任的设定就不是正义的实现。如果是良法则是正义的实现。
    B.法律后果不一定是法律制裁。这是正确的。法律后果有两个:肯定和否定。只有否定的后果才存在法律责任,有法律责任才可能有法律制裁。
    C.承担法律责任即意味着接受法律制裁。这是错误的。因为如果你能主动承担法律责任,就不存在制裁。法律制裁是因为不主动承担法律责任国家用强制力强迫去承担法律责任才构成法律制裁。因此法律制裁是被动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法律制裁也不再是纯粹是一个补偿,而具有惩罚性。
    D.不是每个法律责任都有法律责任的规定。这是正确的。法律条文和法律规则不是一一对应关系。一个法律条文可以规定不同的规则,几个条文也可能共同构成一个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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