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
在我国,法律体系是一个由各个部门法所组成的,内部和谐一致的整体。通常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刑法、诉讼法等等。我国的法律体系尽管有不和谐的地方,但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推进,问题会逐步得到解决。
九、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第一,对人的效力;第二,时间效力;第三,空间效力。
对人的效力,具体又分为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和折中主义。
对时间的效力,要注意法的溯及力,即法对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能够适用,则有溯及力;反之,则没有。一般来说,法无溯及力。
例如,2007年的一道考题。第一,刑事法律若具有溯及力,可能导致国家权力的滥用和扩张,也违反了正义的原则。第二,法治社会要求法律具有可预测性和确定性,而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符合这要求。第三,要某些现代民事法律中,为了保证公民权力,一定程度上,是承认法律有溯及力。我国实行有力追溯原则,是指为了更好的保护公民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允许法律有溯及力。
西方某法院指出,法律只向前看,不向后看,是指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同时,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是从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开始规定的。
二战结束后,在德国成立的纽伦堡国际法庭,以审判纳粹战犯。纳粹战犯就曾以法不溯及既往提出抗辩。德国人的法治思想很强。德国法上有个著名的学派,历史法学派,代表人物是萨维尼,提出了著名的“民族精神论”,深刻的影响了德国的民法典,使其制定推迟。致使《德国民法典》于1896年才予以公布,自1900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潘德可顿”法学派为德国民法典的立法奠定了理论上的坚实基础。具有概念准确、逻辑严密、体系完备等特点。
十、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种类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征: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是合法性,合法性不是指指引起法律关系的原因只能是合法的。合法性的含义是社会关系的建立有法律依据。只要是有法律依据,都可能产生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法律关系的类型
基本法律关系、普通法律关系和诉讼法律关系。
由宪法或宪法性法律所确认的关系叫基本法律关系。由宪法以外的变通法律确认的关系叫普通法律关系。由诉讼法所确定的关系叫诉讼法律关系。
平权性或隶属性关系。
如果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则是平权性法律关系,如果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是不平等的,则是隶属性法律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是权利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不特定的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是特定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在民法上,物权法的关系是绝对权。而债权法的关系是相对权。
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合法因素引起的,保护性法律关系是违法因素引起的。
单向法律关系、双向法律关系和多边法律关系
如果权利人仅享有权利,义务人仅履行义务,这是单向法律的关系。如不附条件的赠与。双向法的关系,是双方都赋有权利和义务。多边法律关系,是由三个或三个以上相关法律关系的复合体,其中既包括单项法律关系,又包括双向法律关系。
例如,甲向乙买了10台空调,后甲把这10台空调放到了丙的仓库进行储藏。后来甲委托丁运输公司把10台空调运回家。其中甲、乙是买卖法律关系,甲、丙之间是仓储法律关系,甲、丁之间是运输法律关系,是多边法的关系。
主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和从法律关系(第二性法律关系)。
主法律关系是指不以其他法律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而能够独立存在的法律关系,也称第一性法律关系。必须以其他法律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而不能独立存在的法律关系叫从法律关系,也称第二性法律关系。
在上面的例子中,买卖法律关系是主法律关系,也叫第一性法律关系,仓储、运输法律关系是从法律关系,也叫第二性法律关系。
3.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是物,二是行为结果,三是精神产品,四是人身。
注意人的身体在整体上是不能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的。因为如果把一个人的整个身体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成为贩卖人口。但人的器官是可以移植的,器官移植时不能有伤风化,同时要根据法律的规定执行。当器官还没有离开人的身体时,还是他的组成部分,一旦植入别人的身体,就成为他人身体的一部分。
4.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指凡是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化或消灭的各种事实。根据事实是否和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分为事件和行为。行为是和当事人的意志有关的。事件是和当事人的意志无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