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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司法考试强化班法理学讲义:法与社会二
作者:未知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09日 共有 647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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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与政治
    (一)法与政治的不同
    1.政治通过把利益关系集中、上升为政治关系来反映经济关系,法以规则、程序和技术式对经济关系做制度化表现。
    2.政治突出体现社会生活的组织性,法突出体现社会生活的规则性和程序性。
    3.政治的控制和调整功能通过政治行为和政治过程实现,法通过对主体权利义务的确认和保障实现对社会的控制和调整。
    (二)法与政治的相互作用
    1.政治对法的作用。
    (1)法的产生和实现往往与一定的政治活动相关,反映和服务于一定的政治。
    (2)
    (三)法与政策的区别
    
 
    
法 律
    
政策
    
意志属性
    
法律体现国家意志,具有普遍拘束力,向全社会公开。
    
体现全党的意志,其强制实施范围仅限于党的组织和成员,允许有不对社会公开的内容存在。
    
规范形式
    
规范性法律文件,或国家认可的其他法律( hr]httP://Www.Gzu521.Com 渊源形式,以规则为主,具有严格逻辑结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具体,明确。
    
表现为决议、宣言、决定、命令、通知,具有纲领性、原则性和方向性。
    
实施方式
    
法的实施与国家强制力相关,切实有组织化、专门化和程序化的。
    
以党的纪律保障实施,其实施一般不与国家强制性相关。
    
调整范围
    
只能调整可以以法定权利义务来界定的、具有交涉性和可诉性的行为领域和社会关系
    
政策调整的社会关系和领域比法律广,对党的组织和党的成员的要求也比法律高。
    
稳定性程序化程度
    
法具有较高的稳定性和程序性,法的任何变动都必须遵循严格、且专业性很强的程序。
    
政策可以应形势的变化作出较为迅速的反应和调整、其程序性约束也不及法那样严格和专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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