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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司法考试强化班法理学讲义:法的运行一
作者:未知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09日 共有 838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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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立   法

(一)立法的定义与特点
    1.立法是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活动,
    2.立法是将一定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
    3.立法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动。
    4.立法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
    (1)广义上的立法概念与法律制定的涵义是相同的,泛指一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制定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它既包括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制定宪法和法律的活动,也包括有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制定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还包括国务院和有权的地方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2)狭义上的立法是国家立法权意义上的概念,仅指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即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法制定、修改和废止宪法和法律的活动。
    (二)立法体制
    1.所谓立法体制,是关于一个国家立法权限的划分、立法机关的设置和立法权的行使等各项制度的总和,其核心是立法权限的划分。国家的性质决定了一国的立法体制的性质,国家的结构形式也影响着一国的立法体制。
    2.立法权的分类
    
 
    
定         义
    
举    例
    
国家立法权
    
一定中央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用以调整基本的、带全局性的社会关系,在立法体系中居于基础和主导地位的最高立法权。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地方立法权
    
由地方有权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立法权,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可以是单一层次的,也可以是多层次的。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
    
行政立法权
    
源于宪法、由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的、低于国家立法权的一种独立的立法权,包括中央行政立法权和地方行政立法权。
    
国务院制定行政规章的权力
    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的权力
    
授权立法权
    
又称委托立法权或委任立法权,是有关国家机关由于立法机关的授权而获得的、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进行立法的一种附属立法权。
    
国务院和经济特区所在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进行立法的权力
    
 
     
     
     
     
     
     
    (三)立法程序
    1.所谓立法程序,是指特定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定步骤和方式。
    2.我国立法程序一般的步骤:
    (1)提出法律议案:
    ①向全国人大:两团(全国人大主席团 全国人大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代表);两委(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两央(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两高(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 专门委员会 人大常委(hr]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 两央(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 两高(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审议法律议案;
    A.全国人大对列入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的审议(《立法法》第12-23条)
    a.全国人大对列入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审查讨论的形式有:
    ①各代表团审议;
    ②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
    ③各代表团团长会议讨论;
    ④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讨论;
    ⑤法律委员会进行统一审议。
    其中,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和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的讨论会议,均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就法律案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
    全国人大代表众多,因此不采用全体会议的形式对法律案进行审议。
    b.全国人大对列入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审议的结果
    ①因撤回而终止审议:列入全国人大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②授权常委会处理:法律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委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全国人大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委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全国人大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③交付表决: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B.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列入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的审议
    a.审议的形式及程序
    ①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列入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审查讨论的形式包括:分组会议审议;联组会议审议;全体会议审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委员会进行统一审议。
    ②“三读”审议程序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三读”审议程序,是指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③“三读”审议程序的例外:
    ⅰ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ⅱ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b.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列入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审议的结果
    ①因撤回而终止审议: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委员长会议同意,并向常委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②暂不付表决:法律案经常委会三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委员长会议提出,经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列入全国人大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采取的措施是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而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经常委会三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则是交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③因搁置审议或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而终止审议:列入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委员长会议向常委会报告,该法律案终止审议。
    ④交付表决: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常委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
    (3)表决和通过法律
    法律案,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4)公布法律。
    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它是法律生效的前提,法律通过后凡是未经公布的,都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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