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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司法考试强化班法理学讲义:法的本体六
作者:未知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09日 共有 1033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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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法的渊源

(一)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
    1.分类标准:是否具有国家制定的法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
    2.正式法源是指具有明文规定的法的效力并且直接作为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
    的规范来源的那些hr,如宪法、法律、法规等,主要为制定法,即不同国家机关根据
    具体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对于正式法源法律人有义务适用它们。
    3.非正式的法的渊源则指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构成法
    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前提的准则来源的那些资料,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
    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
    乡规民约、社团规章、权威性法学著作,还有外国法等。
    4.在司法实践中,在法源的选取上遵循的原则是:“先正式渊源,后非正式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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