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小案例
王某、李某、张某同为A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王某持有A公司45%股权,李某持有30%的股权,张某持有25%的股权。张某决定把自己持有的 25%股权全部转让给李某,和李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将其持有的25%股权转让给李某,转让价格为750万元。王某得知后,担心A公司被李某控制,从而影响自己在A公司的利益,就向张某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在被张某拒绝后,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张某和李某之间的股权转让未经其同意,且未进行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的变更,请求法院确认二人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并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法院判决认定张某和李某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王某不享有优先购买权,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