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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法考试《法理学》重点讲解:秩序基本价值
作者:未知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09日 共有 1028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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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理学在其他学科中处于基础的地位,是法律行业的基础。也就是说,在秩序问题上,根本就不存在法律是否服务于秩序的问题。那么秩序是为谁服务呢?
    法学上所言的秩序,主要是指社会秩序。它表明通过法律机构、法律规范、法律权威所形成的一种法律状态。由不同的人所组成的社会要得以维系其存在与发展,就必须确立基本的秩序形式,而在其中,法律在促成人类秩序的形成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任何一种法律都是要追求并保持一定社会的有序状态。
    “秩序”之所以成为法的基本价值:
    首先,秩序是人类生存的基础。法律不得不反映人类这一基本需要求。人类永远生活在两种秩序之中。一是自然秩序。……二是社会秩序。……社会秩序的建立和保护历来受到人们的重视,往往不惜用最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规范来首先建立和维护它。
    其次,秩序是社会发展的基础。法律要促进社会发展,就必须以建立和维护某种秩序为基础。……
    再次,秩序也是阶级统治的基础。法律要维护一定统治,就必须首先建立一种统治秩序。……因为如果没有良好的社会秩序,统治阶级不仅无法实现自己的愿望,而且统治也无法进行下去。
    最后,秩序是人们追求自由、平等、效益、人权等目标的基础。……以法建立和维护一定秩序,往往是保障人们更高追求(如自由、公正、效益、人权等追求)的先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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