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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法考试《法理学》法律解释重点讲解
作者:未知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09日 共有 1535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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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理学以枯燥乏味著称,考生们感到很难和无从下手,难就难在它的抽象性上,所以在复习时就面临很大的难度,总令人觉得无从把握。法律解释就是其中一个,作为司法考试法理学高频考点,也是让考生们头疼的一部分。
    一、法律解释的含义和特点
    (一)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规定和它的附随情况。
    (二)法律解释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
    (三)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
    (四)法律解释受解释学循环的制约。
      二、法律解释的种类
    (一)正式解释
    (二)非正式解释
      三、法律解释的方法与位阶
    (一)法律解释的方法
    1、文义解释
    2、立法者的目的解释
    3、历史解释
    4、比 较解释
    5、体系解释
    6、客观目的解释
    (二)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
    语义学解释→体 系解释→立法者意图或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客观目的解释。
      三、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
    (一)一元
    在我国,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和法律。此外,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全国人大 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二)多级
    1、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 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分歧,报请全 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
    2、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3、凡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凡 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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